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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1:02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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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国务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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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和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7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和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并制定了《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2、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3、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统计数据季报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阿日甫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张 斌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买买提·乌斯满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刘杰民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来景刚      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王乐祥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李照坤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景武锋      自治区质监局局长
   阿尔肯·吐尔逊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成 员: 曹孺牛      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马龙江      自治区经贸委贸易市场处副处长
   林 英      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调研员
   田建玉      自治区畜牧厅法规处处长
   艾斯卡尔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处长
   徐玉华      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扈宪飞      自治区质监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
于 千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处长
匡 谊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厅法监处,办公室主任由曹孺牛同志兼任。
  

附件2:
   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部署,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办〔2004〕66号)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食品放心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引向深入,实现预期目标,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目标迈进第一步。
  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本着求真务实,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立足当前,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因地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今年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类食品。
  食品源头污染的重点治理要向两头延伸。一头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延伸,一头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
  1.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全面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争取乌鲁木齐市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
  2.乌鲁木齐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各地(州、市)所在城市普遍开展试点推广工作;
  3.乌鲁木齐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
  4.10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
  5.150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其中乌鲁木齐市5-10个,各地(州、市)所在城市3-5个,各县(市区)1-2个;
  6.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其它市场和食品经营场所索票索证率达到60%以上;
  7.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8.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
  9.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10.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1.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
  12.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13.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主要职责和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全区食品放心工程顺利实施,实现以上预期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农业厅、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抓好食品的源头污染、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四个环节的重点治理和食品安全监管;针对部分职能交叉的业务,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协调一致;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一)农业部门要着力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消减计划,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导。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监管。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建成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5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点县10个,完成60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3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畜牧部门要集中抓好三项整治:一是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严查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三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加强对原料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加大产品质量抽查,特别是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等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纳等的监管力度要加大,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以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清理和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许可证。三是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加强检查和监督。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乌鲁木齐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90%以上。四是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在全区确定150家重点食品商场(超市),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质监部门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进一步做好米面油酱醋等五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考核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的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都要推出市场。二是要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好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管工作;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三是要做好农资产品的打假工作,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加强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查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督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树立诚信意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以次充好和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活动。
(六)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为切入点,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疆范围内选定20个大型食品商品经营企业开展试点。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建立绿色食品市场。
  (七)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移交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保证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
  (八)各部门要发挥综合职能,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的日常性监管工作:
  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的日常性监管工作。
  1.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楼产品等加工企业和加工点,查找食用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将彻底收缴物品、设备,依法严惩。
  2.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企业进货检验、索证索票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
  3.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的作用,解决重复检测和检测空白问题,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各类检测机构效能。
  4.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所有销售场所,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的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异市、异地销售。
  5.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重点生鲜食品超市,要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6.启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食品安全指标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经贸、工商、畜牧等部门积极协调、相互配合,集中整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场,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肉品质量要明显提高;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九)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已取得证、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食品放心工程”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和治理范围,组织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发挥各成员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并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具体计划的安排、实施和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抓好落实。各部门间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食品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整合现有资源,把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提高工作效能,积极主动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具体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各地要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关系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并向社会公布食品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查处结果,营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氛围,及时客观地曝光违法案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自觉地建立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三)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
  加强督查督办是实施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检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及部门和地区。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除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察暗访工作。自治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小组将在三季度组织力量对全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做好食品放心工程有关上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工作小组要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互通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系统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填报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统计数据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1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将实施季报制。各成员单位必须在6月、9月、12月的每月20日之前将本季度的数据统计表报送卫生厅,同时在12月底前将本部门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总结报送卫生厅。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完成上报工作;除二季度报表含一季度数据外,三、四季度报表只限当季监管数据;除个别有累计要求的项目外,其它材料不得累加之前的数据,以避免重复统计。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情况。
  联系人:曹孺牛
  联系电话:(0991)8561109
  传真:(0991)8561835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节约并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除外),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测量的组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安排。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应按占用土地面积向土地所在的市、县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五角至五元;
(二)邢台、保定、张家口、秦皇岛、承德、沧州市,四角至四元;
(三)其他市,三角至三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地段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县和县级市报地区、省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税务机关备案。
经省锐务机关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两次缴纳。
第九条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土地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用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198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