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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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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规划工作,加强对邮电发展战略的研究,提高邮电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使其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邮电经营和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使邮电通信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处于国民经济的先行地位。邮电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国家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组织、调节邮电各项生产、建设活动的基本手段,是全国邮电干部职工在规划期内的奋斗目标。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邮电中长期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研究贯彻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用新的思想和原则做好邮电规划,遵循邮电通信要适度超前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内的宏观发展目标和任务,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向,做到社会效益和邮电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并举,不断增强邮电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重视技术进步,重视对高新技术的跟踪和采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通信能力、通信水平。
(四)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正确处理邮电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系,促进邮电通信生产和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
(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贯彻国家对邮电通信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方面筹集资金,发展邮电事业。
(七)在制定邮电发展规划时,应重点考虑国家确定的重点经济发展地区的建设。

第二章 邮电规划体系
第四条 邮电规划从时间上划分有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分为远景规划和十年规划,它是一个纲领性、战略性的规划。中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即五年计划,是长期规划分阶段实施性的计划,是制定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具体落实五年计划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邮电远景规划,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需求,从国情出发,对今后二十年乃至更长远时期邮电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措施、通信能力、服务水平、相应的技术政策和大致实施时序进行轮廓的描述和预测,这是一种长远性的宏观设想。
第六条 邮电十年规划,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规划期内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预测和分析邮电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提出邮电发展的战略目标、方向、重点和指导方针;
(三)制定邮政通信网、电信通信网的发展规模、网路组织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以及相应的投资估算和相关技术政策;
(四)提出规划期内邮电发展的中心任务及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 邮电中期规划(即五年计划)
(一)主要任务:(1)确定计划期内邮电发展目标、规模和速度;(2)规划计划期内邮电业务、邮政和电信建设、邮电工业生产、技术进步、科研教育、职工生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计划指标,并在规定的五年总指标的基础上,提出分年度的安排;(3)确定邮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五年计划由下列分项计划组成:(1)邮电业务量计划;(2)邮政通信网发展计划;(3)电信通信网发展计划;(4)邮电生产经营计划;(5)邮电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6)邮电科学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计划;(7)邮电工业生产计划;(8)邮电教育计划;(9)其他专项计划(包括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
(三)五年计划的滚动。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邮电通信需求的变化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五年计划进行滚动管理即每年修订一次,并将计划期相应地向后延续一年,形成五年计划不断滚动的机制。
第八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从管理层次上又可分为: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省会城市、地市和县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地市和县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如何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原则、指导思想和有关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章 邮电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省两级。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由部直接管理。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工作在部的领导下,由部计划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下,由邮电管理局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制定。
第十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长期规划管理权限和职责主要是:
(一)向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提出发展邮电的有关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计划的指导方针和要求,结合邮电行业实行,在搞好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与管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实施;
(四)部署、督促、检查下级邮电部门和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编制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工作。

第四章 邮电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草案,应在规划期初始年的前半年编制完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根据国家现行的办法,一般在编制五年计划时,同时制定十年规划设想。
第十二条 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编制步骤是:
(一)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编制中长期计划的安排,邮电部结合本系统的情况,向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部署编制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二)部内各相关司局及有关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部的要求,分别提出各自专业的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
(三)部规划研究院根据部的要求,负责编制邮电业务量发展预测、邮政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长途电信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经组织评审后,上报邮电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部下达通知的要求,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经省局组织审定后,报送邮电部。
(五)部计划司根据部内各司局及有关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部规划研究院报送的全国邮电业务量发展预测、邮政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长途电信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送的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组织研究,分析汇总,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经论证、修改完善定稿后,由部审定批准,下达执行,并上报国家计委。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内有关司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部正式下达的全国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对各自的规划和计划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并报部备案。
(七)五年滚动计划的编制,首先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制出分项的五年滚动计划,然后由计划司汇总,编制全国的邮电五年滚动计划,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网路规划是邮电中长期规划的主体和核心,邮电部负责编制全国邮政、电信干线网的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编制省内邮政、长途电信通信网规划和省会以及其它大城市的本地(或市内)电话网的规划。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等,要认真进行可行性和科学性的论证,有的需要提出多种方案,择优选用。

第五章 邮电规划的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搞好综合平衡,是编制好邮电规划的一个主要环节。部、省邮电计划部门是负责综合平衡的职能机构,负责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
第十六条 邮电发展中长期规划综合平衡的主要任务是:
(一)反映邮电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搞好规划期内对邮电通信的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大体平衡;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邮电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全网整体效益与局部效益的关系,安排好规划期内各项计划之间以及国际通信与国内通信、长途与市话、传输与交换、一级干线与二级干线、电话业务与非话业务、传统业务与新业务之间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发展。
(三)搞好规划期内邮电生产与建设中,人、财、物需要的大体平衡;
(四)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安排好不同地区发展的统筹兼顾;
(五)妥善处理邮电通信发展与支撑系统发展(邮电工业、科研教育等)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邮电通信生产与职工生活福利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综合平衡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效益、留有余地。

第六章 邮电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由邮电部审定,报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定,报邮电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的省(区)内长途电信通信网规划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市话(本地)网规划,由邮电部组织审查,以利于一、二级干线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一经审定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必须通过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中期规划是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对未列入中期规划的建设项目,如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立项的,通过五年滚动规划的修订调整,方可立项,并进行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都要根据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工作。做到前期工作有储备,以利于加快建设进度,缩短建设周期。

第七章 邮电规划机构设置及规划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计划司是全国邮电规划的管理机构。部规划研究院是部邮电规划的专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设置规划管理机构并配备规划人员、设置规划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部、省邮电规划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邮电行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邮电行业与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发展的比例关系,研究提出邮电发展战略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定期的邮电业务流量流向的调查和邮电业务发展预测,组织对有关通信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的综合研究;
(三)负责编制邮政通信网、长途电信通信网、本地(市话)网以及其它非话业务通信网的发展规划,编制邮电中长期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及客观通信需要变化,对通信网规划进行滚动,每年编制一次滚动规划;
(五)负责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理论、方法、参数、定额、指标体系等基础研究工作;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七)对下级邮电部门的邮电规划工作,在技术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要配备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邮电规划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对规划人员进行规划的理论和方法、现代化通信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的培训。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素质,并保护规划队伍的相对稳定,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部规划研究院负责牵头组织全国邮电系统规划情报资料的交流,形成全国邮电规划信息交流网络,以及时交流情报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 加强邮电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要积极接受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对规划工作的援助项目。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规划业务技术,提高邮电规划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连续性的工作任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要在部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及实施管理。部定期召开规划工作会议,交流信息,布置检查工作。部、省专业规划机构要加强对规划理论、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计算机编制邮电网路规划的软件的开发研究,以不断提高邮电中长期规划的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邮电部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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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我委制定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核准监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对于少数用外币出售商品的商店、饭店,需要有一个过渡到人民币单一标价的过渡期,在
此期间,可按市场汇率折算后,同时标明外币金额。
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实行明码标价。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
)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九条 城乡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商品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从轻处罚。
对屡查屡犯、抗拒检查、态度恶劣的,或在标价内容上有欺诈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对不按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收入为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消费者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收费场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持证)收费。有多处收费场所的,可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执行。1990年2月1日原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2月28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基础,以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政府行为,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及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乱减负“三查”活动。这是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查基层单位,就是检查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特别是县、乡基层单位得到落实。查薄弱环节,就是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久拖不决甚至顶着不办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查突出问题,就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务求实效。
  (二)落实公布收费目录,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全市治乱减负工作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凡收费目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对外公布废止。
  (三)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1.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公安、环保、交通、税务、建设、质监、卫生、药监、工商、水利等部门应先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涉企收费进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全市涉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配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利用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进行市场封锁、向企业乱收费。严禁利用年检、工商税务登记、办理证照等手段,指定服务、强制入会、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强制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和利用产品重复抽检、重复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3.深入开展对改制企业费用负担过重的治理整顿,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4.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治理公路“三乱”。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摊派;规范道路站(点)的设置和道路收费,取消一批不符合规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 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站(卡);对涉及车辆和道路的收费项目实行公示。
  (四)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把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重点抓好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同时,抓好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
  2.各县区、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重点抓好治理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九个严禁”的有关规定。
  (五)健全涉企收费法规,强化收费监管。
  1.整章建制,标本兼治,规范收费行为。全市要继续建立完善治乱减负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基金)管理制度、企业负担监督执法网制度和领导联系企业等制度,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项经济检查,逐步推行对企业检查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使企业治乱减负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跟踪制度。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在限期内按时完成对“三乱”案件的查处工作。采取对企业的执收执罚部门双向检查的方式,加大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减负工作负总责,注重抓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承办,做到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三落实”。
  (二)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今年8月底前,针对“三查”有关内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认真开展“三查’’活动,自查治乱减负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对抓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是否统一,减负工作分管领导、机构、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有关收费政策是否贯彻执行,治乱减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三查”活动不走过场。
  2.省交通厅在5月中旬前将制定出治理公路“三乱”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道路站点和收费项目标准的意见。市交通局对我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与省交通厅的工作要同步进行。市交通局在9月初汇总公路“三乱”治理情况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建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水利局等有关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结合有关专项治理内容提出自查整改意见,并于7月中旬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安排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有关工作,并在8月底前汇总工作情况。
  5.市外经贸局对部分外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的负担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
  6.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三乱”案件的查处,组织对行政执收执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评议。
  7.市减负办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尽快汇编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监督执行部门依法行政。
  8.省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今年9月中旬组织对部分市、州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我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实施。
  今年全市的治乱减负工作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积极、责任落实不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相应目标责任分值。
  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写出总结材料于11月初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负办将在年底汇总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并按照市减负领导小组的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