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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44:47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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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郭辉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等显著特点,便于化解矛盾,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从更高层次上促进社会稳定需要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也应当以强化抗诉书说理为基础,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在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共同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运用思想疏导、执行促进、借助外力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目标,真正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上诉、申诉、上访等缠诉现象,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低原因
一、 诉讼调解有以上如此多的优点与好处是公认的,但再审案件的调解又是另一番风景。在诉讼法学界,谈到诉讼调解一般都指一、二审案件的调解,鲜有谈到再审案件的调解。这是理论界的现象。在实践中,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与一、二审案件的调解相比更是低得可怜,一般一审案件调解率都在70%左右,而再审案件调解率,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为例,2001年以前调解率几乎为零,调解再审案件如凤毛麟角,2002年以后再审案件调解率在10-20%之间,造成此结果有多种原因。
(一)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谈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讲的是法院调解的操作程序,且为一审的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规定有调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在理论界鲜有谈到再审案件调解的原因。直到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才明确提出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
(二)民事案件从案件本身上看,案情重大、复杂、疑难,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许多再审案件是经过一或二审判决,被提起再审立案。原因是未将事实认定清楚,未理清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有错误等。所以再审案件调解难度大。
(三)民事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观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不如少说话,庭审后交法院审委会一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惹火烧身。
(四)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激烈,积怨久远,应当说被提起再审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难度相当大。
(五)直言不讳的说,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面对的再审案件不仅仅是面对双方当事人,还要面对原审法官。再审承办法官对再审案件作较多的调解工作,发表较多的言论、意见,势必触及到原审法官之失误,再审法官与原审法官将产生矛盾,要得罪人,如果将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就可避免得罪原审法官,少产生矛盾,也减少自己工作量。
(六)再审案件重大、疑难的特点也决定了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在客观上就增长了法官调解的惰性。
再审案件调解率低有这么多原因,是否再审案件没有调解的必要?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更应加强调解工作,调解十分必要,首先:一审之后还有二审和再审;二审之后还有再审,而再审就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最后一道防线,如再审都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易激化矛盾,甚至致使当事人走极端,而使案件民转刑,影响社会稳定,其次,若再审案件不加强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就未得到缓解,矛盾没得到解决,没有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判决后,当事人还是上诉、申诉、上访不止。第三,再审案件判决结案,无形增加了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压力,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
如何搞好再审案件的调解,笔者认为,除应遵循民事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外,还应针对再审案件的特点,因事制宜,有的放矢进行调解。再审有别与一审、二审,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再审案件已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其次是再审案件案情一般都较复杂、疑难,三是再审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冲突较大,甚至当事人之间诉讼多年,积怨久远。四是再审案件涉案的社会背景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一件再审案件,一般是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长期申诉、上访,为此社会群众、新闻媒体、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协、政府都关注,五是再审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因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再审的,所以理所当然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二、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强调法官调解之责任。思想是指挥行动的路标,认识不到位,行动就肯定迟疑。再审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又涉及原审法官之业务能力的评判,这就使承办法官有畏难情绪,再加上再审案件一般都可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就更滋长了承办法官少作或不作调解工作的情绪。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的个人禀性素质及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对当事人来说,即使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作为当局者的当事人也未必能看清形势,况且当事人还可能存在影响达成调解的心理障碍。所以,应强调法官的调解责任,增强法官调解的主动性,这是其一。其二对再审案件产生畏难情绪,少作或不作调解工作,以判决结案,反过来说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又上诉或申诉时,你自己将可能成为当事人指责的对象,你也就处于原审法官被评判之地位,这对再审法官不利。其三,如对再审案件作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彻底的定纷止争,双方和解,矛盾消除,案结事了,调解结案就是对再审法官工作的肯定。所以再审案件的法官应彻底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加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学习,提高调解水平。再审案件源于一、二审案件,但再审工作难于一、二审,再审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如何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认清案件的实质,如何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突破口,这就要求再审案件的主办法官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已的业务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许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就其实质来说就是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当然这还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法官在平时要多学习社会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以司法为民的思想重新体会中华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与艺术。
(三)进一步强化庭审,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虽然案件事实已清,但当事人并没明白,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超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不好,也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他们底气自然全无,调解协议顺理成章的就达成了。
(四)案件事实要清楚,但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此时应跳出追求客观真实的怪圈,再审法官不要拼命追求客观真实,而是要立足于“追求”客观事实,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是他,而不是法院。不要为此缠诉缠访。这对再审案件中不服案件事实的认定,认为认定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差异,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有奇效。
(五)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七)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就有该案原承办法官,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可谓得来全不费功夫。
(八)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如前所述社会群众、党委、人大、政协、政府都有关注,对这个问题,要区别对待,如社会群众是关心法院审判工作,党政机关是为了法院的司法公正,这种监督,人民法院应接受,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少数个别人在申诉人背后搞幕后操纵,妄加评说人民法院裁判,此时再审法官要一方面对当事人作疏导说服工作,另一方面针对纠纷的“后台”的反向操作,予以严词批驳,“后台”倒了,纠纷也平息了,调解自然就会成功。
(九)对因再审案件重大、疑难,原则上可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从而客观上增加了法官调解的惰性这一特点,对再审法官要切实实行承办法官责任制,要求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意见负责,同时以调解成功率、当庭裁判率,减少上诉、上访案件率等指标,考核再审案件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培养和促进再审法官调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十)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在你一接受再审案件时你就要有寻找纠纷解决最佳方案的意识,当然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你还是要成竹于胸,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不在少数。笔者所在法院,再审维持率在20-30%,监督庭的法官对这个情况都了解,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这个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没有错的,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没去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一)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热心接待案件当事人,是调解工作都应遵守的规律,这里提出来讲,是作一强调,因为再审案件当事人,能够使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不回避的讲,也有其缠诉、缠访的原因,且基本上都是因当事人申诉而再审,再审法官是清楚这点的。为此,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心中有这些人是无理取闹的先入为主的观点,这是内因。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而原审裁判是你法院、法官作出的,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但如要调解成功,这样的氛围是不可能。为此,再审法官要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十二)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一直以来对待检察机关的抗诉,存在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现象。笔者认为,这个现象不正常。首先,法院和检察院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职责都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力等;其次,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第三,检察机关抗诉是为了确保法院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错误,维护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
有人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有争议的问题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就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的案件不能提起再审,这种说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确实还存在违反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也存在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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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

卫疾控发[1998]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卫生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目前,艾滋病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国也面临着艾滋病加速流行的严峻形势。各国防治经验表明,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科学而正确的宣传教育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委制订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卫 生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文 化 部
广播影视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 闻 出 版 署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研究证明,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紧密相关,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破坏极大。由于对该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歧视和处理不当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事件也屡见不鲜。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流行,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近两年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也呈倍增趋势。截至1997年9月,疫情已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千多例,据国内有关单位专家以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数应为15万-20万。加之卖淫、嫖娼、吸毒等易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存在,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国一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但是目前疫情迅速发展的形势,与艾滋病控制有效国家相比,我国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广大群众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每年年底的一段时间;在内容上,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和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宣传不够,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和正确开展性健康教育等敏感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和政策;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主要在卫生部门,其他部门虽然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总体上讲,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大众媒介的充分参与亟待加强。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10月16日-1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两会强调指出,目前是遏制我国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的关键时刻,必须不失时机地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的要求,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报道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与,全社会动员,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艾滋病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危害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
2、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对有意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例要根据中央的宣传精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适时予以报道。同时进行遵纪守法,严禁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洁身自爱、保持童贞、忠于配偶、白头偕老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的教育。
3、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以大众传媒为主,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各类院校、宣传教育部门要在现行健康教育课程(活动)或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营业性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在卫生、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开展活动。要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热线电话、医生咨询或通过制订乡规民约的家庭、社区教育,以及由非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同伴教育等进行宣传。选择性地报道这类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好典型,促进全社会,特别是社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对妇女收教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的特殊人群的宣传,在依法加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增加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内容。
各部门要对负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干部,特殊人群的管理人员和有关预防艾滋病的热线电话、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1995年11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制订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纲(试行)》介绍了艾滋病的病原、传播途径、预防手段等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原则、内容、政策和技术等,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一年的试行、修改后,可继续作为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参考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1、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和情况,可用国内外的具体实例教育人们,如针对目前赴泰国、马来西亚旅游、探亲和经商活动日益频繁,适当宣传东南亚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唤起人们的警觉。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要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良性行为、使用没有严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输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等;同时要告诉人们艾滋病不通过一般公共活动传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强调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绝症”“超级癌症”之类词,应使用“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的提法。
3、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要明确:(1)歧视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反而极易成为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2)每个人都必须懂得预防知识和措施,否则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3)感染者是无知和疾病的受害者,与其他病人一样需要人们和社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是由于有过某种过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要适当报道关怀帮助感染者和病人的典型事例。
三、其他有关问题宣传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和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防治工作中正确处理治本与治标宣传的关系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治本是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行防病教育,治标是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及吸毒者在戒毒前不共用注射器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等。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理解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的紧迫性,讲究宣传策略和方法,其宣传方式须与国情及其他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1、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对推广使用避孕套的要求,结合防病话题告诉人们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能预防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同时要让人们认识到避孕套的防病作用是建立在正确使用的基础上,理解避孕套预防艾滋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要安全。由于避孕套具有避孕和防病的双重功能,因此即使已经采用了上环或结扎等避孕措施,为了防病仍需使用避孕套。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2、有关艾滋病疫情的报道
各地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及时报道当地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帮助群众认识艾滋病,自觉预防艾滋病。在艾滋病疫情报道中,凡涉及感染者、病人的个人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公开泄露,电视影像的遮挡必须可靠。涉及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3、关于通过不规范、不安全的供输血、注射、牙科检查治疗等侵入人体医疗操作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及其他有关违法案例的报道,为不影响正常的执法管理和医疗卫生工作秩序,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审理案件的公安、司法部门核实。
4、报道艾滋病治疗药物和防治成果时要特别慎重,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失实的报道,不但会误导群众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药品法规,也有损国家形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文 件

珠经贸字[2002]9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
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附 件: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条 贴息方式为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定额贴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一定的贴息。全额贴息根据贷款发生额,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补。全额贴息一般适用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部门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计划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申请贴息。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
(四)贷款到帐的进帐单复印件;
(五)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六)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及本年度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资质等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评审计划。
第十条 根据评审计划,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的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评审小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的定额或全额贴息方式,编制出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并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和企业付息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须在获得贴息资金的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将对承担企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违反本贴息办法,或擅自改变贴息金用
途,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