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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11:27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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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1986年6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基本建设调度是平衡协调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组织指挥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计划确定以后,及时地进行调度指挥,督促检查,承上启下,沟通联系,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保证建设计划按期完成,基建调度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迅速,严肃果断,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建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建调度工作的作用。
二、基本建设调度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的执行。
1.掌握工程计划,熟悉现场情况。全面掌握建设总进度统筹控制计划和现场各单位月、旬进度计划,绘制出主要工程和主要工作进度图表,参加领导召集的有关工程计划安排和平衡工作的会议。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按建设统筹计划和形象进度图表定期检查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和工作进度的执行情况。每旬进行小结,每月组织各单位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提出总结分析意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小结和分析意见,要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建设统筹计划的要求,检查、平衡物资供应和各项建设条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检查设备材料以及各种加工品、预制件的准备情况。对特殊急需的设备材料,要落实解决的单位和日期,经常督促检查,确保供应。
2.按设计图纸和各类标准、规范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情况。提早做好准备,督促图纸会审。

3.注意掌握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装备情况,检查机械化施工条件,调度平衡施工机械。
4.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检查施工力量的安排和落实情况。对施工力量不足或工种不配套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调度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平衡施工用水、用电、用汽,及时做好天气预报工作。
(四)组织好基建调度会。
开好基建调度会是做好现场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合理施工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的领导者组织指挥和研究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应认真组织。
1.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根据领导要求,准备好会议上要介绍的情况和分析意见。对需要在调度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应提前汇总并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及早提出解决办法。
2.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把会议上研究确定的问题和领导的指示详细记录下来,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下次调度会上进行检查。
(五)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调度情况。
1.编制好月调度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月调度报告着重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综合反映投资、工程量、质量、形象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大中型项目的月调度报告要在月后的第二天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报出。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基建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和经验教训。

2.及时出调度简报。着重反映建设中的重大突出事件、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关的突破及进展,突出的好人好事和安全、质量情况、工作动态等等。
3.调度电话汇报。除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要设专人用调度电话定期、系统地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建设情况。要求: 国家重点项目每半个月一次,大中型建设项目每月一次,投产试车项目在单机到联动试车期间每周一次,化工投料试车期间每1-3天汇报一次。现场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电话报告。
4.坚持建设现场调度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为一线 做好服务工作。
三、做好调度工作的方法与要求
1.调度工作必须建立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围绕着统筹控制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工作。
2.调度处理问题必须准确、及时、严肃、果断。做出调度决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一旦作出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3.调度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统筹计划调度,一般工程服从于重点工程。
4.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调度人员的职权,属于调度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放手让调度员去处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决定、决议或者要改变原来的决定、决议,都要及时的通知调度人员。调度工作遇到的困难,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
5.树立全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在上级调度的决定与本单位的有关决定相矛盾时,应执行上级调度的决定。

6.已调度人员要经常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熟悉施工组织建设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有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细致的分析。抓住关键问题,预见发展的趋势。
7.调度只负责通知问题解决意见和调度命令,不负责相互业务之间的其他手续,不能取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调度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基本建设调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千头万绪,担负着承上启下和领导的参谋作用,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形成强有力的调度指挥系统。
1.各个建设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设立和充实基建调度机构,配备专职调度人员。
2.基建调度室主任一般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主管工程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应由有经验的工程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担任。
3.根据调度工作的任务和特点,要选择政策性和责任心强、懂技术业务和熟悉基建管理,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打开局面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调度员,人数可根据建设规摸和调度工作的需要配备,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现场各施工单位、各主要工程项目、各主管业务职能机构,可设立分调度室或负责与总调度联系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并建立定期的调度联系制度。

5.较大的工程项目,要装备比较灵通的调度通讯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总调度室要建立与各单位、各主要装置、各业务部门的调度电话网。有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备现场录像设备,便于形象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
6.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包括调度例会制定、报表和报告制度、汇报制度、各项业务联系制度、领导和调度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7.调度人员要加强经济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1日以[82]化基字第1465号文发布的《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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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省重大项目调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项目调度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市规划局、景德镇供电公司等)分管领导、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领导,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建设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对象,以及议题,由市发改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三、重大项目调度会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包括:(一)需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总额亿元以上);(三)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等。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调度和收集所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需要市政府协调的问题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提出书面要求,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主题。

五、重大项目调度会主要研究和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要主动跟踪了解情况,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建立起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实施的工作机制。

六、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调度会形成的决议,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重大项目调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市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

  (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定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负责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五)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档案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抗震防灾要求,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批复。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第四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组织制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促进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化、规范化。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供设计单位免费使用的应用或通用设计文件,包括为工程建设构配件、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先进产品、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推广使用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资质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认定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

  (五)对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六)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七)不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告知负责该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以及质量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吊销资格证书,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