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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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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77号 2008年7月28日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 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执行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查。
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场地进行验收。需出让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装策划和配套后,移交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区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区管项目改造。
第十六条 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提供廉租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市管项目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商市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 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并依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依法组织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项目的合同应当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管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费用超过30万元或者合同价5%的市管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管项目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提出,并提供签证事项发生的原因、内容、范围、时间、处理办法、工程量增减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现场签证费用总额超出5万元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审并编制补充预算。禁止分解报审。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管项目安置用房,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移交,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接收后组织实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报送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区管项目的安置用房建设,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项目设立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市人民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安置项目中配置的公建及安置后剩余的房屋出售收益、棚户区安置用房补差款收益以及其他可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收入部分组成。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市管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和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分别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承建项目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要求,制订全年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时应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保留15%的合同金额,所余款项待决算审查完成后,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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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经国家物价局会签同意的《汽车运价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运价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三节 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章 附则
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附表三: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 货 物 运 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理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到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整车运输多点装卸,计费里程按全程实际运输里程计算。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站(库)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价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一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后的50%计算;
(3)大、中、小城市装卸里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别制定平均装卸里程。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运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 货物基本运价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八条 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输,装运两个运价等级及其以上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率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 长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区,因自然或地理条件特殊,需要改变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时,应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短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价。按里程分段计价时,为消除长短途临界里程的运价反差,可实行同费区间里程计价。
第十一条 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二条 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车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运价:普通货物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二)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三)城乡或市区短途的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四)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前托运次日就起运的零担货物可在省际或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省际、省内零担快件线路分别需经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附表一)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四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二),其运价以货物基本运价为基数,按下列规定加成计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一级加成40%~50%;
二级加成50%~60%;
三级加成60%~70%;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一级危险品加成60%~70%;
二级危险品加成40%~50%;
(三)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加成40%~50%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时,在货物等级运价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30%
(二)20吨至40吨以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 三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三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三吨以下汽车运价计费。三吨以下汽车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分档计价。一吨至三吨以下的汽车,其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一吨以下的汽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七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大中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
第十八条 货运路线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路线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货物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十九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条 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40吨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车及挂车,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一条 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吨位小时运价率是指以每车吨每小时按15~20公里和不同吨位车型一等普通货物长途计程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应按第五条规定计算。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甜菜)区、蔬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专项物资的运输以及非营运路线的单程货物运输。
2、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限的运输。
3、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或货物原因车辆行车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运输。
4、由托运人要求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全程运输。
5、货物单件重量在0.3吨至4吨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捆扎材料。
3、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路线相对稳定,且道路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最高不能超过基本运价的20%;也可以规定一定幅度,由运输企业具体确定加、减成率。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运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40%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人负担。随车人员差旅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延滞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起计,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
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整日计时包车计费。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货物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九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不收;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
物在受阻站承运入仓库可免费保管十天。
第三十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或专用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的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承运人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遂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发生的费收,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三条 货物运输杂费
(一)货物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单后的第三天起(以邮戳为准)至货物提离车站(货场)的当天止,核收货物保管费。
(二)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章 旅 客 运 价
第一节 计 价 标 准
第三十四条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5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算。
(四)出租车客运或计程包车客运的起码计费里程:小型客车不超过5公里,中型客车不超过10公里,大型客车不超过15公里。超过起码计费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旅客票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票价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十六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身高1.10米至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计费。
第三十七条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运班车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运输旅客的每人公里运价。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十八条 旅客运价按不同客运种类、不同客车类型、不同营运方式和不同道路条件,实行差别运价。
第三十九条 客运车型分类
客运车型计费等级分为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按其座位总数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实行分类分型计价。
大型客车座位在31座及其以上;
中型客车座位在16至30座;
小型客车座位在15座及其以下。
(一)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性装备的客车。普通大型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3,座位前后间距大于或等于670毫米。
(二)中级客车是指比普通客车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中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或2+2+1(加座),座位前后间距680至720毫米,高靠背软座椅,寒冷地区装有暖气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8千瓦/吨位。中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应具有单空调和音响设备。
(三)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装有空调、音响等设备。高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座位前后间距应大于720毫米,可调式高级软座椅,装有双空调、高级音响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10千瓦/吨位。高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均具有双空调和音响
设备。
第四十条 普通客车票价
普通大型客车的客运班车票价,按旅客运输基本运价计划。普通中型客车的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30%~40%。
第四十一条 中级客车票价
中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20%~40%。中级中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60%~100%。
第四十二条 高级客车票价
高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80%~100%。高级中型客车可高于基本运价170~210%。
第四十三条 小型客车票价
小型客车票价应根据车型分类、车辆座位数和舒适性分类分级计价。6~15座位的普通小型客车的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0%~150%,中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0%~250%,高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300%~350%。5座及其以下的
小轿车票价,按车型分类和排气量2000CC及其以上、2000CC以下以及无空调设备的各类小轿车分等计价,各类小轿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代客车票价
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运汽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运票价,其票价应低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五条 货车捎客运价
货物运输中,因运送某种货物托运人需要多人押运或要求多人随货同行(在驾驶室乘坐),除一人免费乘坐外,其余人员应按旅客基本运价计收。
客货两用车,载货部分部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旅客基本运价计费。
第四十六条 直达和普快客票价
直达客运班车和普快客运班车运价,可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20%和10%。
第四十七条 客运线路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客运线路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旅客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四十八条 客运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差异,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客运区域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四十九条 城乡客班车票价
城乡客班车票价是指县(市)乡、城乡、乡乡之间的短途定线、定班、随车发售的定额客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五十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五十一条 旅游客票价
旅游客票价是以旅游为目的,线路一端位于旅游点的客运票价,其票价提高幅度不得高于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的20%。如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其票价执行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客票价
出租车客票价是以十五座及其以下小型客车为主,按用户临时租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运行、停靠的客运票价。按实际行驶里程和车公里运价率计价。不宜计算行驶里程或等候时间较长的,也可采用计时运价。出租车运价可高于同类车型运价的20%~30%。
第五十三条 旅客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计费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率计算。
单程包车回程空驶时,回程收费不得超过单程运费的50%。
(二)计时包车
计时包车运价,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计费时间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整日包车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费,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费时间应扣除司机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包用的客车由站(库)至约定载客地点和包用完毕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以旅客基本运价计费。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十四条 旅客运价加成
(一)客运班车始发和到达时间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以内的,可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20%;
(二)出租车在晚上23时至次日5时以内(不含5时)租用的,每车公里运价可加成10%;
(三)客运包车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以内包用的,计程包车运价或计时包车运价可加成10%;
(四)在规定的春节运输期间,客运班车可以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五条 旅客运价减成
(一)计程包车: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减成10%。
(二)出租车双程租用减成10%。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五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车辆空驶者,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予定包用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预定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予定客车类型,应按原予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3%向对方支付包车变更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取消包车造成客车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计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名费
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小型客车的停歇延滞和延误时间的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五十八条 空驶费和调空费
(一)空驶费
临时租用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20公里以上,超出20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的空驶费。
临时租用中型、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不超过起码计费里程不收空驶费,超出起码计费里程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
(二)调空费
临时租用中型、大型客车往返载客行驶,可按客车由车站(库或停车场)到用户接客地点的单程空驶调车里程和每车公里运价的50%计收调空费。
第五十九条 租车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小客车每等候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中型、大型客车每等候10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第三节 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十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0.30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外,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退票费
(一)客运班车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30元按0.30元计算;班车开车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
.00元按1.00元计算。班车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二)旅游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开车前24小时之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第六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收,均由旅客负担。其费收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十三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的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以天按件计费。
第六十四条 送票费
办理旅客电话订票并实行送票的,应向订票者收取送票费。

第六章 行 包 运 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1千克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
(二)轻浮行包:是指每1千克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本规则附表三。
第六十六条 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浮行包以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以附表三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第六十七条 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八条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公里运价率应相当于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1.5倍。
第六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十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行包在起运前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次应核收手续费0.30元;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站停运时,核收手续费0.50元,退还未运区段行包运费。行包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十一条 行包装卸费
行包装卸费按件每装或卸各计费一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以上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以上,行包装卸费各加50%计收。
第七十二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运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天,从第3天开始核收行包保管费。每件以每天每10千克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的进为10千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按《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汽车客货基本运价,各价目、费目的运价率、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发布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执行。
涉外汽车客货运价和公路大件货物运价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农用拖拉机和其他小型机动车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其他小型客运机动车和吉普车、微型小客车参加营业性旅客运输,其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相应制定具体运价率。
第七十六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旅客运价,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一 | 1|砂 |砂子
等 | 2|石 |片石、渣石、寸石、石硝、粒石、卵石
| 3|非金属矿石 |各种非金属矿石
货 | 4|土 |各种土、垃圾
物 | 5|渣 |炉渣、炉灰、水渣、各种灰烬、碎砖瓦
---|--|--------|-------------------------
| 1|煤 |原煤、块煤、可燃性片岩
| 2|粮食及加工品 |各种粮食(稻、麦、各种杂粮、薯类)及其加工品
| 3|棉花、麻 |皮棉、籽棉、絮棉、旧棉、棉胎、木棉、各种麻类
| 4|油料作物 |花生、芝麻、油菜子、蓖麻子、及其他油料作物
二 | 5|烟叶 |烤烟、土烟
| 6|蔬菜、瓜果 |鲜蔬菜、鲜菌类、鲜水果、甘蔗、甜菜、瓜类
| 7|植物油 |各种食用、工业、医药用植物油
| 8|植物的种籽、 |树、草、菜、花的种籽、牧草、谷草、稻草、芦苇、树
| |草、藤、树条 |条、树根、木柴、藤
等 | 9|蚕、茧 |蚕、蚕子、蚕蛹、蚕茧
|10|肥料、农药 |化肥、粪肥、土杂肥、农药
|11|糖 |各种食用糖(包括饴糖、糖稀)
|12|肉脂及制品 |鲜、腌、酱肉类、油脂及制品
货 |13|水产品 |干鲜鱼类、虾、蟹、贝、海带
|14|酱菜、调料 |腌菜、酱菜、酱油、醋、酱、花椒、茴香、生姜、芥末、
| | |腐乳、味精、及其他调味品
|15|土产杂品 |土产品、各种杂品
|16|皮毛、塑料 |生皮张、生熟毛皮、鬃毛绒及其加工品、塑料及其
| | |制品
物 |17|日用百货、棉麻 |种种日用小百货、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
| |制品 |
|18|药材 |普通中药材
|19|纸、纸浆 |普通纸及纸制品、各种纸浆
|20|文化体育用品 |文具、教学用具、体育用品
|21|印刷品 |报刊、图书及其他印刷品
|22|木材 |图木、方木、板料、成材、杂木棍
|23|橡胶、可塑材料 |生橡胶、人造橡胶、再生胶及其制品、电木制品、
| |及其制品 |其他可塑原料及其制品
------------------------------------------
续上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24|水泥及其制品 |袋装水泥、水泥制品、预制水泥构件
|25|钢铁、有色金属 |钢材(管、丝、线、绳、板、皮条)、生铁、毛坯、铸铁
| |及其制品 |件、有色金属、材料、大、小五金制品、配件、小型
| | |农机具
|26|矿物性建筑材 |普通砖、瓦、缸砖、水泥瓦、乱石、块石、级配石、条
| |料 |石、水磨石、白云石、蜡石、莹石及一般石制品、滑
二 | | |石粉、石灰膏、电石灰、矾石灰、石膏、石棉、白垩
| | |粉、陶土管、石灰石、生石灰
等 |27|金属矿石 |各种金属矿石
|28|焦炭 |焦炭、焦炭末、石油焦、沥表焦、木炭
货 |29|原煤加工品 |煤球、煤砖、蜂窝煤
|30|盐 |原盐及加工精盐
物 |31|泥、灰 |泥土、淤泥、煤泥、青灰、粉煤灰
|32|废品及散碎品 |废钢铁、废纸、破碎布、碎玻璃、废靴鞋、废纸袋
|33|空包装容器 |篓、坛罐、桶、瓶、箱、筐、袋包、箱皮、盒
|34|其他(见注1) |末列入表的其他货物
---|--|--------|-------------------------
| 1|蜂 |蜜蜂、蜡虫
| 2|观赏用花、木 |观赏用长青树木、花草、树苗
三 | 3|蛋、乳 |蛋、乳及其制品
| 4|干菜、干果 |干菜、干果、子仁及各种果脯
| 5|橡胶制品 |轮胎、橡胶管、橡胶布类及其制品
| 6|颜料、染料 |颜料、染料及助剂与其制品
等 | 7|食用香精、树 |食用香精、糖精、樟脑油、芳香油、木溜油、木蜡、
| |胶、木腊 |橡蜡、(橡油、皮油)、树胶
| 8|化妆品 |护肤、美容、卫生、头发用品等各种化妆品
| 9|木材加工品 |毛板、企口板、胶合板、刨花板、装饰板、纤维板、
| | |木构件
货 |10|家具 |竹、藤、钢、木家具
| | |电影机、电唱机、收音机、家用电器(见注2)、打字
物 |11|交电器材 |机、扩音机、闪光机、收发报机、普通医疗器械无
| | |线电广播设备、电线电缆、电灯用品、蓄电池(未
| | |装酸液)、各种电子元件、电子或电动儿童玩具
------------------------------------------
续上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12|毛、丝、呢绒、化|毛、丝、呢绒、化纤、皮革制的服装和鞋帽
| |纤、皮革制品 |
| | |各种卷烟、各种瓶罐装的酒、汽水、果汁、食品、罐
|13|烟、酒、饮料、茶|头、炼乳、植物油精(薄荷油、按叶油)茶叶及其制
| | |品
三 |14|糖果、糕点 |糖果、果酱(桶装)、水果粉、蜜饯、面包、饼干、糕
| | |点
|15|淀粉 |各种淀粉及其制品
|16|冰及冰制品 |天然冰、机制冰、冰淇淋、冰棍
等 |17|中西药品、医疗 |西药、中药(丸、散、膏、丹成药)及医疗器具
| |器具 |
|18|贵重纸张 |卷烟纸、玻璃纸、过滤纸、晒图纸、描图纸、绘图
| | |纸、图画纸、国画纸、蜡纸、复写纸、复印纸
|19|文娱用品 |乐器、唱片、幻灯片、录音带、音像带及其他演出
| | |用具及道具
货 |20|美术工艺品 |刺绣、蜡或塑料制品、美术制品、骨角制品、漆器、
| | |草编、竹编、藤编等各种美术工艺品
|21|陶瓷、玻璃及其 |瓷器、陶器、玻璃及其制品
| |制品 |
|22|机器及设备 |各种机器及设备
|23|车辆 |组成的自行车、摩托车、轻骑、小型拖拉机
|24|污染品 |炭黑、铅粉、锰粉、乌烟(墨黑、松烟)、涂料及其他
| | |污染人体的货物、角、蹄甲、牲骨、死禽骨
物 |25|粉尘品 |散装水泥、石粉、耐火粉
|26|装饰石粉 |大理石、花岗石、汉白玉
|27|带釉建筑用品 |玻璃瓦、琉璃瓦、其他带釉建筑用品、耐火砖、耐
| | |酸砖、瓷砖瓦
------------------------------------------
注:1.未列入表内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
2.家用电器包括家电制冷电器、空气调节器、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
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淋浴器等)、熨烫器具、取暖用具、保健用具、家
用电器专用配件等(摘自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产品分类与代码)。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
类| |各 类|
| 分 类 概 念 |档 次|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别| |或序号|
-|----------|---|-------------------------
长| |一级 |货物长度六米至十米或重量四吨以上(不含
大| | |四吨)至八吨的货物
、| |二级 |货物长度十米至十二米或重量在八吨以上
笨| | |(不含八吨)至二十吨的货物
重| | |货物长度十二米至十四米或高度在2.7米
货| |三级 |以上至3米以下或宽度在2.5米以上至3.5
物| | |米以下或重量二十吨以上至四十吨(不含四
类| | |十吨)的货物
-|----------|---|-------------------------
|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物
|交通部《汽车危险货 | |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
危|物运输规则》中列名 |一级 |自燃物品、一级遇水易然品、一级易燃固
险|的所有危险货物 | |体、一级易燃液体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
货| | |物品、放射性物品
物|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二级易
类| |二级 |燃液体、有毒物品碱性腐蚀物品、二级酸性
| | |腐蚀物品、其他腐蚀物品
-|----------|---|-------------------------
贵|价格昂贵、运输责任 | 1 |货币及主要证券如:货币、国库券、邮票、粮
|重大的货物 | |票、油票等
重| | 2 |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
| | |钡、白金等及其制品:稀有金属如:钴、钛等
物| | |及其制品
| | 3 |珍贵艺术品如:古玩字画、象牙、珊瑚、珍珠
类| | |玛瑙、水晶宝石、钻石、翡翠、琥珀、猫眼、玉
| | |及其制品、景泰蓝制品各种雕刻工艺品、仿
| | |古艺术制品和壁毯刺绣艺术品等
------------------------------------------

续上表
------------------------------------------
类| |各 类|
| 分 类 概 念 |档 次|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别| |或序号|
-|----------|---|-------------------------
| | 4 |贵重药材和药品如:鹿茸、麝香、犀角、高丽
| | |参、西洋参、冬虫草、羚羊角、田三七、银耳、
| | |天麻、蛤蟆油、牛黄、鹿胎、熊胎、豹胎、海马、
| | |海龙、藏红花、猴枣、马宝及以其为主要原料
| | |的制品和贵重西药
贵| | 5 |贵重毛皮如:水獭皮、海龙皮、貂皮、灰鼠皮、
| | |玄虎皮、虎豹皮、猞猁皮、金丝猴皮及其制品
重| | 6 |珍贵食品如:海参、干贝、鱼肚、鱼翅、燕窝、
| | |鱼唇、鱼皮、鲍鱼、猴头、熊掌、发菜
货| | 7 |高级精密机械及仪表如:显微镜、电子计算
| | |机、高级摄影机、摄像机、显像管、复印机及
物| | |其他精密仪器仪表
| | 8 |高级光学玻璃及其制品如:照相机、放大机、
类| | |显微镜等的镜头片、各种光学玻璃镜片、各
| | |种科学实验用的光学玻璃仪器和镜片
| | 9 |电视机、录放音机、音响组合机、录像机、手
| | |表等
-|----------|---|------------------------
鲜| | 1 |各种活牲畜、活禽、活鱼、鱼苗
活|货物价值高、运输时 | 2 |供观赏的野生动物如:虎、豹、狮、熊、熊猫、狼、
货|间性强、运输效率 | |象、蛇、蟒、孔雀、天鹅等
物|低、责任大的鲜活货 | 3 |供观赏的水生动物如:海马、海豹、金鱼、鳄鱼、热
类|物 | |带鱼等
| | 4 |名贵花木:盆景及各种名贵花木
------------------------------------------
附表三: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
品 名 |计量单位 | 计费重量(千克)
------------------------|-----|----------
未拆散的自行车 | 辆 | 50
------------------------|-----|----------
残疾人车 | 辆 | 100
------------------------|-----|----------
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5~15
------------------------|-----|----------
儿童脚踏车 | 辆 | 10
------------------------|-----|----------
未拆散的缝纫机 | 台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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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抚恤金诉讼应该如何处理

秦昌东


简要案情:
胡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生有甲乙丙丁等四子。2003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因黄某系国家干部身份,按政策,黄某死亡后,民政部门应当发放其亲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000元。黄某死亡前曾留有遗嘱,愿意将其全部财产全部给乙和丙,并立甲为遗嘱执行人。2003年3月,甲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并受乙和丙的委托去民政部门领取了黄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000元,并将取得的抚恤金全部交给了乙和丙。同年9月,胡某以甲为被告,认为甲侵犯了其作为抚恤金的合法所有人的权益,要求甲返还其全部抚恤金。而甲则认为其系受乙和丙的委托领取抚恤金,且抚恤金亦已经全部交给了乙和丙,该抚恤金由民政部门依法发放,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如果属于发放错误,责任在民政部门,同时提起返还诉讼的应当是民政部门,而不应当由胡某向甲主张该抚恤金,故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的焦点及笔者的观点: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黄某有遗嘱,但其死亡抚恤金应当由其亲属享有,其并不能立遗嘱处理,故该抚恤金应当由胡某和甲乙丙丁等人中一人或数人享有。若胡某与甲都不能举证证明其是该笔抚恤金的唯一享有主体,则该笔抚恤金应当由黄某的亲属,亦即胡某和甲乙丙丁等人均等地享有,应当通知乙、丙、丁等人参加诉讼并应在该五人中予以析产分割该抚恤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以甲侵害其作为该笔抚恤金的合法享有主体,以甲侵权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而事实上甲系受乙和丙的委托到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且其领取的抚恤金亦已经全部交给了乙和丙,故应当追加乙丙为共同侵权的被告进行审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根据胡某能否提供其系该抚恤金唯一享有主体的法律依据,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不宜追加丁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系胡某提起的对甲的侵权之诉,其所主张的是全部的抚恤金,而不是要求对抚恤金在黄某亲属之间进行分割的析产之诉,法院不应当变更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胡某起诉要求甲返还其全部抚恤金是认为甲侵害了其作为黄某死亡抚恤金的唯一合法享有主体的权益,甲非法占有了黄某的死亡抚恤金,故本案的焦点是胡某是否是黄某死亡抚恤金的真正享有者。而包括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发放时间等抚恤金发放事项的确定均应当属于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黄某死亡后,其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已经由民政部门发放给了甲,民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其发放抚恤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在事实上确认该笔抚恤金享有的主体是甲。现胡某起诉认为其系黄某死亡抚恤金的合法享有主体而要求甲予以返还,所涉及的无疑是该笔抚恤金发放对象的确认。胡某认为其是黄某死亡抚恤金的享有主体并应当依法得到该笔抚恤金,应当向民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履行发放抚恤金的职责,而不应当向甲主张。在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将抚恤金发放给甲的事实上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该行为尚未撤销的情况下,至少说甲目前取得抚恤金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该案不是驳回胡某的起诉,进入实体上的审理,则会存在支持胡某的请求或者驳回胡某请求的结果。支持胡某的请求(亦即甲将取得的抚恤金返还给胡某)则说明胡某是黄某死亡抚恤金的真正享有主体,民政部门将抚恤金发放给甲的行为错误的这一事实。换句话来说,就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与我国诉讼程序的规则相悖,行政行为的错误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非民事诉讼的方式。同样的,如果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则必须说明胡某不是该笔抚恤金的享有主体。而抚恤金享有主体的确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属于行政机关确认的事项作出认定无疑是越权,同样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