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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2:25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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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1997年7月18日 司发函(1997)271号)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既包括法人或其他
组织,也包括公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的“责令停业”
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施行的同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这项规定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既包括对律师“停业执业”处罚,也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
顿”的处罚。
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作出“停止
执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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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代表的评议,听取代表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条 代表在参加评议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加评议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条 被评议的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评议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进行评议宣传和动员;
(三)确定参加评议的代表;
(四)组织参加评议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五)组织代表调查研究;
(六)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第十四条 参加评议的代表以本级为主,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代表参加。调查时可吸收部分下级代表和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评议调查可采取分组调查、案件调查、专题调查、综合调查等形式。
代表进行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当事人、办案人、知情人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查阅资料案卷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查后要及时准备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评议调查过程中,代表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议机关应如实提供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必要手续。
参加评议的代表,对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有关问题和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评议采取会议形式,由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在评议会议上也可以采取书面发言的形式。
第十八条 评议会议,由参加评议的代表和评议对象及有关人员出席,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各新闻单位可对评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评议对象汇报;
(三)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四)评议对象就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提出初步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评议对象根据代表的评议意见,在评议会议后制定整改方案。三个月内,评议对象基本完成整改任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对评议意见落实不力或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评议对象继续整改,评议对象须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六个月内召开整改反馈会议。评议结束后,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作组织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评议对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案件的落实办理情况;
(二)评议对象改进工作的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整改结果得到代表满意和认可的情况。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工作结束后,可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代表信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评议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单位负责人和拒绝接受评议的个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其予以撤职或罢免。
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单位负责人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个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参加评议的代表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代表评议中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确认后,可建议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代表在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及违反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错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作出答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处理;
(二)凡涉及到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解决或查处;
(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就该项调查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对评议对象的质询案;
(五)决定免去或撤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免去或撤销其职务,需要罢免职务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以及对县、区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基层单位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多次组织开展“限塑”整治,并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本职,广泛开展“限塑”整治,总体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集贸(农贸)市场一直是“限塑”整治的薄弱环节,市场内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现象时有反弹,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市场监管,不断巩固“限塑”整治成果。现就进一步强化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对“限塑”整治的组织领导。对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是减少“白色污染”,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增强对“限塑”工作重大意义和加强“限塑”整治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限塑”整治深入开展。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做到三个结合。坚持集中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检查相结合,坚持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坚持依法惩治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使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不断、力度不减,不断增强实效。

  三是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引导。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宣传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增强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主动性、自觉性,引导消费者转变购物习惯,争取更广泛的支持配合,强化“限塑”的群众基础。以“限塑令”实施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和农村文明集市创建为契机,推动城乡集贸(农贸)市场限塑形势进一步好转。

  四是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促使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指导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管理,引导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合格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设立“限塑”监督举报电话,动员广大消费者自觉参与“限塑”工作。结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将“限塑”进一步纳入日常规范管理,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

  五是进一步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在地方政府统筹领导下,与其他部门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异地协查制度,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密切追踪源头和流向,强化“限塑”工作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综合管理。

  六是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在市场内继续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特别是无合格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严厉处罚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查向市场内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

  七是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工商系统市场网络监管工作座谈会、国家工商总局与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和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专项行动、市场整治和督查检查,并在今年9月底前和明年1月上旬分别上报三年来及今年“限塑”整治情况(文字材料及统计表)。总局将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