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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宪法学》 宪法学的创新——试评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00:47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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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宪法学》 宪法学的创新——试评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是2003年6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和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之一。该书是刘茂林教授“将多年研习和教授宪法学的心得和感悟”“进行梳理和总结” 的成果。
一 一本创新的《宪法学》教材
多年来,《宪法学》教材大多固守于对于学界各种研究成果的罗列与总结,可以被称作为是对于宪法学界现存理论的平铺式叙述。刘茂林教授的《宪法学》打破了这一传统体例,在许多方面作了新的尝试。
1. 从结构上看,本书在章前有简单的重难点提示,章后附有近二十年来有关本章的学术前沿问题探讨、关键词和思考题。
重难点提示首先给了读者导向性指引,便于读者有侧重的学习正文部分,准确获取到所需和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章后的学术前沿问题探讨,则对于渴望深入学习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大有帮助。其中的对于具体问题的学界观点总结与简单分析部分,让学习者能够全面了解该问题的发展以及在学界中的地位;而作者对于学界观点的延伸性思考与分析和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则能够引发读者作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
2. 从内容上看,该书内容全面而且深刻,与中国宪政建设实践结合紧密。
刘茂林教授在书中首先介绍了宪法学基本理论,接着论述了宪法学中的国家理论、公民与公民权利理论以及从国家和公民相互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的理论。作者在论述宪法学理论的时候不忘记从中国宪政实践出发,寻找适合中国宪政的宪法学基本原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学基本理论章节中提出并深入论述了“宪法实现”等理论,对于中国社会宪政建设的进行具有相当的指导性意义。在国家理论及其他章节中,作者还注重一般原理与我国宪法典内容的结合。该书在内容上避免了单纯的讨论理论,使得理论不再空泛而枯燥,同时也使得实践找到了理论依据。在本书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实是将宪法学理论与中国宪政建设的融和,从而发掘理论的缺陷,寻找实践的偏差,以便于宪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宪政建设实践的改进。


二 宪法学的创新
本书能够被称作是一部创新的《宪法学》教材,不仅仅是因为其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创新发展,更主要的是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宪法学研究的创新。
1.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
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拥有多种研究研究方法和手段。通常包括: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等等。本书作者的研究当然也没有离开这些基本的方法,但是作者在使用时,更注重几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并且探索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在研究宪法学中具体概念的部分,作者运用了词源分析的方法,值得注意。
例如,在对宪法的含义的探寻一节中,作者从中西方特别是西方的相关的古代经典著作出发,联系近现代“宪法”一词的发展,对“宪法”含义作了分析,“宪法乃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地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2.宪法学理论观点的创新
本书的另外一个特色之处就是针对宪法学中的问题不仅分析了现存的学术理论观点而且提出了自己新的见解或思路。能够引导读者对具体问题做出新的探索。
例如,作者在论述“经济制度在宪法学中的地位”时,首先分析了在我国现有的宪法学论著中存在的两种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接着提出“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的研究,有待以国家的经济权力与其他宪法主体的经济权力为核心做进一步的展开和深入” 的观点,并且简单论述了作者本人从国家经济权力和公民与其他宪法主体的经济权力方面出发所作的研究得出的认识。作者在书中多处提出此类新的观点,充分显示本书乃是其创新性思维成果。
3.宪法学研究角度的创新
本书作者抓住中国宪政制度的特色,从国家和公民相互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的理论中选取了最重要的也最巨实践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具体分析论述,尝试着在总结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完善该制度,使之得以更广泛的实现,为宪政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作者的研究注重宪法学的中国背景。在国家理论、公民和公民权利理论等章节中,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在推动实践发展的目标前提下,发展了相关理论。避免了以往一些宪法学教材空泛介绍国外相关理论,而忽略中国大环境,以致给人宪法学无用的不良影响。
小结
刘茂林教授的这本《宪法学》虽然具备某些个人专著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本教材。因而如果想在本书中对于宪法学具体理论都作深层次的论述与发展,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该书能够引发读者或者其他宪法学研究者针对宪法学作新的研究努力。从总体上看,本书至少提出了以下几点引人思考的问题:一是中国的宪法学与中国的宪政构建实践还有多远?二是如何发展中国的宪法学,促进中国宪政建设?无疑,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将引发人们对其的关注,也必将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充分显现和及时解决。正基于此,本书所论述的理论、观点及作者创新的建议与认识对于我国宪法学发展和宪政建设的效果的提升,皆不乏可资参考的实用价值。
当然,作为一项创新尝试的研究成果,该书存在不足之处也是难免的。例如,作者在阐述其关于宪法秩序的理论之前,对于宪法秩序理论中相关重要概念如“观念宪法”的论述未能单独明细的分析,仅在论述宪法分类的部分中,简单讨论并将其总结为“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的有机统一体” 。对于初学者来说,未必能够充分理解与掌握此理论,也就不利于下面内容的学习。若作者能够将观念宪法从宪法的一种分类形式提升为一种基本存在形态并对其含义、相关要素和作用作进一步研究,定能够使读者更清楚的了解宪法实现、宪法秩序等理论。
综上所述,本书可以说是为《宪法学》教材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开端。它的出版发行对宪法学的发展也必然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许多可实践化的理论信息。
行文至此,笔者觉得还有必要就多年的宪政建设略述几点粗浅的认识与思考:
其一,宪政建设首要条件是需要充足的理论依据作的存在,而且这些理论需要适合中国现状,不能够是单纯的来自西方宪政建设理论和经验。中国的宪政建设需要宪政理论同中国土壤的融合,要善于发掘和转化利用本土文化资源。目前,我们的宪法学界虽然认识到了,也正在努力,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套真正的中国宪政建设的理论大厦。其二,宪政建设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法治建设不能够离开这个核心而单独讨论与进行。法治国家建设以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大多是在以基本法律建设为核心,而忽略了宪政建设这个真正的核心内容。以致于中国的宪政建设甚为缓慢,在许多人的意识中,仍然还无法找到宪法意识。全民性的宪法观念的形成仍然很遥远。
最后,希望有一天能够看到刘茂林教授或者其他学者能专门以中国宪政建设下的宪法学为课题,出版一本更好的专著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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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升权,1984年9月出生于江苏泗阳,现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 刘茂林,《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页394
2. 同上揭,页71
3. 同上揭,页234
4. 同上揭,页20

联系方法: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西苑宿舍4-102,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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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区分与一般的盗窃形式不同,且“引扒入刑”并没有情节、数额要求。新刑法生效后,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许多扒窃定罪案例。对于该规定是否合理以及扒窃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一直引起了诸多探讨。

  一、扒窃独立构罪之正当化法理分析

  (一)扒窃的概念及行为特征界定

  扒窃,一般是指不法行为人(俗称“扒手”)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通过采取近距离、贴身式的割包、掏兜等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第一,扒窃地点的特定性。扒窃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等人流量较大、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广场、火车、公交车等。扒窃型盗窃多是不法行为人利用人们在公共场合下相互之间身体碰撞、挤压等无意识或意识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扒窃行为的这一本质决定了扒窃行为的发生地点的特定性。也是区分一般盗窃罪的表征。

  第二,扒窃对象的随身携带性。根据上述扒窃定义,扒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强调随身携带性的目的在于“引扒入刑”注重维护的是人们在出行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感。而人们出行过程中最为关切的是财产也即随身携带的物品。同样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盗窃的是公共场所的自行车、商场的商品与盗窃的是公共场所某人随身携带的钱包,两者盗窃归类不同,前者是传统的盗窃表现形式,后者是扒窃型盗窃的表现形式。

  第三,扒窃行为的“公然性”。在传统的盗窃表现形式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自认为秘密的,不为他人知晓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这里的“他人”是指除行为人本人之外的所有人,包括财产所有人、占有人及社会公众。而在扒窃型盗窃中,行为人只是采取了不为被害人所感知的方式窃取其随身携带的财物,除被害人及行为人本人外,其他第三人是有可能知晓其行为,但行为人基本不考虑或不完全考虑。而且根据社会常识和司法经验,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的扒手往往具有多次作案的经验。因此扒窃型盗窃的“公然性”说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一般盗窃要大,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扒窃独立构罪之正当化论争及法理分析

  1、扒窃独立构罪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扒窃入刑虽然能够起到严厉打击盗窃行为、降低盗窃发案率、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作用,从出发点来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刑法的这一修改使得扒窃成为行为犯,只要有扒窃行为就要被定为盗窃罪,不问及次数及金额。扒窃独立构罪尚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第一,这一规定使得扒窃成为行为犯,然规范行为犯一般适用于保护重大法益及个人专属法益。而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法益,显然不是行为犯所涵盖的内容。所以盲目入罪显不合适;第二,这一规定有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利于刑法经济性的实现。正如贝卡里亚所说:“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对于诸如扒窃几十元或扒窃未遂等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即可对行为人进行教育,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动辄采用刑罚,显然是不必要的,在实践中通过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操作无疑会增加刑事司法成本,不利于刑法经济性的实现。

  2、扒窃独立构罪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依据刑法及修正案八的规定,不难找到扒窃独立构罪与出罪的区分标准。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规定明确将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排除在刑罚之外。且该条规定是刑法总论规定,具有指导和制约着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第13条但书规定毋庸置疑也制约着盗窃罪。因而扒窃独立构罪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

  扒窃案件事涉民生,扒窃行为独立构罪有利于遏制当前尤其是春运期间扒窃犯罪高发态势。笔者认为,扒窃入刑应该有以下几方面的考量因素:第一,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然。公众在公共关系场所内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窃取,这对受害者产生心理上的不安程度可想而知,因此扒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一般盗窃行为。第二,扒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使然。一者,扒窃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实行的行为,体现出行为人较大的主观恶性。再者,一般而言扒窃行为人累犯、再犯的比例极高,多数皆有犯罪前科。

  笔者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扒窃入刑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扒窃都会被定罪量刑,还有其他的救济手段,如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规定;或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不提请检察院起诉,或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二、扒窃独立构罪之实务探析

  1、扒窃的着手  根据刑法第264条,对扒窃着手的认定,源于对“随身携带”的解释,随身携带有带在身上一起随之移动的意思。笔者认为,因为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宜采用“贴身接触说”,当行为人的手触碰到他人置放有财物的口袋或手提包、挎肩包等,此时他人的财产就有受侵犯的危险,故这种状态下应认为扒窃的着手。

  2、扒窃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终了形态,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对法益造成损害为判断标准。据此有人认为,扒窃与传统的盗窃罪一样均属于侵犯财产权法益的犯罪。而侵犯财产权型的犯罪属于结果犯,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即告犯罪既遂。但笔者认为,扒窃行为与传统的盗窃行为有所不同,从立法者的意图分析出发,扒窃入刑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益,更大的层面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秩序。因此扒窃行为一着手,行为与结果就同时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扒窃一旦实施,便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就已达到既遂状态。

  三、小结

  扒窃入刑,将有效遏制扒窃行为的频频发生。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刑法的精神和刑罚的目的,对扒窃的定罪处罚应当充分结合扒窃对象、扒窃数额、扒窃情节、行为人事后态度等实际因素作出。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发〔2002〕192号


关于印发《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现将《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镇创业,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技术、智力、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促进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 江苏省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经江苏省人事厅批准,由镇江市人事局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创办,镇江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对来创业园投资创办公司(企业)和其他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三)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四)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服务;
(六)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留学人员的经营范围须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应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一)属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二)从事商贸、法律、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性业务的机构,能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为科技产业服务的水平和显著效益;
(三)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六条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其他留学人员在园内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注册,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三万元)可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每年从市财政拨专款,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或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拨出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资金的使用,由留学人员申请,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审批。
(二)留学人员租用创业基地300m2以内的生产、办公用房,第一、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的租金按市场价的50%收取。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园区购买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对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享受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并由市财政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奖励;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时先付5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格享受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并由市财政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奖励。
(四)自建厂房的留学人员企业,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
(五)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以及省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同值给予奖励;之后五年,由财政奖励同值的50%。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从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同时符合(五)、(六)两条者,按最优惠的政策予以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八)对列入省以上火炬、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型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后,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新区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和科技开发。同时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优先申请各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贴息贷款和风险投资基金。
(九)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入股形式参与转化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35%的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实体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高新技术投资部分,经各投资方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十)创业园内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型服务企业在申办、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时,免收省以下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除外)。
(十一)进园区创业的留学人员经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免收城市增容费,安排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托;暂不入户口的,享受本市公民同等待遇;留学人员来镇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文献书籍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用现汇购买自用国产小轿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对留学人员个人所得税,享受外籍人员的优惠。
第九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入园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人事局、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