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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1:22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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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一步提高西藏法院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深刻认识做好援藏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1、深入开展援藏工作,对于大力推动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抵御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战略,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推动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支援西藏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决策,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继续做好援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智力援助为龙头,以项目援助为支撑,努力使西藏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和装备进一步改善,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3、援藏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口支援原则。与中央确定的对口援藏关系保持一致,确定人民法院对口援助关系。二是保障重点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重点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民生倾斜。三是合理规划原则。把长期规划与阶段性安排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三、加强人才和智力援藏工作

4、努力解决西藏法院法官短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理分配“十一五”期间所增编制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中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西藏法院的编制。开展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西藏法院定向培养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律、双语人才。继续开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考试试点工作。认真推行法官助理试点、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缓解人员短缺压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减少法官流失现象。

5、努力做好人才援藏工作。改进援藏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办法和考核机制,严格选派条件,提高选派质量,关心援藏干部的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其家庭的特殊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在藏安心工作。在切实完成中央确定的援藏干部任务基础上,有条件的援藏法院可以选派优秀法官进藏工作,逐步将援藏干部工作面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受援法院的需求,选派网络专业技术人员短期进藏工作,培训网络技术人员,参与西藏法院网络建设的项目审查、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运行维护,解决网络运行中的问题。积极协调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援藏干部的各项政策待遇。

6、加强西藏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支援西藏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加大对西藏法院教育培训扶持力度,实行西藏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指令性培训免费制度,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定期派遣讲师团赴藏巡回授课,适时为西藏法院法官开办培训班,选派专家讲解司法难点、热点问题。联系专家教授进藏进行司法考试考前培训,提高西藏地区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积极推广远程教育模式。

7、支援西藏法院法律书库建设。积极开展藏汉双语法官培训教材的编纂、出版工作。继续做好向西藏法院赠送《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司法类报刊和相关法律书籍工作。对口援助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赠送相关法律书籍等学习、参考资料。

四、加强对西藏法院的业务指导

8、加强案件审判指导。尤其是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青藏铁路案件、因矿山、草场、虫草等资源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案件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审判指导。对事关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敏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积极与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沟通,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9、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加大对西藏法院调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重点课题招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涉青藏铁路案件、旅游案件、因矿山、草场、虫草等资源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案件等展开深度调研,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10、加大工作交流力度。援藏法院应主动将各自在审判工作、司法改革、法院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介绍给西藏法院。西藏法院每年可选派部分法官或工作人员到内地法院挂职锻炼或跟案学习。通过双向交流、学习,不断提高西藏法院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司法管理水平。

五、加强物质援藏工作

11、推动建立西藏法院办案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针对西藏法院维稳任务重,法院系统社会管控、办案成本高及案件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调财政部,推动建立西藏法院办案业务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确保西藏法院所需办案业务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12、加大对西藏法院业务装备建设的投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会同财政部制定人民法院装备配备标准时,充分考虑西藏法院维稳任务重、现有装备水平低的现状,对西藏法院所需的业务技术装备、综合保障装备、司法警察装备优先列入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尽快达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

13、积极落实中央对西藏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将西藏法院新建或改扩建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西藏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方案,并在项目和经费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充分考虑西藏法院特点,争取将西藏法院特殊的维稳等设施列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14、积极支持西藏法院实施“温馨工程”。全国法院要积极支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西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实施“温馨工程”项目,改善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着力解决西藏法院人才难留、队伍不稳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争取从本院经费中筹措800万元,帮助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林芝进出藏干部中转站建设项目。各对口援藏法院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援西藏73个基层人民法院“三小温馨工程”(小应急备勤室值班房、干警活动室、小生活服务室)和7个中级人民法院“二小温馨工程”(应急备勤房、干警活动室)建设,力争三年内完成。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各基层人民法院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细化项目内容,按照编制人数和规定标准,实事求是地提出对口法院援助的资金数额,确保如期实施。

六、合理设置西藏地区人民法庭

15、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在“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开展巡回审判的要求,及时合理调整、科学布局西藏地区人民法庭的设置。配置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巡回审判工作的装备,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巡回审判点建设,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等问题。

七、加大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藏区法院的支援力度

16、认真研究落实支援四省藏区法院的具体措施。四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省藏区法院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根据各自的特点,坚持强化政策支持和发挥自身潜力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省内援助机制,研究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到协调推进、共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配合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支持藏区法院发展的项目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帮助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把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八、扎实推进工作机制建设

17、不断完善援藏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纵横衔接、各司其职、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援藏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援藏法院认真履责、受援法院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援藏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协调和落实相应政策和措施,着力解决援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援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和奖励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加强正面宣传,树立优秀典型。

18、对口援藏法院的工作要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安排本省(市)对口援藏法院的有关工作。援藏法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援藏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援藏工作的落实、管理和协调。要把对口支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认真寻找两地优势资源的结合点,不断拓宽对口支援领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将援藏项目和预算资金列入到本级政府对口援藏整体规划之中。

19、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职责。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援藏工作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援藏工作进行考察调研和监督检查,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援藏项目建议,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援藏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加强与对口援藏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统筹协调解决对口援藏法院在支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全区法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受援法院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接受援助项目的准备工作,主动与对口支援法院联系沟通,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组织援藏项目的实施。建立并完善援助项目和援藏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用。做好援藏干部的接收工作,关心援藏干部在藏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为援藏干部工作学习创造条件。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附:全国法院对口支援西藏法院一览表



全国法院对口支援西藏法院一览表



对口支援单位
对口受援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

江苏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上海

山东

黑龙江

吉林


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湖南

湖北

安徽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广东

福建
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天津

重庆
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浙江

辽宁
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河北

陕西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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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0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 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
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 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 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公务移交手续和辞职或者辞退手续。对管理财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移交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2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主线,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要抓手,继续通过强化政府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相关配套文件,着力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着力强化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力度,着力加强综合监管,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三深化”和“三推进”;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着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认真做好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宣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确保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取得实效。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督促、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确保2012年底前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督导,指导企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实施持续不断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任职资格。督促企业强化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用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4.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被检企业、时间、频次和内容。执法人员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执法检查前,应根据被检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要及时跟踪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

要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把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应急工作、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防止个别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继续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5.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无人员伤亡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也要引起重视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地要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全面查清管理原因,监督企业从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入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较大以上和其他典型事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通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大对事故单位处罚力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既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依法加重给予经济处罚。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监督事故企业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注重关口前移,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严把安全设计审查关,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换证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等工作进行研究,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逐步细化准入条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研究制定烟花爆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发挥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输送管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和综合监管。

8.探索强化安全监管的新途径。组织开展对“事故多发和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项目限批制度”实施方案的研究,探索实行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暂停建设项目审批的对策措施。

9.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加大基层调研的频次和深度,掌握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制定政策、法规、标准打下基础。强化对地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指导省级、市级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部署,协助解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推进重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重点工作,提高执行力。

三、努力突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难点

10.科学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布局。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抓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推动城区和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强化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做到产业布局调整与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结合,促进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积极推进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和整体安全评估工作。

11.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程。2011年要基本完成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快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12.开展光气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现状调查研究。全面调查全国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基本情况,分析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3.大力提升烟花爆竹本质安全和信息化水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企业的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建立新药物使用安全评估和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制度,研究建立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机制。配合质检等部门科学分类烟花爆竹,禁止生产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推进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

14.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选准突破口,研究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2011年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组织开展礼花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严格落实礼花弹流向监控制度;开展涉及裸露药工序的安全治理和“假整合”及分包经营问题的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烟花爆竹企业强化反“三超一改”工作。

四、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15.建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指导性意见、重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五个层次,科学构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6.加快推进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17.制定《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启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18.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宣贯工作。

19.指导、督促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应用指南》、《烟花爆竹名录》和《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着手按行业梳理安全生产标准,加快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20.分析研究典型事故中暴露出的部分化工项目建设标准低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标准起草单位完善有关建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五、加强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1.指导企业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推动有关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下简称HAZOP),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22.加快先进适用新装备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组织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安全环保型烟花药剂研发,烟花爆竹企业重点部位推广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3.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我国应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策与措施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指导有关单位跟踪和研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实施情况。启动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陶氏化学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与拜耳公司合作开展《光气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制订,开展与塞拉尼斯公司关于化工工艺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组织召开第二届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际研讨会。

24.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5.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为目标,依托“金安”工程,尽快启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26.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首次登记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力争全面完成首次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登记证书到期复核换证工作,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数据准确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

27.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调度工作。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以及事故统计调度制度,完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保存和利用以及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8.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和队伍建设。以县级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重点,结合经济产业特点,重点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9.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指导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距离标准、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以及大型油品储罐区安全控制技术等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30.引导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政府监管形成联动、增强合力;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在行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动中国烟花爆竹协会成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