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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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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

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要围绕税务人员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激励人,塑造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中,培养“四有”税务人才。
(3)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基层建设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建设水平。
(4)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基层建设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基层建设中,尤其是在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业务流程时,要注意周密安排,做好思想工作,提高效率,又要保持队伍稳定。基层建设必须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切忌搞形式主义。必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讲求实效,防止“一刀切”的现象。

二、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
3.领导班子建设。以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抵御腐蚀能力为重点,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加大基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充实基层单位领导力量。
4.组织体系建设。基层税务部门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税务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依法、求实、效能、规范,有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5.干部队伍建设。坚持科学管理,从严治队,热情带队,着眼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和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
(1)思想政治方面。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业务素质方面。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教育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抓好各类培训的同时,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要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要坚持按需施教,统筹规划,加强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估。建立干部学习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切实执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规定。
(3)工作作风方面。树立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拚搏、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实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为纳税人提供文明、诚信、热情、高效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营造民主管理氛围。树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勤俭节约、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精神,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讲究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6.管理基础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的税收各项征管制度。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7.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税务人员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税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良好的税风税纪。
8.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税务人员不断更新观念,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简化工作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杜绝重复建设、重复开发,提高数据质量和网络安全,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9.税务文化建设。依据各单位的客观条件,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过程中,努力建设物质、制度、行为和精神文化。引导税务人员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文化建设氛围,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税务部门的行业文明形象。
10.工作生活环境建设。加大基层建设投入,保证正常经费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技术装备基层单位,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电子化水平。逐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条件和交通工具等。因地制宜地美化、绿化、优化环境。建好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等设施,丰富税务人员业余生活。

三、基层建设的标准
11.政治过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税务人员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好。
12.业务熟练。熟悉现代税收、市场经济、法律、财会、金融和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岗位技能,熟练处理各项税收业务。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测试措施落实,业务考核达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
13.作风优良。岗位目标责任明确,行政管理制度落实。办公、学习、生活基本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政务公开,内部、外部关系融洽、协调。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爱岗敬业,团结拚搏;服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良好,税容严整;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社会形象良好。
14.执法公正。管理科学、高效,征管机制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档案资料齐全,监控责任落实,达到规定的指标和要求。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两权”监督措施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严重责任事故,无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有力。
15.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规范服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四、基层建设的领导与措施
16.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要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的目标,明确基层建设的重点,提出基层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税务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17.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建立各级领导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条件相对比较困难的基层单位,要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予以更多地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18.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基层建设,并明确分管领导重点抓。地、市以上税务机关的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基层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分析基层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19.科学考评,加强监督。上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目标评议考核体系,把基层建设的目标、标准、内容纳入到领导机关的绩效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之中。要规范管理方式,保持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要规范管理行为,对督导基层建设的方法、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健全基层建设激励机制,加强监督,严格奖惩兑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基层建设的全面发展。
20.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要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使广大税务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基层建设深入开展。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纲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政函〔1995〕011号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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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传销活动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传销活动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宁波市传销活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传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或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传销包括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本市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法传销搞活市场,促进流通,依法予以保护。
禁止利用传销方式进行商业欺诈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传销活动进行举报。
对举报或协助查处违法传销有功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传销企业、传销人员的义务
第七条 企业从事传销经营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必须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传销经营申请,经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或《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
登记后,方可从事传销活动。
第八条 传销企业及传销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传销管理的规定。
不得跨越核准的传销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不得超出核准的传销品种范围或传销非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核准允许单层次传销的企业,禁止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
第十条 传销企业必须明确规定申请成为传销员的条件并订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传销企业不得吸收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生、教师、全日制在较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作为传销员。
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传销企业不得以缴付保证金、入会费,收取培训费、手续费,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等作为参加传销的条件。不得强制传销员购买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传销企业、传销员不得对传销性质、传销员收入及传销产品的、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的、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传销或购买产品。
第十三条 传销企业应当制定规范的传销计划和业务守则,加强行业自律。
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销员管理制度和传销员营业守则,做好对传销员的管理工作。
传销企业必须在传销员参加传销活动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从业知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
传销员应当亮证传销。传销员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传销产品品种、传销地区,并加盖企业公章。传销员退出传销的,应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销传销员证。
第十四条 传销企业举行传销培训,应当提前10日将培训方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培训方案应当包括授课内容、场地、人数、时间及授课人。
传销培训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事先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传销企业应当对传销产品的质量负责,必须具备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传销产品的定价,必须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传销企业、传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应当即时结清,并出具盖有企业公章及传销员签名的购货凭证。
禁止预付款交易。
第十八条 传销企业对传销员的计酬应当依据其销售业绩,不得根据其发展下线的人数计算报酬。
第十九条 传销企业必须依法纳税。
传销员的经营所得,由传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法传销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物价、卫生、税务等部门查处。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权查处的,按照谁先立案,谁先查处的原则办理。
对情节严重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违法传销案件,上一级机关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违法传销行为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执法。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传销企业、传销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对传销培训及销售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传销企业应当对传销情况作好记录,保存下列资料,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产品传销的原始凭证、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传销员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数的名册;
(三)支付传销员的各种报酬凭证及记录;
(四)培训情况及发生的费用;
(五)与传销员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前款所列资料,传销企业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传销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的传销企业、传销人员、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或者相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传销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材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银行(信用社)存款和往来款项;
(四)检查与违法传销活动有关的财物、场所。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传销行为有关财物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封存、扣留有关物证。
第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传销企业、传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给社会或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对企业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传销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传销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的资格。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没收多层次传销的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消其单层次传销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消其传销资格。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不亮证传销的,对传销员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其传销员资格。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传销企业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传销员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消其传销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传销活动提供宣传服务、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明知或应知是违法传销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传销企业和个人在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涉及治安、技术监督、物价、税务、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传销企业申请登记等其他传销管理事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 证监会计字[1999]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我会收到部分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落实扶贫经费的报告。经商财政部国债金融司,认为各地证券监管部门是拨款单位,自身没有收费来源,故不宜承担扶贫项目的经费开支。在1999年中国证监会财务收支预算中也没有扶贫经费项目,因此,对扶贫经费不予拨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