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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7:10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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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12 号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工作,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外的播出和覆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布局和结构规划,应遵循"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节目、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批全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及有关部门的协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批前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 项目申请书;
(二) 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三) 项目内容和方案;
(四) 具体合作者(机构或个人)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五) 合作意向书
(六) 项目财务预算报告;
(七) 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
(八) 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七条 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可以采取独资或与国内外其他机构合资、合作的形式。
第八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各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商后,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三) 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五)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六) 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 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一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遵循"以我为住、对我有利"的原则,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须占主要比例。
第十二条 赴国外租买的频道和设立的台在国内的接收,按照国家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规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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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48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为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对民间投资进行监测分析,为民间投资提供信息引导,既是科学分析全社会投资形势、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合理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认真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有利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充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从而减少盲目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国家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可持续增长。
二、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工作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地区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认真听取民间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引导本地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结构变化、资金来源等情况,主动了解民间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能力、投资意愿等,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及时发现民间投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本行业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并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民间投资主体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民间投资主体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引导本行业的民间投资活动。
三、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工作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可以设立民间投资信息专栏,方便民间投资主体查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涉及民间投资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开。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好民间投资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传解读工作,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和防止盲目投资。
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促进本地区、本行业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委办函[2006]26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重点行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的有关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日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问题,协调采取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