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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9:58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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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中心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市批准的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镇建设必须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中心镇规划是建设的依据,所有中心镇都必须制定中心镇规划。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中心镇总体规划应包括:中心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生产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综合纳入总体规划。
第八条 中心镇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区域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将来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近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征得与规划审批权相对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确需修改的,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镇建设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经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四章 配套设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条 新建和改造的中心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三十一条 中心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水域的保洁,由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县(市)、镇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五章 镇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努力创造和保持优美、整洁的环境。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扩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扩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自觉维护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八)不得擅自设置门面招牌和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采用现代材料和工艺制作,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九)中心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围挡作业,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领其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四十一条 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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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所称民营企业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上年度综合实力得分进行排序,排序前100家为百强民营企业。

  第四条 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3686010),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局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百强民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达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百强民营企业综合实力考核,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方面指标得分合计为综合实力得分。对于企业或企业集团,凡在国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指标均应按合并财务报表的数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 经济运行指标计分办法:
  (一)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二)实缴税金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5万元加1分。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减、免、退税部分视同实缴税金。

  第十条 创新性指标计分办法:
  (一)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计3分。
  (二)名牌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建筑工程鲁班奖),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建筑工程世纪杯),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建筑工程星海杯),每个计1分。同一产品获多个级别名牌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市著名商标,每件计1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内注册商标,每件计1分。同一商标获多个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5分。
  (五)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六)加分项目:
  1.对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各种捐赠的,每捐赠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2.凡经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定的全国行业排头兵企业,加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获奖情况等);
  (二)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三)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
  (四)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五)认定年度企业财务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应为合并财务报表;
  (六)审计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地税务局减、免、退税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各类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
  (十)公益事业及行业排头兵等加分项目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初审打分,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后,报市政府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将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以百强民营企业为典型,开辟专版或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提供免费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49.doc
  附件2: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51.xls
  附件3: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7_43552.xls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胜利实现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一定要认真改进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作风、工作方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各负其责,除重大问
题以外,不要事事都请示省长或提交集体讨论。
二、委、办、厅、局实行主任、厅长、局长负责制。凡属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要以牵头部门为主,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分歧时,可提出几个比较方案,报省政府裁决。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制要逐步落实到处、室、科和个人,以便
逐步形式首长负责、分工负责、层层负责的责任制体系,提高行政指挥的效能和工作效率。
省政府对各部门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部门要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各部门每季度末要向省政府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重大问题要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省政府暂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决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研究日常必须自理的问题。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可依次由副省长主持。除省政府全体会议
和常务会议外,在必要时,省长、副省长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办公会议,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其中的重要事项,可登内部综合情况通报,随时发给省长、副省长和有关部门。
各委、办、厅、局原则上一年只开一至二次全省性会议,并要做好会前准备,明确中心议题,提高会议质量。其他各类会议都要力求精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必须开的会,要做好准备,开小会,开短会,解决实际问题;凡能用书面传达或电话会解决的问题,不要再召开
会议;各种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等要尽量少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召开会议,未经批准不得通知州、市、县、特区(区)政府和行署负责同志参加。
四、加强调查研究。省长、副省长每年下基层调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要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倡面对面的领导,实行现场调查,现场解决问题。各部门的领导也要建立相应的调查研究制度。下基层调查要轻车简从,防止特殊化。
五、省政府和委、办、厅、局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
六、精简文件。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数量要精简,并注意提高质量。各部门处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由自己行文。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签发要严格把关,以避免政出多门。
七、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处理问题要及时。凡省政府的决定和布置的工作,都要落实到有关部门,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做到事事有回音,干一件成一件。
八、省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以律已,努力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宪法和政策、法令,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办事,做人民的公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和政
策水平,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要勤于政事,切忌懈怠,提倡自己动手写东西,特别是对重要文件和重要讲话要亲自动手或参与起草,克服遇事都要秘书代劳的习惯。



198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