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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17:08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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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大多数城市都
能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和健全了地方政府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实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培育和发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出现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在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现
象。严重地扰乱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权威性,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健康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凡不具有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房产经营公司等一律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决制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律无效,并要求产权人限期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违法发证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产权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央和省、自治区、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县政府设在市内(市、县同城)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县人民
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市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地域范围广、房屋数量多,房屋产权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城市,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产权登记管理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区(包括新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产管理
局委托,负责区范围内的产权登记管理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发证工作。
请各地按照以上精神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进行整顿,并于1997年6月底前将整顿的具体情况报我部房地产业司。



19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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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创新机制 加强基层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五华检察院 赖兴平


当前,尽管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但在局部范围内或部分干警方面,素质不够高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干警执法观念落后,不能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有的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和法律监督的力度。尤其作为基层检察院处于整个检察体系的基础和前沿,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最"亲密"的接触, 基层检察队伍的素质高与低直接关系能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将具体地反映出是否体现民意,保护民利,赢得民心,也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队伍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反应快,能经得起考验的检察队伍,是新时期做好检察工作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我院面对检察队伍人才资源匮乏,办案力量不足的窘境,坚持以人为本,不靠“等”:等那些具备检察官资格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调入,而靠“有”:靠现有人员,以提高现有人员素质为根本,激发干警的潜力,增强干警的履职水平,有效地解决了人才资源缺乏的矛盾,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近年来,我院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我院先后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多次被省、市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以人为本,激发干警工作潜力,增强队伍履职水平
1、以政治理论武装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处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人员,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为此,我院始终把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干警的政治能力建设,着力培养干警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让每位干警都清醒认识到“与其明日找饭碗,不如今朝惜饭碗”。在工作中,我院坚持深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其他政治理论的学习教育,用科学理论武装每个干警,不断提高干警理论素养,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
2、以正确舆论引导人。典型引路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工作中的楷模,宣传干警身边的好人好事,充分利用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和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如办公室副主任蔡仕强同志几年如一日,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院党组发出了向蔡仕强同志学习的号召,要求全院干警学习他“甘于清贫不埋怨、力扛重担不叫苦、成绩突出不邀功、乐于奉献不索取”的精神,对照检查,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素质。
3、以职业道德规范塑造人。职业道德是我们检察工作的指南针,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主体的内心信念来发展和维持。为此,我院始终抓好职业道德这条主线,在进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强调坚持一切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培养干警热爱检察事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精神。工作中,要求干警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出以公心,决不把个人私心掺进执法活动,包括个人利益、个人感情、个人喜好,也不能讲朋友义气、老乡情面或小团体利益,更不能徇私枉法,做到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情的干扰、钱的诱惑、权的压力。
4、以良好环境熏陶人。由于我县是贫困县,待遇条件相对落后,个别干警对工作环境、条件,难免会产生无所适从或是急于求成的思想。对此,我院党组坚持以有形工作推动无形建设的工作理念,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引导,帮助干警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工作岗位,在日常工作中,院党组加强干警之间的沟通联系,本着“五心”(即热心、爱心、公心、耐心、细心)关心体贴干警,想干警之所想,急干警之所急,设身处地为干警着想,做好干警的贴心人。同时,院党组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舍得投入,完善了标准的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健身室等硬件设施建设,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5、以有效创建提高人。一个有效的创建活动是增强干警履职水平的最佳载体,创建过程也是灌输正确思想、弘扬队伍新风、提高个人素质的教育过程。近年来,我院以“争创‘五优’科室、争当‘五好’干警”、争当“学习标兵”、“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科室’、 ‘学习型检察官’”等活动为载体,激发干警争先创优的热情,培养干警良好的工作作风,使每一名检察干警都树立学为终身所需之理念,都能通过学习掌握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不断地充实自我,完善自我,展示自我,提高自身的思想观念、执法理念、执法水平和工作作风。
二、创新机制,搭建干警发展平台,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
1、强化学习,以教育培训为切入点,提升队伍专业化建设。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积极探索提高干警素质的长效机制,使检察干警能够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变化,不断创新思想观念、执法理念、工作方法是我们检察工作的重中之中。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作为检察队伍管理的新模式,在全院树立终身学习和团体学习的理念,使学习成为一种经常化、普遍化、制度化的行为。一是强化机制抓学习,让理论学习“专”起来。我院班子带头学习,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党组学习中心组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发挥班子的龙头作用;各科室坚持实行每周五下午学习制度,提高干警的理想信念、业务能力;各干警坚持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自我加压,自我提高,通过自学等方式,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学习不走过场。二是改进方式抓学习,让理论学习“活”起来。为了解决学习方式单调、内容枯燥、理论学习缺乏内在吸引力和感染力等问题,我院党组在安排落实学习计划时,注意探索多种多样、灵活有效的学习方式,以专题辅导、录像教育、现场观摩、实地调研等方式,让理论学习“活”起来,调动干警的学习积极性。三是改善条件抓学习,让理论学习“强”起来。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干警的学习积极性,我院鼓励干警善学、好学、博学,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干警,在时间、经济上给予支持,我院现有75名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45人,占总数的60%。 去年,我院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还投资20多万元建成了图书室、电子阅览室,为干警查阅书籍和资料创造了舒适环境。目前,我院人均一部电脑,各干警基本上都能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已基本上实现无纸化办公、电子检务办案。
2、搭建平台,以岗位练兵为着力点,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
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是公正司法的客观保证,也是抓检察队伍建设最为实在的内容。近年来,我院以岗位练兵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努力实现由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科学化,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确保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一是搭建横向交流平台。我院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制定各类人员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应达到的标准,形成钻研业务的氛围。如去年,我们在继由院领导授课的基础上,扩展到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由科室主要负责人轮流向全院干警传授自己的业务经验,交流工作心得,一年来共举办了保密、侦查监督、公诉、财会、民行、侦查等业务知识讲座7场,促进干警之间的经验交流,从而达到以老带新,共同进步的目的。二是搭建自我展现平台。我院适时组织岗位练兵比赛和业务知识考核,促进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使干警能够展现自己的才华,近年来,我院先后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各类活动10多次。如去年6月,我院首次举办了模拟法庭比赛,10月底至11月初,又首次举办了“强素质、促发展”友谊辩论比赛,为干警搭建锻炼自我、施展才华的平台,加强对干警业务能力的实战训练,提高了干警的逻辑思维、临场应变、语言表达等能力。在去年底市院举行的全市检察机关五项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上,全市有22人获奖,仅我院就有8人获取殊荣,其中3人获得第一名。三是搭建公平竞争平台。我院推行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制度,通过严格考核奖惩,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奖惩体系,不断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打破论资排辈的旧人事制度,使那些有才能的人脱颖而出,使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退下来,营造出“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以下事项调整出综合执法范围,由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其他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下列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一)非法设立废品回收、分拣、储存等场所的;
  (二)非法设立机动车洗车场的;
  (三)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综合执法机构在履行前款第(三)项所列职责时发现非法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分别情况书面告知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第五条 对于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应当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领域,应当综合运用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复杂,需要延期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综合执法机构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日期。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不得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或减少综合执法事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选派具有较强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的人员充实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提高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助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协助执法人员不得以综合执法机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考评,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综合执法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支持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