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30:51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1997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监管,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逐级上报。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第五条 各项指标均以会计报表有关科目的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情况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核心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报告期末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县(市)联社报送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报表,每半年报送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改进工作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根据本《办法》的监控指标和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逐社制定年度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鉴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短期内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各地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和《办法》的要求,制定分年实施计划,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其中,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比例;单户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要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比例;资本充足率、呆滞、呆帐贷款比例要在五年内达到规定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资本净额
1.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入股联社资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2.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
(1)逾期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
(2)呆滞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3.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0%
资本总额
(2)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0%
资本总额
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
备付金余额
4.备付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5.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余额
(1)拆入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
拆出资金余额
(2)拆出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拆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
各项贷款余额
6.存贷款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7.中长期贷款比例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
=------------×100%
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
8.贷款利息收回率
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本期应收利息增加额
=------------------×100%
本期贷款利息收入
利润总额
9.资产利润率=--------×100%
全部资产期末余额

附件2: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权数
一、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
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
二、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
三、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
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
四、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
除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贴现、应收利息、短期投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中,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公布保留的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向国家和省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适时监控。

附件:1.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8项)
2.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9项)
3.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7项)



附件下载:1.政府令145
http://www.chengdu.gov.cn/uploadfiles/07030202090101/20088911216.doc

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卫生部


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1982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提高计划免疫工作质量,完成《1982—1990年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规划》所提出的任务,表彰计划免疫工作的先进单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应以县、区为单位逐级进行,考核合格后,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地区普遍验收各县、区、旗,省、市、自治区普遍验收各地区,卫生部采取抽样的方法验收省、市、自治区。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专人分管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经费落实;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计划免疫科、室、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稳定,胜任工作;基层防疫网健全。
二、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有健全的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免疫计划,建立、保管和使用卡、簿、表,发放生物制品,冷链管理,开展免疫监测,组织计划免疫工作调查,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正常开展工作等。
三、预防接种器材配备齐全,实行一人一针一管。生物制品能做到冷藏保管、运输。
四、对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
五、开展了群众性的计划免疫知识宣传、教育。
六、考核指标:
(一)预防接种表、卡指标:建卡率在95%以上。
(二)接种率指标:
1.麻疹和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接种率,农村在90%以上,城市在95%以上;
2.卡介苗接种率,农村在70%以上,城市在85%以上;
3.百白破混合制剂接种率,农村在80%以上,城市在90%以上。
(三)免疫成功率指标:
1.麻疹血凝抑制抗体阳转率在85%以上;
2.脊髓灰质炎中和抗体阳转率在80%以上;
3.卡介苗接种后,结素试验阳转率,农村在75%以上,城市在85%以上;
4.白喉锡克氏试验阴转率在80%以上。
以上三项考核指标,均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以检查核实结果为准。
(四)相应传染病的控制指标:
1.麻疹年发病率在10/10万以下;
2.百日咳年发病率在30/10万以下;
3.白喉、脊髓灰质炎年发病率在0.1/10万以下。
第五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县、区和地、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省、市、自治区达到标准,由卫生部进行表彰。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