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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00:39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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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 家 旅 游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 37 号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台 办 主 任  王 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决定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三、将第五条中的“赴台旅游”修改为“赴台团队旅游”。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五、将第九条中的“参游人员”修改为“旅游团成员”。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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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三)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五)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和要求,执行法院不能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听证程序,确认和补充申请书不足,经审查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由执行人员填报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载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内容详实具体,不得草率行事,还需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有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确认申请的内容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将裁定书和债务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书,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债务通知书。
四、发放债权凭证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利益的实现,但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才创设债权凭证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续,变更了履行期限,将确定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利益转化为期待利益,所以,债权凭证不得滥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收集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执行能力的,才能发放债权凭证,不能片面追求结案率,将未执结的案件装入债权凭证的口袋,结案率达到了甚至超额了,而实际问题未解决,这样有悖于发放债权凭证的真实目的。

王常均 兰平

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6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市政府决定从2001 年起,开展辖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现将《蚌埠市辖区 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的目的和范围   
  开展辖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目的,在于引导各辖区把组织领导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并通过定 量评价考核,正确认识区属经济发展的优势和潜力所在,找出发展中存在的差距,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对市辖区评价考核在东、中、西区进行,高新区、龙湖风景 区暂不列入;郊区比照省对县(市)的考核办法进行。   
  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   
  本着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立足我市现状,兼顾未来发展趋势,以总量、效益、结构和居民收入方面 的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随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逐步健全和 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重点的变化,将对指标体系作必要的改进 和完善。   
  评价考核的每项指标都分为静态指数、动态指数、综合指数三个指数。静态指数反映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年各项指标所达到的水平;动态指数反映当年与上年相比各项指标的发展变化;根 据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编制综合指数,以反映各区经济运行质 量。   
  对市区评价考核指标暂设8项:   
  总量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商业、餐饮业、 服务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个体、私营、联营经济销售额或营业 收入。   
  效益和结构指标2项: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收入指标2项:职工平均工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   
  对郊区评价考核指标按照省下达县(市)的指标考核。   
  三、综合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根据评价方法和各区上报的评价指标数据,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为从动态上突出当年经济运行的发展进步, 在计算指数时, 静态指数占 40%,动态指数占60%。按计算结果从高到低分别排出各市区经 济运行综合评价的序次;郊区指标报省考核办,按照省对县(市) 统一评价办法,与三县一并考核。   
  四、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各区都要成立经济运行考核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二)数据质量保证   
  各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按照本办法和市评价考核办公 室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市辖各区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民政等综合部门要按照考核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负责相关数据的搜集、提供 和审核工作。   
  市评价考核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 多种办法相结合,评估验证各区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并对评价结果以及统计指标出现畸大畸小现象的单位,进行重点查验, 指标数据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予以否定。   
  (三)评价考核结果   
  市评价考核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评价、验证,于次年2月中旬将测算评价结果报市目标办, 经市政府审定后,决定奖惩。   
  五、本办法由蚌埠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01年试行,并于2002年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