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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32:12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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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6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并入户本市各区的驻军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实行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第四条 随军家属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所在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区4万元,三水、高明区3万元。
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予安置就业。
第五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到所在区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和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交所在区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安置补助金。
第六条 凡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安置过的随军家属不再领取安置补助金,他们下岗失业后仍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就业。
第七条 在佛山市范围内,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能领取一次安置补助金。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当地政府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免交挂靠管理费。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关的社保待遇。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无论是否选择自谋职业,均可享受安置就业难人员的优惠待遇,免费参加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服务中心开设的劳务市场进行择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录用后的待遇按该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收费。
第十四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必须在正式批准随军并入户当地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自谋职业申请。
第十五条 不愿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要求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区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要求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从办妥随军手续并送所在区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满6个月后,由于组织上的原因未能实现劳动就业的,由所在区政府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各区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区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佛山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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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
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63053900) HDB/QB002-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商品编号:5402611054026120)加工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商品编号63053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加工尼龙编织袋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聚酰胺(尼龙)编织袋的单耗标准:
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条)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所需耗用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的质量(千克)。
2.2 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损耗率:
指在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正常加工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成品质量上的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耗用量占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规定了用于帘子纱线的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的特性粘度为3.3-3.5。
3.2 成品品质规格:
其成品质量标准为1.50±0.20kg/条,规格为:700mm×700mm×1440mm,适用于包装羊毛。
应符合澳大利亚羊毛交易局指定机构的检测标准(详见附件《尼龙复丝制装羊毛用编织袋标准及测试方法》)。
3.3 单、损耗标准
----------------------------------------------------
|成品名称|单位|商品编号|成品规格| 原料名称 |单位|商品编号|原料规格|单耗标准 |损耗率|
|----|--|----|----|---------|--|----|----|-----|---|
|聚酰胺 | | |700mm× |聚酰胺(尼龙)6或 | | |特性粘度| | |
|(尼龙)|条 |63053900|700mm× |聚酰胺(尼龙)66 |kg |54026110|为3.3- |1.44kg/条 |≤5% |
|编织袋 | | |1440mm |帘子纱线 | |54026120|3.5 | | |
----------------------------------------------------



2001年1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1987]30号

1987-1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