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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1:04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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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9 号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业给市政府2005年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提高节能建筑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墙体材料应用和管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坚持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省、市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应当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和省、市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省、市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第十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30日内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逐步禁止生产其它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不得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禁止设计和使用其它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屋面和楼梯间的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二)高效节能门窗及其保温隔热、密闭技术和产品;
  (三)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遮阳与通风设施应用技术和产品;
  (七)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条 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石膏砌块和条板;
  (三)非粘土类烧结砖;
  (四)轻质墙板、复合保温墙板、整体式墙板;
  (五)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六)其它不含粘土成份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无上述标准的,应当通过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建筑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进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组织竣工验收,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按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或同意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区别设计和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对设计和使用的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沈政令〔1998〕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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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

  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5年考核指标35项,分别为:



  1.就业和再就业;



  2.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3.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5.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9.民营经济增加值(亿元);



  10.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1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亿元);



  12.社会保障;



  13.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

 

  14.环境保护;



  15.资源节约利用;



  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7.旅游总收入(亿元);



  18.新增连锁超市店铺(个);



  19.深化体制改革;



  20.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



  21.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2.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23.软环境建设;

 

  24.精神文明建设;



  25.农村重点工作;

  

  26.最低生活保障;



  27.社区建设;



  28.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29.扶贫开发工作;



  30.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



  31.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



  32.教育重点工作;



  33.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34.平安建设;



  35.安全生产工作。



  二、考核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5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就业和再就业1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6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等6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8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教育经费投入”指标;第四档基础分20分,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2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资助”率指标;第五档基础分为零,有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软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17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升学率及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指标。



  三、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考核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分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最高的。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考核指标报告期完成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考核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12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总体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此类指标有: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资源节约利用等3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环境保护、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0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等4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就业和再就业、软环境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等6项指标。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成立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精神文明办、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委办、劳动保障厅、省偿债办、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厅、商业厅、旅游局、经协办、扶贫办、金融办、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属各单位:
《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广播影视系统对著作权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进行普法教育,查处违法现象,各级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影厂及音像出版单位,注意尊重作者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版权法知识在全系统得到普及,尊重版权的意识逐步提
高。随着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唱片公约》等三个国际版权公约,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已达到国际水平,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系统有些单位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近
一个时期,有的电视台和音像出版单位擅自从一些境外的不法公司购买无播放权的影视剧和音像制品,这些公司的版权证明均为虚假伪造的,从而对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侵权,自身也遭受了经济损失。此外,一些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滥播乱放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他对国内外影视剧的侵权
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不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决纠正。为了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特作如
下通知: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影视剧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滥播乱放的现象,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对所有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的检查整顿工作以及音像出版单位的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对违法者,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国内外影视剧,须取得合法的播放权,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得播放。
三、各无线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应取得合法授权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对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我部将不予审查批准,有引进权的电视台也不得引进。
四、有线电视台播放境外影视剧,需按照有关规定,由部授权的单位统一引进,并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供片机构集中供片,不得播放其他来源的境外影视剧。
五、各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及音像资料馆制作或播放国内外影视剧的介绍性节目,不得侵害影视剧著作权。这类节目,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引用影视剧的绝大部分内容,而且所引用的影视剧片断,也不得是原剧中的精华,不得在节目中占主要比例。
六、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境外音像制品,需经过版权认证机构认证或取得合法授权后,将进口的音像制品及版权证明一并报我部审查批准。凡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将不予审查批准,各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发行。
七、各音像资料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影视音像资料片的管理。资料片仅限于馆内放映,供内部研究或业务观摩使用,不得进行营业性的放映和出租,也不得向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经营机构提供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扩散。
八、建立著作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请各地于九月下旬以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上报我部。今后,要将本地区的工作于每季度末定期上报,侵权案件和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侵权举报专线电话为:010—6092082。




19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