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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44:27  浏览:9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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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卫生部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卫生部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




附件

消毒服务机构 现场审核表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卫生管理负责人:

机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消毒服务方法: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区面积:

考评审核表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满分
及格分
得分
扣分标准
备注

环境与布局

(满分15分)
布局合理,分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
5
5

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不分,扣5分。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10

核查有关证明,不齐全者扣10分。

车间卫生要求(满分20分)


车间面积应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需要。有通风、防护等设施。
7
6

车间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扣1分,无通风、防护设施各扣1分。


有经有关部门验收的消毒灭菌设备(主要设备名称在备注栏列出)
13
13

核查有关证明,不齐全者扣13分。

仓储卫生要求

(满分10分)
消毒前后物品应分开存放,存放条件应符合产品保存要求。
6
4

未分开存放扣6分。分开存放但无明显标志扣2分。存放条件不符合产品保存要求扣2分。
分别标明面积

出入库应有登记验收制度及记录
4
4

无制度、无记录扣4分。缺一项扣1分。


产品卫生

质量控制

(满分42分)
应建立完善的消毒与灭菌质量保证体系(书面材料)。
7
7

无质量保证体系书面材料扣7分。
备注



人员卫生要求(满分13分)


有自检制度、自检设备、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记录完整。主要自检设备名称在备注栏列出。
10
9

无自检制度扣5分。计量器具未定期检定扣5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无自检设备扣10分。


消毒或检验人员有培训上岗证。
5
5

无上岗证扣5分。

灭菌效果等监测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0
9

监测不符合要求扣1分。

有消毒灭菌参数原始记录或报告
10
9

无记录或报告扣10分。不完整扣1分。

卫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6
6

无培训合格证扣6分。


工作服穿戴整齐
3
2

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扣1分。


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无吸烟、进食等现象。
1
1

现场发现有吸烟、进食现象扣1分。

按企业工艺流程进行操作
3
2

核对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材料,未按卫生要求进行操作扣1分。

备注:1、消毒灭菌标志应附样张。2、满足各项及格分,现场审核通过。

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人(签名):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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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90)财综字第24号“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一文,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1990年3月14日 (90)财综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转来你院“关于要求对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征税和征收各种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不足。”根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0〕10号 200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特定社会团体,下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社会团体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团体中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有利于保证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目前,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有些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没有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这些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些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比较薄弱,党员未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不够完善,难以担负起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责;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闻不问。对此,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社会团体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保证。
  三、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团体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社会团体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四、做好社会团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生活。
  社会团体党组织要结合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员教育应体现社会团体的特点,贴近党员的实际。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社会团体的活动。要进行增强党性,发挥党员作用的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并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团结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要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人社会团体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会员中的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除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人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做好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组织的领导;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民政部门党组织应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时,把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所领导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的变化,适时调整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