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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9:57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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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已经开成相当规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一)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
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
(二)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将集体资产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
集体资产的流失,不仅使集体经济遭受了损失,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破坏,而且导致一些地方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对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不健全;三是农民群众没有广泛地参与民主管理,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四是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不够明确。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目前集体资产流失的严重性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集体资产管理不善的状况。
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水利部、林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参与这方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
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有利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壮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要通过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五)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
积极性。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之内。
(六)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签订集体资产承包合同时,要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承包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承包金和折旧费等项指标。对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金
、折旧费的承包者,除补交承包金和折旧费外,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合同规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包者,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或经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取消其承包资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瓜分、侵占集体资产。
三、积极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八)清产核资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中提出的“搞好清理财务工作,把集体资产管理好、利用好”的精神,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

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章建制。
(九)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作出具体部署,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展开。清产核资工作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乡(镇)要派人帮助清理和解决。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
(十)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已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可仍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十一)集体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工作程序进行。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二)评估集体资产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不具务评估资格的机构,不能从事集体资产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开展对集体资产评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3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十三)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要实行专项审计。要加强农村集体
经济审计队伍的建设,组织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十四)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和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十五)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尽快提请国务院审议并发布施行。财政部门与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
关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逐步将集体资产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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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25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海南省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工作的管理,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制定出《“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并在上海召开的“联合计划”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现将《“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国 家 海 洋 局(1989年11月)

为进一步组织动员我局的科技力量面向经济建设,引导海洋、海岸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把海洋、海岸带调查研究成果尽快变为生产力,振兴沿海经济,通过“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以下简称“联合计划”)工作,密切与沿海地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根据国家海洋局国海计(87)48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联合计划”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执行“联合计划”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条 “联合计划”是指导性的技术开发计划,即利用现有技术或较为成熟的科学技术,引导海洋开发,力求取得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联合计划”必须由局系统承担单位和地方联合单位双方或多方自愿联合,不允许与任何个人、个体或商贸性企业直接地联合。鼓励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群体优势联合。
第四条 坚持技术、资金和人力三投入,侧重技术支持,资金以地方为主,匹配经费中地方要占50%以上,并尽可能地直接参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 “联合计划”项目的选择
1.地方政府拟定近期要开发的重点岸段(包括河口、港湾)、典型岛屿、优势资源。
2.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有示范意义的综合开发利用试验,能在1-2年内实现商品生产。
3.各承担单位具有实际推广价值并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4.岛屿和沿海边远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能为当地居民解决用电及饮水等实际问题。
第六条 “联合计划”项目的起止年限一般为1-2年,特殊项目为3年,最多不超过4年。
第七条 开展“联合计划”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注重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注意克服短期行为。
第八条 “联合计划”的主管部门为局海岛海岸带管理司,负责“联合计划”项目的审批、协调、检查以及信息交流。
第九条 “联合计划”的承担单位为各分局、研究所、海南省海洋局,负责本单位“联合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申报,与联合单位签定合同、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鉴定,对局经费进行决算、借支、回收及付还等。
第十条 “联合计划”的联合单位为沿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性团体或使用部门,其资金有可靠来源,并具有组织生产和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报批及执行程序
1.承担单位通过调查研究、实地勘察,与联合单位初步协商,确定项目并经可行性分析、审议后,统一填写《“联合计划”申报表》,并附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向局申报。
2.凡拟在下一年度开展项目,务必于12月底前上报局主管部门,经优化选择、综合平衡后,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年度计划,第三季度下达补充计划。
3.计划下达后,若无特殊情况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局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合同书和工作方案,否则按自行取消项目处理。
4.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下达后,如果情况变化,需作调整时,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改变。并一般不再追加经费。
5.承担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整、撤换。
6.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与联合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鉴定,重点项目由局主管部门或联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鉴定。
成果的转让、推广和发表,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联合计划”经费分为无偿和有偿两部分,以有偿为主。对带有研究性及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酌情给予适当无偿资助。
2.有偿经费在局下达年度计划时确定,承担单位要以借款方式办理有偿经费借支手续,借款申请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盖章认可。
3.联合单位的资金投入必须有可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装备的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和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
1.“联合计划”的经费实行单列、带帽下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联合计划”经费必须在联合各方投入资金全部落实后方可使用。
3.项目总经费的投入和支出形式,由联合双方商定。各承担单位不得以借贷吃息、投股分红等形式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有偿经费的偿还
1.有偿经费必须按期还清。未经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借款的单位,从下年度经费中扣除。
2.回收的经费原则上可安排原单位继续使用,不影响下年度指标。
3.承担单位获得纯收入全部归本单位所有,并可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奖励
1.对在执行本办法、开展“联合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2.各承担单位可在纯收入中提成,设立“联合计划”进步奖,具体奖励办法各单位可自行规定。
3.取得技术突破的项目,可申报局、国家的成果奖。
第十六条 处罚
1.凡查实申报中名不符实、弄虚作假、擅自改变项目的,则取消立项,收回经费,当年不得再次增补新项目。
2.挪用经费进行非“联合计划”的活动,经查实追回经费,削减该单位下年度项目经费指标。
3.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完不成指标,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单位应如数付还有偿经费。
第十七条 局海岛海带管理司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等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劳动人事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


附: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

一、范 围
凡在劳动人事部门内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测与研究、技术培训、科技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均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
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
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工作分为安全监察、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三种。
安全监察工作是指直接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科学技术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科技管理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技规划、科技工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技术员
中专、大专毕业生,在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在高、中级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分管的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
1.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工作。
2.具备完成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在高、中级科技人员指导下,完成分管的工作。
(三)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任命)为工程师。
A.安全监察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分管业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
3.熟悉和掌握分管工作的安全条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具有处理安全监察工作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指导初级安全监察人员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B.科学技术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检测等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检测成果或有一定水平的论著,并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
4.能指导初级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C.科技管理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一定科技管理经验和政策水平,能独立组织科技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3.能指导初级管理人员工作和学习。
4.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四)高级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任命)高级工程师。
A.安全监察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解决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重大技术问题;能综合分析安全工作情况,具有丰富的监察经验;撰写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论文,为监察工作做出显著成果和贡献。
3.能熟练地掌握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法规、条例、规程、标准,具有较高的技术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安全监察和技术检测工作。
5.具有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B.科技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技术检测项目或主持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试验实施能力,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检测、检验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检测、检验成果;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
4.能够指导中级科技人员、硕士生的工作和学习。
5.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C.科技管理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主持制订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能力,在管理工作中做出过重要贡献。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过重要见解,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并能分析论证总结出较高水平
的经验报告。
3.能指导管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三、工作任务
A.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矿山安全与卫生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政策、法令,负责对全国工厂企业、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2.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和审定各项安全监察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规划。
3.实行安全监察管理,监督检查地区、部门和工矿企业贯彻有关法律、条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认可或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工矿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建、停产整顿或予以封闭。对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事故或职业病的责任者或领导
人,有权给予处罚,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统计、分析各类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对策。负责劳动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5.指导下级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6.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程的完成和技措费使用情况,推广行业试点先进经验。
7.调查研究国内外劳动灾害,安全与职业卫生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B.科学技术工作
围绕减少生产过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及为制定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法规、条例、标准、监察手段,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1.从事工伤事故控制技术和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的研究。
2.开展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决策学、管理科学和信息科学项目的研究。
3.为劳动保护立法和编制安全规程、条例和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开展研究工作。
4.对特种锅炉、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包括进出口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技术检测和预测、预防事故发生的研究。
5.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专用检测仪器和设备样板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6.开展系统安全工程、人机工程和心理学的研究,以及伤亡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并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从设计、施工、制造直至报废各个环节,逐步做到整体系统安全生产。
7.开展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技情报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先进的技术和新的管理信息。
C.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学技术规划、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和信息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1.制定不同时期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确定科学技术方向和路线。
2.编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赋予实施。
3.审定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科研立题、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
4.制定和管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使技术标准系列化。
5.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劳动保护、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情报资料,使情报资料管理现代化,办好劳动保护学术刊物。
6.合理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定期维修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完好运行。
7.组织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技术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做好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或学术活动,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和安全技术学术交流。



198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