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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岂能混为一谈?!——兼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条/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37:59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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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岂能混为一谈?!
——兼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条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法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客观存在,只有在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予以规范时,才会形成法律关系。换句话说,社会关系为一种实然状态,而法律关系为一种应然状态。为了法学研究之便,我们将社会关系称之为法律调整对象,而将法律调整结果称之为法律关系。二者既可能重合,也可能交叉。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民法总论》一书中对此作过经典论述:“法书万卷,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何为关系?人与人生活上之联系也。若世界上只有一人,如鲁滨逊之漂流荒岛,自无所谓关系而言。必须我之外有你,你之外有他,而我你他又非处于相互隔绝之状态,亦即彼此间于生活上时有联系,这就是社会关系。但人类社会生活之内容,极为错综复杂,因而所发生之关系,自亦不止一种。例如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等,不一而足。不过这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因其不受法律所支配之故。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之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
具体到劳动法律领域来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的调整结果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条显然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了。这必将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劳动关系”的定义来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缺一不可:(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成员;(2)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的管理;(3)劳动者提供劳动;(4)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现实中,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是否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中国劳动法律的制约?!这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明文规定直接冲突,也显然有悖于立法本意与常理。
因此,必须严格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避免成为立法史上的笑谈。我们建议劳动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存在诸多越权立法、扩大解释等问题,广大法律工作者已经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在此不再赘述,对于立法者的反馈,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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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九日

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05年9月22日)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激励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5〕5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和任务
  
  用三年时间(2005年至2007年),基本改善全市72万人口的饮用水条件,重点解决全市14万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困难。其中越城区要求2005年底前率先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和要求
  
  (一)工作绩效考核
  
  考核对象以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主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项目补助考核
  
  补助对象为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并当年完成和验收通过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工作绩效考核
  
  共分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年度为2005~2007年,按年考核。
  
  1、工作部署,基本分15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把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实施。具体要求是: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
根据上述要求,按一般、较好、好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15分。
  
  2、组织保障,基本分15分。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保障有力,形成合力建设的工作机制。具体要求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单位、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履行职责到位,工作协调一致;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根据上述要求,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扣5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5分,不按时填报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扣5分。
  
  3、资金落实,基本分30分。建立分层次、分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具体要求是:各级财政有专项扶持资金,有具体的政策补助措施,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规范,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根据上述要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10分,按照资金额度大小适当得分;有具体的补助措施5分;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5分;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到位10分,根据到位情况适当得分。
  
  4、工作成效,基本分30分。按要求完成年初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建设成效明显。具体要求是:年初有工程实施计划,按计划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根据上述要求,年初有计划得5分;全部完成工程建设计划得15分,根据未完成项目情况适当扣分;通过验收得10分,根据未通过验收情况适当扣分。
  
  5、长效管理,基本分10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具体要求是:政府对长效管理实行优惠政策和积极扶持,落实有关部门主要职责,确保水质安全。
  
  根据上述要求,有水价优惠政策得5分,有专门负责定期水质检测得5分。
  
  (二)项目补助考核
  
  申请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资金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乡镇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
  
  2、当年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上级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社会效益显著。
  
  3、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规范,组织公开招标,施工管理严格,施工资料齐全。
  
  4、项目配套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5、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水费足额收缴到位。
  
  四、考核程序
  
  (一)工作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在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评报告,整理好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中下旬进行考核检查。
  
  (二)项目补助考核
  
  申请市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对照申请补助条件,整理好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在12月上旬前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12月中旬前上报1~2只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核,市水利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三)考核结果评定  
  
  工作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评比办法,自评分占40%,考核组在听取汇报、审核材料、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评分占60%。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