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加强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51:13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加强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加强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流通环境、整顿流通秩序,促使工业消费品和医药(以下均称工业消费品)批发企业依法经营,逐步建立起工业消费品批发市场的新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经营工业消费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集体商业、私营商业和工业生产部门以及其他各部门、外地单位在本市开设的批发企业。

第二章 批发企业的经营条件
第三条 工业消费品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专业批发公司(包括批发兼营零售)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零售兼营批发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他批发企业(包括批发兼营零售)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零售兼营批发企业的
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明确的商品经营范围和正常的商品进销渠道;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仓储设施;
(四)有必要的商品检测手段(或委托合法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医药批发企业除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市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的批发企业,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专业批发企业、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的批发企业(不包括医药批发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审批;
(二)医药批发企业,须报市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其中经营药品的批发企业还须报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送区、县人民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余批发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审批。
外地来沪开办批发企业,须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批发企业凭审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工业消费品批发企业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批发业务。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专卖、专营商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经批准的专卖、专营企业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经营专卖、专营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七条 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只能由国营商业批发企业、供销合作社商业批发企业、少数具备批发条件的国营商店,以及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的批发企业经营批发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业务。
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的目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第八条 工厂设立的经营单位,限于经营本厂生产的、允许自销部分的商品的批发业务;工业部门开办的批发企业,限于经营本部门所属企业生产的、允许自销的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九条 外地在本市开设的批发企业,只得经营外地商品的批发业务;但允许以协作串换到的本市商品(其中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须经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批准),在本市经营批发业务。
第十条 零售商业企业应坚持零售经营,确实具备批发条件的商店,在不影响零售业务的前提下,按本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兼营一般工业消费品的批发业务。

第四章 批发企业的市场责任
第十一条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批发企业,是工业消费品批发市场多种流通渠道中的主渠道。国营市级批发公司必须承担政府委托安排市场的责任,努力组织好工业消费品的供应。批发销往市外的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和沪产专营商品,必须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县的各类批发企业,必须安排好本地区的市场供应,不得将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和沪产专营商品调往市外;如因协作关系需适当外调的,应报经区、县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凡需外调本市凭票凭证供应的商品,应报经归口的市商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部门的批发企业,经营本部门和本厂生产的商品的批发业务,也应承担安排本市市场的一定责任。对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在完成工商衔接供货计划(合同)后进行自销时,应尽量销在本市或优先批发给本市零售商店。
第十四条 在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工业生产部门自销部分的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应全部销在本市或批发给本市零售商店。
第十五条 所有批发企业都应坚持为零售商业企业服务,降低起批点,方便选购,不准硬性搭配商品。有条件的批发企业,应尽可能为零售企业送货上门。

第五章 批发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商业管理制度和商品供应政策,开展合法的购销业务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在经营活动中,批发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义务。
第十八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
(一)国家和本市管理的商品价格,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发价格执行;
(二)需要调整的商品价格,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严禁越权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
(三)已经放开的商品的价格(含放开的小商品的价格),除规定提价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的品种外,其他放开商品的提价,可在有关主管局的指导下,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四)现行各类商品批发价格的进销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应按本市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
(五)批发企业向外地采购的商品(包括进口商品),应按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批发价格供应;没有规定批发价格的,可由进货单位按产地(进口商品按直接进口地区)出厂价加合理的进销差价和地区差价供应,或按产地批发价加合理的地区差价供应;不准以该种商品的产地零售价格或
高于零售价格购进,再在本市加价批发供应。
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包括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凡经营定牌监制商品的,须取得质量检测部门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商标。
第二十条 所有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匿名、假冒、劣质商品,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现行渠道如实上报商品流转报表及其他各种报表。

第六章 对批发企业违章违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批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各自的职权进行查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批发企业的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本市限定对象批发经营的沪产商品目录
火柴、肥皂、洗衣粉、铝锅、铝壶、搪瓷面盆、保温瓶、保温瓶胆、缝纫机、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全毛毛线、纯棉布、化纤混纺布、纯化纤布、呢绒、丝绸、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元钉、铅丝、学生课业簿册、蚊香、樟脑丸、铁锅、卫生
纸、絮棉、食糖、奶粉、奶糕,以及常用中药、常用西药、医疗辅料等共38种。



1989年7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0〕3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税后利润的上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以前(不含2009年度)各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再追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部予以收缴。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部收缴财政。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一)应交利润,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七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当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在向出资部门(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当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由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10%的比例核定。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规定上交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依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或市直其他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或市直其他部门(单位)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和市直其他部门(单位)等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收到所出资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向所出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收到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及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清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四联送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对未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安排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海洋工程勘察市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会同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定了《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工程勘察是通过测量、测试、勘探、模拟、分析等手段为海洋工程建设提供必须的、可靠的海底地形、海底岩土和海洋环境特征等成果。海洋工程勘察主要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海底地形测量、海底面状况侧扫和底床稳定性分析;海洋岩土勘察包括海底近表层沉积地层结构探测、海底岩土的工程(物理、力学)性质等;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物理、动力及防腐蚀环境的调查。其中物理环境包括海水温度、盐度、海冰、气象、悬浮泥沙及通量、沉积物热导率;动力环境包括波浪、潮汐、海(潮)流的一般条件及极值条件计算;防腐蚀环境包括海洋化学要素、污损生物及沉积物电导率等。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二、分级标准

  1、甲级

  (1)资质和信誉

  ⑴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6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程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应用计算机CAD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5)业务成果

  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等编制工作。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4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必须有1名主持过本专业2项以上的中型勘察项目,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工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甲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附表

  1、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2、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附表 1

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设项目 大型 备注
海洋工程测量 1、测线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大比例尺全覆盖海底地形测量
2、工程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旁侧声纳测量

3、国家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
除大型以外的项目即为中、小型项目
海洋岩土勘察 1、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的浅(中)地层剖面
2、50个站位以上的柱状取样

3、15个以上浅钻或5个以上60米以深钻孔及相应的室内土工分析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10个站位以上全潮水文泥沙同步观测
2、冬夏两季6个月波浪观测,半个月以上定点水文连续观测

3、测线长度20公里以上走航式海流剖面测量

4、一年以上连续水位或气象观测


附表 2

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类别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
海水工程测量 1 多波束测深系统 1、加“★”的设备为必备设备,必须由勘察单位自购。
2、其他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2 精密回声测深仪         ★
  多频(双频)测深仪
3 GPS差分定位系统        ★
4 水下定位跟踪系统
5 水准仪
6 声速仪
7 侧扫声纳            ★
8 海洋地磁仪
海洋岩土勘察 9 浅(中)地层剖面仪       ★
10 原位测试设备          ★
11 海洋地震仪
12 底质取样设备(套)
13 100米工程钻机
14 室内土工测试设备(套)     ★
15 海底泥温仪
16 常规沉积物化学分析设备(套)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7 温盐深系统(CTD)       ★
18 波浪观测系统(测方向波)    ★
19 方向波潮流仪
20 海流针             ★
21 海流剖面仪
22 自计水位计           ★
23 浮标系统
24 潜标系统(声学释放计)
25 气象观测仪器          ★
26 常规海水水质化学分析仪器设备(套)
27 常规海洋环境放射化学测试设备(套)
28 常规海洋生态、污损生物调查设备(套)

附件一: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编写说明

  一、编写依据

  1、《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二、资质类别

  根据我国目前海洋工程实际情况,海洋工程勘察在整个工程勘察大行业中,只能属于专业类,达不到综合类的要求,主要理由为:

  1、海洋工程勘察中不需要设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2、在岩土工程方面,海洋岩土工程的内容主要是岩土工程勘察,目前还达不到陆上岩土工程所包含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和岩土工程治理五个方面。

  海洋岩上勘察目前大量使用工程物探新技术,结合钻孔资料对海底下地层分层、各沉积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分析解释。对采集海底上样,较多的是使用柱状取样器采样并送实验室作各种分析,海洋地质钻孔仅在海洋平台、输油气管道、码头、跨海桥梁等海洋工程方面使用,且布孔数量较少。至于原位测试,如静力触探,由于人员、设备的局限,以致于该项目基本上由国外公司来进行。在码头勘探方面,岩土工程内容较全面,在海洋岩土工程勘察中常列入海底环境岩土工程灾害(边坡稳定性)研究工作。

  鉴于目前海洋岩土工程工作范围以岩土工程勘察为主,亦有部分工作进入海洋岩土工程的其他领域,为促使海洋岩土工程测试等工作的发展,暂时定为海洋岩土工程勘察。

  三、分专业类别

  海洋工程勘察定位在专业类,相应分为三个分专业,即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工程勘察、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的内容按总则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的资质,可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格,如只是某个分专业满足资质要求,则只定为某个分专业资格。

  分专业的划分,除了参考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外,还考虑到国内海洋工程勘察单位的实际情况。现有25个海洋工程勘察持证单位,大体可分三类:一类是三个分专业齐全的;一类是可满足海洋工程测量和海洋岩土勘察,海洋工程环境方面能力较差;另一类为海洋工程环境调查能力很强,其他方面较差。这样分为三个专业可适用于各海洋工程勘察单位的实际。

  四、分级标准的要求

  参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本分级标准亦从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五、承担过不少于3项以上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对申请分专业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有相关分专业3项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对申请甲级海洋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应提供3项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方面的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或提供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各3项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

  六、工商注册资金

  因海洋勘察设备较昂贵,不能要求每个单位设备都齐全,大体上按表二设备的70%估计,大约80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样与陆上综合类的注册资本金相同。乙级注册资本金300万元,高于陆地勘察乙级。

  七、技术力量

  海洋工程勘察具有学科综合性和高科技性的特点。按同时执行2项大型(或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来考虑,由于每个分专业内同时涉及不同学科的相关知识,如海洋工程测量必须有海上导航定位、海上测绘数据采集、数据后处理、侧扫声纳及地磁测量、图件编绘等的知识;海洋岩土勘察包括各类地层剖面仪(尤其是多道数字地震仪设备更为复杂)、海底取样及钻孔,及各种土工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等的相关知识;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海洋水文、海洋生态、污损生物等的相关知识,因此将甲级资格各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定为不少于6人,多于陆上5名的要求。

  八、海洋勘察装备水平

  附表2中加“★”的海洋勘察装备是从事海洋工程勘察工作必备的,其他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1、海洋工程测量方面的主要仪器

  1)精密回声测深仪、GPS差分定位系统、侧扫声纳是海洋工程测量的必备仪器。

  2)多波束测深系统,国内约有16套,适用于浅海至全海洋,目前国内重要的海洋工程测量都要求用多波束测深系统进行全覆盖测量。由于该设备较昂贵(约40万美元以上),目前暂不作为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必须自购设备。

  3)海洋地磁仪是解决工程区域海底磁性障碍物的主要手段。声速仪或温盐深系统,一般勘察单位必需要有温盐深系统,声速仪可用温盐深系统代替。

  2、海洋岩土勘察方面

  1)浅(中)地层剖面仪、原位测试设备、室内土工试验设备是海洋岩土勘察的必备设备。

  2)对桥梁、平台等工程勘察,应有单道或多道的数字地震仪。

  3)底质取样设备包括表层取样器和柱状取样器,以及必须的现场测试设备。还应有100m的陆上钻机,以便近海钻探时使用。另外,应有相应的常规化学分析设备。

  3、海洋工程环境调查方面

  1)温盐深系统、波浪观测系统、海流计和气象观测仪器是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中必备设备。

  2)附表2中列出的一些常规水质、底质、生态及污损生物分析测试等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九、管理水平

  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一致,提倡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十、业务成果

  海洋工程勘察对业务成果的要求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专业类的提法一样。

  在主(参)编的标准中,应该是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是经发布执行的。

  获奖项目只要与海洋工程勘察有关即可,不必再区分分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