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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9:40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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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基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中考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调中考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规范中考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考工作中严格遵循《教育法》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地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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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



现在有些复员退伍军人不断查访原部队,要求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情况等事宜。部队历经多次整编,变化较大,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和利于保守军事机密起见,今后,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残废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
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
部负责查转。
特此通知。



1979年6月20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6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之乘积。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如下:

  责任类别
  计算因子

  健康保险责任
  0.24%

  死亡保险责任
  0.15%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0.06%


  (四)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的,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五)前述配套措施第(三)款、第(四)款适用于所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

  三、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一)保险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二)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在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前,保险公司不得再次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四)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长期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见附件)。

  (五)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保险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1年内,该保险公司不得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四、其它

  (一)本通知中“2.5%”、“3.5%”等利率,指年化复利。

  (二)本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三)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