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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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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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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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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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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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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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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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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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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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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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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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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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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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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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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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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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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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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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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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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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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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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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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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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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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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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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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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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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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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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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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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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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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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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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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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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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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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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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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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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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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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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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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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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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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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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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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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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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各高校科研潜力,鼓励各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提升我市大学园区高校的科研能力,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三)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履行相关批复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引进与建设
(四)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
(五)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一定的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或可辐射珠江三角洲地区。
(六)引进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2.实验室与我市至少一家大中型(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或依托珠海校区(学院)建设并与我市至少3家企业(每家需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签署科技项目合作协议。
3.对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
4.有办公场所、实验条件、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5.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其研究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并至少有1人为在职的博士生导师,研究团队平均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6.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七)新建实验室应本着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定为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八)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应按实际情况由珠海相关企业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运行与管理
(九)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十)实验室的体制可申请独立法人,也可依托珠海的企业、孵化器或校区等相关机构建设。
(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给予财政专项经费的扶持,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实验室建设情况逐年单独列支,经费扶持分两部分并分两次拨付:一是引导性投入,用于实验室引进和建设初期的相关费用,包括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等。二是科技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实验室自身和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的研发项目并经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补助费用,费用支出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专项经费采用合同制管理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与评估
(十二)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实验室应按时填报自查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实验室资金的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课题或服务)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等进行评估。
(十三)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实验室,缓拨或停拨市财政专项经费的后续部分,整改期为一年,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实验室,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共建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
(十四)对年度考核达标并完成建设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将其纳入我市公共实验室序列进行管理,并推荐申报省级公共实验室。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获得资助。
五、附则
(十五)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珠海分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牌匾和认定文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十六)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