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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4:24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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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10]29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农机产品的相关检测项目在申请检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且检测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免收该项目的测试检验费。
二、农机鉴定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三、根据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需要,今后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由你部按照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农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86号)的规定执行。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04款44项19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76号)和《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4号)同时废止。
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104394175415683.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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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事技术复杂
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名称
化工行业技师的名称,根据化工行业特点,可按专业工种命名,如:化工工艺操作技师,化工分析检验技师,化工机械修理技师,化工电气修理技师、化工仪器仪表修理技师,化工防腐蚀技师等。
三、工种(岗位)范围
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为一九七九年以来部颁化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线达七八级的工种(见附表);凡与部颁标准同类产品、工艺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工种,可参照部颁同类产品技术工种等级线和技术等级标准执行;部颁标准未列入的非同类产品的
技术工种,由各地化工厅(局、总公司)提出技术等级标准,报化工部核准后执行。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限额,可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的复杂程度、技术工人的人员结构等因素的差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企、事业单位内部各工种(岗
位)设置技师的数额,应按照化工生产一线技师的比例高于二、三线、化工专业工种技师的比例高于其他工种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五、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维修调试、生产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职工津贴标准及其他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化工系统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化学矿山、建筑安装、机械制造等专业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
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化工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化工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范围表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一>化工专业工种
1.引进合成氨及氨加工
合成氨 合成工、水汽工
尿素 尿素制造工
2.国内大中型合成氨
及氨加工合成氨
(1)以煤焦为原料 水煤气(半水煤气)工
变换工、脱硫工
水洗工,精炼铜洗工
高压压缩机工、合成工
(2)以油、天然气 油气化工、转化工
为原料 净化工、高压压缩机工
合成工
碳酸铵 碳酸铵工
硝酸铵 硝酸铵工
尿素 合成工、尿液加工工
甲醇 粗甲醇合成工、甲醇精
馏工
甲醛 甲醛制造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3.小型合成氨及氨加工
(1)以煤焦为原料 水煤气工、脱硫变换工
精炼工、合成工、碳化工
(2)以天然气为原料 转化工、净化工
合成工、碳化工
4.催化剂 中变催化剂制造工
沉淀法催化剂制造工
浸渍法催化剂制造工
融熔法催化剂制造工
混碾法催化剂制造工
防还原催化剂制造工
催化剂试验工
5.硫酸 焙烧工、制酸工、电滤工
6.硝酸 稀硝酸制造工、硝酸浓
缩工
硝盐制造工、直接浓硝

直硝压缩工
7.磷肥
普钙 混化工
钙镁磷肥 高炉工
8.黄磷 电炉工
9.纯碱
氨碱法 盐水工、蒸吸工、碳化工
煅烧工、灰窑工、压缩工
联碱法 碳化工、煅烧工、结晶工
洗盐工、冰机工、压缩工

10.有机氯农药
六六六 制造工
六六六中丙体 制造工
六六六高丙体 提纯工、分离工、甲醇
精制工
滴滴涕 滴滴涕制造工
三氯乙醛制造工
一氯化苯 制造工
五氯酚钠 三氯苯制造工、六氯苯
制造工
五氯酚制造工、五氯酚
钠制造工
11.有机磷农药
敌百虫 敌百虫制造工、三氯乙
醛制造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敌敌畏 制造工
对硫磷 对硫磷制造工、无水酒
精制造工
氯化物制造工
辛硫磷 辛硫磷制造工、氯化苄
制造工
乐果 乐果制造工、硫化物制
造工
硫磷酯制造工
马拉硫磷 马拉硫磷制造工
丁烯二酸二乙酯制造工
12.氯碱
烧碱 水银电解工、隔膜电解

氯氢处理工、蒸发工
水银电槽、隔膜电槽检
修工
四氯化碳 四氯化碳工

13.无机盐
(1)铬盐
重铬酸钠 煅烧工、铬酸钠浸取工
重铬酸钠制造工
重铬酸钾 制造工
铬酸酐 制造工
盐基性硫酸铬 制造工
(2)钡盐
碳酸钡 硫化钡制造工、碳化工
石灰窑工、尾气回收制
硫工
硫酸钡 硫化钡制造工、化合工
粗钡制造工、硫化钡加
酸工
氯化钡 氯化钡制造工
硝酸钡 制造工
14.电石 石灰窑工、电炉工(密
闭式)
电炉工(半开放式、开
放式)
15.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硫化兰染料 中间体合成工、染料合
成工 染料标准化工
活性染料 合成工、后处理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分散染料深兰HGL 染料合成工、染料后处
理工
还原染料RSN 2-氯蒽醌合成工
2-氨基蒽醌合成工
还原兰RS碱熔工
还原兰标准化工
2-萘酚 磺化工、碱熔工、蒸馏工
H-酸 磺化工、硝化工、还原工
碳熔工
苯胺 制造工
对邻硝基氯苯和对邻
硝基甲苯 硝化工、分馏工

16.油漆 合成树脂工、油漆热炼

色漆制造工
硝基(过氯乙烯)漆工
17.化学试剂 有机试剂工、无机试剂

高纯试剂工、分析工
18.乙烯、丙烯
管式炉裂解法 裂解工、压缩工、分离工
沙子炉裂解法 裂解工、加氢工、分离工
19.苯酚丙酮 精馏工、化学反应工
20.合成酒精 吸收工、水合工、精馏工
21.醋酸 乙醛制造工(汞法)
乙醛制造工(非汞法)
乙醛制造工(乙醇法)
醋酸制造工
22.丁辛醇 丁辛醇制造工、触媒制
造工
23.聚乙烯 压缩工、聚合工
24.聚丙烯
大型 聚合工、后处理工
造粒工、精馏工
小型 聚合工、后处理工
三氯化钛 制造工
烷基铝 制造工
25.聚氯乙烯 氯乙烯工、聚合工
26.己内酰胺 加氢、脱氢工
环己烷氧化工
环己酮精馏工、羟胺工
粗制工、精制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27.聚乙烯醇 合成工、精馏工、聚合工
醇解工、回收工
28.丙烯腈 反应工、精馏工
29.溶剂—丙酮、丁醇 发酵工、蒸馏工、培菌工
30.助剂
(1)防老剂
胺类:防老剂4010氢压缩净化工、合成工
NA
防老剂4010 缩合还原工
防老剂RD 缩合聚合工
防老剂甲、丁 缩合蒸馏工
酚类:抗氧剂1010烷化精馏工、合成工
防老剂264 烷化工
(2)促进剂 合成工
(3)增塑剂 二元酸酯类制造工
31.丁苯橡胶
酒精法丁二烯单体 酒精接触反应工
酒精冷凝精馏工
丁二烯分离精馏工
乙醚水化精馏工
苯乙烯单体 烃化工、脱氢工、精馏工
聚合后处理 聚合工、胶浆脱气工
钯触媒制备工、精馏工
凝聚工、干燥工
32.顺丁橡胶
单体部分 异丁烯精馏工(树脂法)
异丁烯反应工(树指法)
丁二烯精馏工
丁二烯萃取工
氧化脱氢沸腾床操作工
生成气精制工
氧化脱氢透平压缩机工
异丁烯萃取反应工(硫
酸法)
聚合部分 聚合工、溶剂回收工
后处理工、铝制剂工
33.橡胶加工
通用 配料工、炼胶工、压延
浸胶工
压出工、裁断工、物理
试验工
轮胎 外胎成型工、外胎硫化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内胎制造工
胶管、胶带 浸胶刮浆工、夹布(有
芯、无芯)
吸引胶管成型工
编织缠绕工、软芯夹布
流水线工
胶管硫化工、运输带成
型工
运输带硫化工、三角带
成型工
三角带硫化工

胶布、模型制品
编织胶管 涂胶工、钢丝编织工
棉线编织工、缓冲绳制
造工
胶布制品半成品准备工
胶布制品成型工、油箱
修理工
平板硫化工
橡胶零件附件处理及模
具保管工
硫化罐硫化工
碳墨 反应工、收集工
34.有机氟
聚四氟乙烯 无水氟化氢制备工
二氟一氯甲烷制备工
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工
四氟乙烯单体精馏工
四氟乙烯聚合工
氟橡胶 偏氟乙烯单体反应工
偏氟乙烯单体精馏工
三氟三氯乙烷制备工
三氟氯乙烯单体制备工
四氟乙烯裂解工
全氟丙烯精馏工
氟橡胶聚合工
氟脂 制氟电槽、反应工
聚合、后处理工、全氟
辛酸制造工
35.有机硅 氯甲烷合成工、甲基精
馏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甲基单体合成工(搅拌
床)
苯基单体合成工(搅拌
床)
甲基单体合成工(沸腾
床)
硅树脂合成工、硅油硅
橡胶合成工
甲基乙烯基环体合成工
苯甲基单体合成工、苯
基精馏工
苯甲基硅油合成工
室温硫化硅橡胶合成工
硅凝胶合成工
36.有机玻璃 氰化工、酯化工、精馏工
洗制工、制浆工、聚合工

37.电影胶片
三醋酸纤维素 酯化工、精馏工、醋纤
试验工
电影胶片 染料合成工、助剂合成

照相有机物测定工、棉
胶工
片基补加工、流延工、
溶剂回收工
片基检测工、413胶片
工、乳剂工
补加工、成色剂分散
工、熔化工
涂布工、涂布测定工、
切片工
整理工、检验工、胶片
检验工
感光测定仪器维修工
乳剂试验工、显影试验

片基试验工、照像胶试
验工
灯片试验工、有机合成
试验工
火法炼银工、分析工、
空调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38.磁带 磁粉工、磁浆工、磁带
涂布工
磁带整理工
磁带物理机械性能检验

磁粉试验工、磁浆试验

39.二○一产品 造气工、水精馏工、电
解工
初浓机泵工、初浓控制

常规分析工
40.化学分析 试验分析工、常规分析

41.氮氧制造 制氧制氮工、压缩机工
42.水处理 水处理工
43.冷冻 冷冻工
44.制桶 制桶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二>化工检修工种
1.机械检修 化工检修(综合)钳工
机泵检修钳工
橡胶设备检修钳工
管工、铆工、电焊工、
气焊工
起重工、无损探伤工

2.电气检修 内外线电工、维修电工
电机修理工、电气试
验工
3.仪器仪表检修 仪表维修工、分析仪器
维修工
4.防腐蚀 衬胶工、塑料防腐工
塑料压型工、砖板衬里

玻璃钢工、喷镀工、铅
焊工



1987年10月29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


各区县经(计)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属工业、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文《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切实了解自身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中所负的责任。
二、市属商业、工业有关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消费者协会、市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能,认真受理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的投诉,并按《规定》要求认真调解、积极做好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国经贸〔1995〕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
------------------------------------------
| |三包有效期(年)|
| 名 称 |--------| 主 要 部 件 名 称
| |整 机|主要部件|
|------|---|----|-------------------------
| 自行车 | 1 | 2 |车架、变速器
|彩色电视机 |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黑白电视机 |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家用录像机 |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摄像机 |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
| | | |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电子琴 | 1 | |无
|家用电冰箱 |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
| | | |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机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电风扇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微波炉 | 1 |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吸尘器 | 1 | 3 |电机、
|家用空调器 |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燃气热水器 | 1 | 1 |电子打火部分
|缝纫机 | 1 | |无
|钟 表 | 1 | |无
| | | |
|摩托车 |见 备| |发动机
| |注1 | |
---------------------------------

---------------------------------
| 折旧率 | |
| | 备 注 |
| (日) | |
|-----|-------------------------|
|0.05%| |
|0.1% | |
|0.05%| |
|0.1% | |
|0.1% | |
| | |
|0.05%|含音响 |
|0.05%|87键(含)以上 |
|0.05%|含冰柜 |
| | |
|0.05%| |
|0.05%| |
|0.05%| |
|0.05%| |
|0.1% | |
|0.05%| |
|0.05%| |
|0.05%| |
|0.05%|50元以上 |
| |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 |
|0.2% |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
| |②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 |
| |三轮摩托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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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