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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1:38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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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2〕 51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发布,将于11月1日施行。为推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展开扎实有效、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现将《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一日




《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安全生产法》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的法律依据。

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安全生产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开动一切宣传机器,采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安全生产法》,了解《安全生产法》,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为《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深刻把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在《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中,除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外,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和处理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建筑、铁路、民航、交通等行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职工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9.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1.安全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2.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国家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3.事故应急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1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手段。

1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使用规范用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为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可以采用下列宣传用语,并要使用规范用语,不使用繁体字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简化字。

1.热烈祝贺《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

2.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3.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法》。

4.贯彻《安全生产法》,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6.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7.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8.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9.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

11.加强社会监督,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12.严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15.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7.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8.安全生产必须持证上岗。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0.加强劳动保护,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2.严禁隐瞒、虚报生产安全事故。

23.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2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5.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26.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7.安全生产,违法必究。

28.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热潮

1.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和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机构联系,制定宣传计划,组织新闻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提供宣传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2.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宣传,制定《安全生产法》宣传计划,发挥有关部门在行业内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内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栏,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3.掌握宣传的重点对象,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宣传的重点:一是国务院决定进行专项安全整治的五项内容,即煤矿、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乡镇集体煤矿、小烟花爆竹厂、小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歌舞厅和小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企业。二是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企业。要抓住这些重点对象,使《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更加深入、有的放矢。

4.抓好领导干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举办短期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要与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起,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县(市)、乡(镇)政府领导人以及国有大型企业和危险行业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重点要抓好县(市)、乡(镇)两级的培训。

5.组织好《安全生产法》(单行本)和《安全生产法》读本的征订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一册。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保证宣传贯彻活动的顺利进行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成立《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制定计划,部署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依靠、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负责,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总体推进。

2.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检查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3.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章。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立法调查研究,并主动与地方法制部门联系,做好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凡与《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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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徐委发 〔2005〕 30号

为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和推进开发区建设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第一条 奖励对象
 为开发区成功引荐市外、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项目投资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引荐除外。
 第二条奖励范围
 成功引进市外、境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以现代物流业为主的生产服务业项目,以及开发区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国有企业重组和市内企业搬迁项目。
 第三条 奖励标准
 (一)对引进一般性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0‰的标准奖励; 对引进境外和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5‰的标准奖励。
 (二)对引进生产服务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2‰的标准奖励。
 (三)对引进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 (四)对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世界500强企业等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 第四条〓奖励认定
 (一)在项目建成后,引荐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和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认定报告等材料。
 (二)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投资人对引荐人的奖励申领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制定奖励兑付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 第五条 奖励资金
 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第六条 奖励管理
 (一)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 (二)对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 (三)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开发区在两个月内予以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报批兑付奖励。
 (四)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 (五)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一、执行救助的由来

严格意义上讲,执行救助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也不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缴诉讼费,其目的是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而不是向他们发放救助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有司法解释进行规范。而执行救助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使特困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的是一种司法的人文关怀。执行救助并不是最高法院或者中央政法委的发明创造,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产生的。2006年3月,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级法院干警的共同努力,执结了一大批执行积案。但由于部分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生活困难,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使这些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依法中止或终结,影响了案件执结率。部分基层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特困申请人办理低保、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心理上得到了安慰,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提高了结案率。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率先与县民政局联合出台文件,设立救助基金,对执行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和资金来源等作出了规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南阳市委政法委和南阳中院的肯定,该经验随之在全省予以推广。随着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不断深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清理执行积案的经验和做法,于2009年7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工作方案》,该方案指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权利人、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人身伤害被害人等特困群体为申请人的案件,协调政府财政、民政等部门,通过建立国家救助体系,设立专项资金加以救助”。这是中央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到执行救助,并明确了执行救助案件的范围、对象和资金来源,也是对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的肯定。随之,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不同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特困申请人予以救助,化解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和上访老案,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执行救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2008年以来,全国涉诉信访形势日益严峻,其中涉执信访又占了较高的比例,要求执行救助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大量增加,执行救助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执行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无限扩大,执行救助工作偏离了正常轨道。有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并不困难,也不属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类案件范围,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债权暂时得不到实现而上访、闹访,要求法院垫付执行款;有的特困申请人不满足于办理低保和给予适当救助,要求法院全额给付执行款,甚至还要求利息、误工费和上访带来的损失。为化解信访案件,很多基层法院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做无原则的让步,满足上访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适当地扩大执行救助的范围,造成当事人之间互相攀比,非但没有化解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反而形成恶性循环。2008年,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人张某某因得不到赔偿款而进京上访,社旗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而张某某生活又特别困难,协调乡政府为其办理了两个低保指标,又给予其1000元救助,张某某仍不满足,要求法院为其垫付全部执行款,为化解信访案件,社旗法院用办公办案经费全额垫付了1.6万元执行款,张某某表示满意,并写出结案证明和书面保证,表示永不为此事上访。但在得到执行款的第三天又赴京上访,要求法院赔偿其利息、误工费等共计30万元。后因非访被依法劳教,现在张某某已成为上访专业户。2010年,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一交通事故案件申请人王某某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其债权不能实现而上访,省委领导批示要求限期结案,卧龙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为化解该案,从办公办案经费中拿出30余万元全额垫付了执行款,王某某感激涕零,表示此案执结永不上访,但此后又多次上访要求法院支付其利息和上访损失等,经多方做工作仍不息诉罢访。类似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大量存在,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执行救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困申请人的特殊困难,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但在发展中却走向了歧途,几乎沦落为上访人要挟法院的工具,违背了执行救助制度的初衷。第二,执行救助的资金难以保障。基层法院用于执行救助的资金来源不一,有的设立了救助基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有的从县信访部门信访经费中争取一部分,从政法委维稳资金中争取一部分,但由于县一级财政普遍比较困难,加之有的县领导对此项工作不了解、不重视,不愿意也无能力拿出这部分资金,大部分基层法院的主要救助资金都是挤占挪用本院的办公办案经费。自2008年至今,社旗法院已发放执行救助资金70余万元,全部为本院办公办案经费,有一个基层法院仅2009年一年就发放救助资金300余万元,也是挤占办公办案经费,使得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基层法院更加捉襟见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办案需求,许多基层法院院长苦不堪言。

三、执行救助的出路和法律规范

执行救助制度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给予特定案件的特困申请人以适当的人文关怀,是司法为民措施的具体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应当继续坚持和推广,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并逐步予以纠正和规范。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结案是硬道理,各级法院执行干警要用足用活现有的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在破解执行难上下功夫,尽最大努力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从根本上缩小执行救助案件的范围。其次,要严格界定执行救助案件的类型,从严把握救助标准。根据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救助案件原则上应是以下三类案件,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这三类案件一般是由突发事件造成的,被执行人要么在服刑或已执行死刑,要么因案返贫或远走他乡,缺乏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往往因受害而致死致残,家庭生活一般都比较困难,对这三类案件的特困申请人给予救助,符合客观实际。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即使执行不能也不宜轻易给予救助,因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商事活动必然要存在一定风险,这种风险是市场经济所不可避免的,当风险变为现实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时候,司法救济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有可能挽回损失,也有可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挽回损失,执行不能的情况在世界各国都是存在的,不能把这种因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转嫁给国家和政府。对于因此而上访的,要正确教育引导,对缠访、闹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惩戒。最后,要建立国家救助体系,使执行救助制度走向规范化。执行救助工作从司法实践中产生,已经经过六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经具备了规范化的条件,最高法院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在全面总结各地经验的基层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执行救助制度,报请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国家层面的救助体系,由各级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救助资金来源,规范执行救助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使这项工作步入正常化、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