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38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检验和评价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审批范围,卫生部于2003年2月24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执行《规范》所涉及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以及功能受理、审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3年5月1日后送检的保健食品必须按《规范》进行检验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产品的技术审评也按《规范》进行;如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检验评价的,则不予受理和审评。

  二、2003年5月1日前送检的保健食品如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检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其产品的技术审评则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如按现行的《规范》进行检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其产品的技术审评,也按现行的《规范》进行。

  三、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出具检验报告产品的注册申请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2004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以原检验与评价方法出具检验报告产品的注册申请。

  四、产品的送检时间以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评价检验受理通知书中标注的受理日期为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7〕16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涝、山洪及由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宁德中心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市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委〔2003〕22号)、《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2007〕11号);城区上游金涵水库调度方案,结合宁德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宁德中心城区(蕉城、东侨)内洪水(含江河洪水、山洪等)、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另外由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国土部门编制的专项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宁德中心城区防洪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宁德中心城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沿海,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9°8′至119°5′,北纬26°30.5′至26°59′之间。宁德中心城区主要由蕉城城区和东侨开发区组成,现有面积为15.6km2,人口20.5万人。城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台风雨季是本区域的主要天气形势,其次是锋面雨,年平均降雨量为2045.6mm,其中3~9月份约占全年的四分之三至五分之四。年最大平均风速为11.0m/s,实测瞬时最大风速达28m/s,海上达40m/s。

  城区地形为三面环山,一面临海。区内水系发达,大小溪流密布,其中影响及流经城区的溪流大小溪流共有12条,总集水面积181.8km2。城区位于主要河流金溪南侧,南际溪和小东门溪贯穿期间。金溪位于城区西北侧,全长29km,流域面积157.33km2,境内集水面积99.5km2;南际溪位于城区南侧,全长4.21km,流域面积4.663km2;小东门溪位于城区中部,贯穿城区,流域面积2.789km2。此外,还有坑溪、党校溪、西门溪、北门溪、坪塔溪、后岗溪、古溪溪和后山溪等诸小溪流,其来水主要经东湖塘海堤二十五孔水闸和贵歧四孔水闸注入三都澳。

2.2 洪涝风险分析

2.2.1 暴雨洪水特征及成因

  宁德市的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雨量充沛。城区处于海岸暴雨中心,年平均暴雨日数达7天(大暴雨年平均为1.4天)。暴雨多集中在8~9月,其次是6月。其原因是7~9月受台风及部分雷阵雨的影响,按过程雨量25mm以上的台风降雨或出现8级以上大风,作为影响台风的标准统计,年平均影响台风达到3.2 次。台风期间,均易产生暴雨,造成洪涝灾害。水灾成因一是由于城区部分地势平坦低洼,二是现有水利设施标准低。但是造成经常性水灾的主要成因是当上游洪水来临,下游又适逢涨潮,洪水不能及时渲泄,形成洪涝灾害。目前宁德市中心城区局部地区的防洪标准不到3年一遇,有的地方甚至每年都遭水灾。

  另外,城区背靠山,面临海,海拔高程相差大,在城区的汇水面积小,仅为20.85km2,溪流较多(大小12条),坡陡流短,汇流快。一般暴雨终止后2~3小时即出现洪峰,而且暴涨暴落。当洪峰进入城区后,坡降突然变缓,行洪相应减慢,加之流域内山林植被遭受破坏,蓄水保土作用差,水土流失后,造成河床淤高淤窄。又因东湖塘内鱼池增多,行洪港道被占用耕种养殖,原滞洪区的地面库缩小,同时东湖新村地基偏低,高程均为2~2.6m,都在洪水位以下,极易形成内涝。综上述种种因素所致均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或加重了城区的洪涝灾害。

2.2.2 城市历史洪水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自解放以来,宁德中心城区洪涝灾害频发,平均约每10年发生一次较大洪涝灾害,并造成巨大损失。

  1966年9月3日,14号台风带来全市的大暴雨,城区降雨量达176mm,山洪暴发,东湖塘25孔水闸因海潮顶托,渲泻不及,造成塘内2万多亩耕地被淹,塘内水深超过4m,外潮位达5.10m,该年洪水相当于5年一遇,潮水相当于30年一遇。

  1969年9月27日11号台风带来暴雨,适遇8月大潮,东湖塘海堤决口,洪水淹至体育场(现闽东大广场),造成洪、涝、潮三灾,南际溪桥头下洪水位达5.496m,超过警戒线水位1.6m。该年洪水相当于3年一遇,潮水10年一遇。

  1971年9月17日23号台风,城区风力达9级以上,三日降雨212mm,山洪暴发,东湖塘外潮位达4.52m ,造成海潮顶托,水闸排洪受阻,闸内水位高达3.0米,(超过设计水位0.15m)整个塘内耕地被淹,塘内大门山渠道缺口,五里亭排洪闸损坏,全市民房倒塌66座,损坏1739间。该年洪水相当于3年一遇,潮水3年一遇。

  1973年9月17日,城区发洪水,四小时降雨165.5mm 。暴雨造成洪涝灾害,东大街,环城路一带,路面水深达2.5m,房屋倒塌53间,死亡2人,据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达68万元。该年洪水相当于4年一遇,潮水2年一遇。

  1990年8月19日12号台风,全过程雨量达488mm,超过历史最大雨量,适逢天文大潮,东湖塘内水位达2.75m。这年受灾的密度和次数创宁德历史上记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88.4万元。该年洪水相当于15年一遇,潮水4年一遇。

  1996年7月31日8号台风,宁德洪灾损失达1.3亿元,该年洪水相当于10年一遇,潮水50年一遇。

2.2.3 淹没范围及风险分析

  由于城区三面环山、一面临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城区河流暴雨形成洪水只能经过东湖塘二十五孔水闸和贵歧四孔水闸泄入三都澳。从洪水成因分析看,城区发生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是山洪暴发后加上外海高潮位顶托,导致洪水无法及时排泄,从而造成灾害。此外,城区溪河的淤积和人为设阻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加上近年来旧城改造、宁川路、闽东路及长兴城建设,抬高了城区地面高程(城市现有地面控制高程3.9米以上),减少了滞洪区容积,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城区的洪涝灾害。

  根据近年来历次暴雨成灾情况看,蕉城区易涝低洼地带主要分布在宁川路西侧,蕉城南路东侧之间的下宅园、小场、桥头下以及东湖新村。此外,因道路排水系统淤积、堵塞,在蕉城南路宁德一中门口路段、芦坪路、宁川北路先锋广场路段以及鹤峰中路电业局路段,路面积水也比较严重。东侨开发区易涝低洼地带主要分布在华侨农场场部、五里亭及文笔嘉园小区等部位。

2.3 洪涝防御体系

2.3.1 城区水系及排水情况

  金溪流域由小金溪、洋梅溪、大金溪组成,全流域面积157.33km2,河道全长29km,3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1217.1m3/s。该流域来水量由金溪河道通过宁德大桥、溪口、贝头、兰溪直接排入东湖地面库经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小东门溪和南际溪为城区内河,流域面积8.01km2, 3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86m3/s,两溪在东侨开发区逸涛小区汇合后,直接排入东湖地面库经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坪塔溪、后岗溪、古溪、后山溪的来水,全部经城市下水道排入南大塘排洪渠,再由25孔桥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目前,南大塘排洪渠因征地等原因,尚未建成。

2.3.2 蓄水工程情况

  流域内现有水库5座,主要分布在金溪流域内,其中位于流域上游水库有4座(下大洋水库、金溪电站水库、金涵水库、中前水库),总控制流域面积147.175km2,总库容为2034万m3;下游有一座东湖塘地面库,控制流域面积192.5km2,3.0m高程以下总库容为1325万m3,有效库容1145万m3。由于城区上游水库设计均未留有防洪库容,因此诸水库对城区的防洪起不到有效调节作用,流域内的洪水主要经东湖塘地面库调蓄后,再经东湖塘海堤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排泄入海。

金溪流域水库情况一览表

名 称 集雨面积
(km2)
库 容
(万m3)
用 途
下大洋水库 30 347 发 电
金溪电站水库 78.1 34 发 电
金涵水库 36 1628 灌溉、供水
中前水库 3.056 25 灌溉、供水
东湖塘地面库 192.5 1145 排涝、养鱼

2.3.3 防洪工程情况

(1)金溪防洪堤

  金溪为流经宁德城区最大的一条河流,右岸大部分靠山边,仅有少部分农田,已建有堤防。左岸从金涵大桥(桩号1+110)至溪口抽水泵房(桩号1+110)为规划新城区的金涵组团及沿104国道工业走廊,本已纳入1999~2001年全省千公里江堤建设计划,由于资金有限,无法实施,经报请省水利厅批准作了调整。目前该河道的防洪工程基本上是维持原有现状,左岸无堤防设施,仅靠砌石田埂挡水,塌岸严重,导致水土流失,河床淤积。

(2)东侨开发区,由于地势低洼,防洪工程任务繁重,根据《宁德市城区防洪规划》,东侨开发区防洪堤总长为13.9km。通过这几年的建设,已建成防洪堤约3.1km,其中已达到30年一遇设计标准的仅为800m(龟山段)。由于东侨开发区东湖塘地面库周边的防洪堤尚未闭合,故已建成的工程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3.4 排涝工程情况

  宁德城区的排涝工程主要有南大塘排涝渠和宁德旧城区部分低洼地这两部分。南大塘排涝渠为旧城区蕉城镇的坪塔溪、古溪、后山溪、后岗溪四条小溪的汇水排洪渠,汇水后入东湖塘滞洪区经二十五孔水闸及贵岐四孔水闸入海,现状南大塘已年久失修,上游水土流失,塌岸严重,高速路以西旧河道局部被填,高速路以东已无水道可辩,宁川路以上河道已被民房建筑涵盖,下游仅为一些小水沟汇入水塘或田渠。宁川路以下河段及南大塘被列入规划的新区的金塔组团为高新产业、体育娱乐及高级住宅区,整治修复对新城区排洪影响巨大。目前,南大塘渠道6.08km长的挡墙未修建,其两侧建设用地的地面标高最低在3.5m以上,经过修建挡墙后,可以使该区域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宁德市旧城区的东湖新村一片及南门溪乾路一片,由于其地面标高仅为3.0m左右,原东侨开发区未开发前,由于东侨开发区地面标高均低于该标高,排涝问题不突出,现东侨开发区的地面标高均应填至3.5m以上,加上沿河防洪堤工程建成后,这两片的涝水已不能自由排出,排涝标准低于5年一遇。

2.3.5 防潮工程情况

  宁德城区防潮工程主要是指位于城区东部的金马海堤和五里洋海堤(白井塘段),其中:金马海堤全长2.49公里,该工程建成于上世纪60年代,曾因常年遭受台风暴雨和海潮的袭击以及原工程设计施工遗留问题造成堤身沉陷量大、堤身漏水、塌陷等工程隐患,致使工程防潮标准偏低。针对上述隐患,2005年底市政府投入3000多万元,用于工程除险加固,2007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目前该工程防潮标准已达50年一遇。但是与其相邻的白井塘海堤防潮标准仅达到20年一遇。

  因此,根据2004年7月经省水利厅审查批复的《宁德市防洪防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宁德中心城市防洪标准应为30年一遇,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设计。现状的宁德城区防潮、防洪、排涝标准均偏低,中心城区现状防洪形势极为严峻。

2.4 重点防护对象

  市、区党政机关要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各类学校,电信、移动、联通宁德公司,银行、人防工程、燃气公司、水厂,国家粮食储备库、油库、加油站,104国道、罗宁高速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市内易积水交通干线和危房稠密居民区。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蕉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置中心城市防洪应急有关事务。宁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侧重于处理全市防汛工作应急事务和中心城区防汛应急有关事务的宏观指导,而蕉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则主要负责处理和协调各自辖区内有关防汛抢险事务的具体实施。其中涉及市级单位负责的城区管理事项,主要由市防指为主负责协调,而涉及群众生活、人员撤离等具体工作的,则由蕉城、东侨按管辖范围负责协调。

3.2 成员单位职责

  直接获取防汛信息的单位应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是密切监视天气和江河、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在暴雨洪水发生之前向有关部门发出预报。根据规定,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天气预报、暴雨警报和台风警报;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洪水信息。其他有关单位按宁政[2007]11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分别负责城区防洪相关事宜,其中市级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全市防抗洪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中心城区防抗洪灾工作的宏观指导,蕉城、东侨有关部门侧重于负责城区防抗洪水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发生严重灾情,洪水开始退落后,各有关单位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安置灾民、医疗防疫,恢复灾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支援灾区工作。

3.3 办事机构

  宁德市防汛办为市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蕉城区防汛办为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东侨防汛工作办事机构。

4 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报,将有关暴雨信息及时向市领导、市防指报告,并通过气象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有关单位和区域内有关防汛责任人。市防指接报后,将有关暴雨信息发布到市防指成员及蕉城区防指、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由蕉城区防指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将暴雨信息及时传达到基层,做好有关防范部署。

  由宁德水文分局发出洪水预报,将预报的城区水文站点水位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根据预报结果,视情况向市领导汇报和作出防御部署,并通报蕉城区防指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作好相应防范准备。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及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市防指部署适时作出防范部署,明确防范目标,督促有关单位和乡(镇)、居委会(社区)组织干部群众不间断进行巡查。

4.1.2 防洪与排涝工程信息

(1)防洪工程信息

  当接到洪水预报信息时,城区有关街道、社区、堤防管理单位等应组织人员加强对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区防汛指挥部,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迅速报告市、区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向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2)排涝工程信息

  当出现大雨以上降雨强度,排涝沟渠排水管网开始运行时,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蕉城区范围内红线宽24米以上(含24米)主、次干道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蕉城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红线宽24米以下支路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东侨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同时,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所属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及时对辖区内排水沟渠(主、次干道排水设施除外)进行清淤、疏浚或排除故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区防指接报后迅速报告市防指。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半小时内及时上报。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4.2 预警级别划分和响应措施

  本预案根据城市洪水、暴雨渍涝、台风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并以此确定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发生各量级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及时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就近、就高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则按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要求,按照既定的防御方案进行防御。

4.2.1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30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5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15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2~5年一遇洪水。

  发生以上各种情况之一时,市区沿河各地方尚处于防范标准之内,但城区部分低洼地带可能会排水不畅。各单位应加强值班和防守力量,并采取相应措施。

4.2.1.1 市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加强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控制站的雨情、水情,实时通报。

(3)研究可能出现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4)了解、反馈城区各片区防御动态。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防汛指挥部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2.1.2 市气象局

(1)分析降水重点区域天气发展趋势。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及预报意见。

(3)收集有关站点的降雨情况。

4.2.1.3 市水文分局

(1)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

(2)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滚动预报。

(3)发布洪水信息或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暴雨洪水实况。

4.2.1.4 市水利局

(1)加强防汛值班力量。

(2)密切关注雨、水情,部署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检查工作。

4.2.1.5 市国土资源局

(1)了解督促城区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部署情况。

(2)对市区重点地区防滑坡、崩塌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4.2.1.6 市建设局

(1)做好沿小东门溪、南际溪两岸夜景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2)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巡查,做好城区主、次干道的排水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因城市改造而引起的城区排水不畅问题。

4.2.1.7 蕉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加强值班力量,保持与市防汛指挥部、区有关部门的沟通。

(2)督促街道办事处派出人员、队伍对低洼地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做好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沟渠等的排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解决。

4.2.1.8 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加强值班力量,保持与市防汛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

(2)加强对辖区内低洼地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做好道路、沟渠等的排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解决。

4.2.2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50 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10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18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小东门溪水位较低,沿河两岸仅局部位置出现受淹情况,但南际溪及沿岸部分地方将出现洪水漫溢。此时,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做好前述第一款情况下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外,相关单位还应做好下列重点工作。

4.2.2.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指挥长到指挥部坐镇指挥。

(2)密切监视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3)关注对东湖塘25孔水闸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防洪调度。

(4)对城区各地防洪、防暴雨、防地质灾害工作做出部署,发出抗洪抢险紧急通知。

4.2.2.2 市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加密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控制站的雨情、水情,实时通报。

(3)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

(4)研究可能出现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5)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汛情,了解、反馈各片区防御动态。

(6)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暴雨诱发次生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的工作情况。

(7)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2.2.3 市气象局

(1)分析降水重点区域天气发展趋势。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及预报意见。

(3)收集有关站点的降雨情况。

4.2.2.4 市水文分局

(1)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

(2)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滚动预报。

(3)发布洪水信息或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预报情况。

4.2.2.5 市水利局

(1)加强防汛值班力量。

(2)负责市区防洪设施的检查、巡查。

(3)密切注视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的蓄水情况,指导水库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4.2.2.6 市国土资源局

(1)了解督促城区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部署情况。

(2)对市区重点地区防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4.2.2.7 市建设局

(1)做好沿城区溪河两岸夜景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2)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巡查,特别是中心城区局部内涝地区管网的疏通巡查。维修好排涝设施,随时启动排涝设备。

4.2.2.8 市交通局、公路局

(1)做好城区本部门负责管养范围内水毁道路修复的各种准备,及时抢通水毁路段。

(2)市交通局负责市区通航水域内运输方面安全。

4.2.2.9 蕉城区防汛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1)加强值班力量,防汛指挥长在坐镇指挥。

(2)组织相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组织抢险队伍,负责低洼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撤离工作。

4.2.2.10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加强城区道路巡逻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力量,对部分隐患和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4.2.2.11 市卫生局

  开展不良气候的卫生防治工作。

4.2.2.12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

  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的宣传工作,做好市委、市政府的防洪部署和工作动态的报道。电视台应及时播发气象预报信息,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动态信息。

4.2.2.13 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

(1)根据设计及经审批的水库度汛方案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2)接受市防汛指挥部的监督,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防洪调度。

4.2.3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12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22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监视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和地质灾害主要危险点状况,重点对抗洪抢险工作作出部署,对主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实施监控;同时,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做好前述第二款情况下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外,相关单位还应做好下列重点工作:

4.2.3.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召开防汛会商会及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及时组织力量封堵防洪缺口。

4.2.3.2 市政府办公室

(1)了解城区抗洪救灾动态,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督促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政府全面做好防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2.3.3 市防汛办

(1)实时收集掌握城区抗洪救灾动态。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险情和灾情。

(3)提出决策指挥建议,为指挥部拟制文件。

(4)加强与宁德军分区、宁德武警支队的联系,协助做好军警、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洪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洪信息。

(6)向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情况。

4.2.3.4 市气象局

(1)分析并预报市区及上游未来降雨趋势,特别要做好短时降雨的监测预报工作。

(2)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会商研究。

4.2.3.5 市水文局

(1)加密对市区河流水文站点洪水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水预报情况。

(2)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会商研究。

4.2.3.6 市水利局

(1)督促蕉城区水利局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及城区防洪堤的安全检查和巡查。

(2)在洪水到来之前,提出封堵防洪缺口的方案,报市防指。

(3)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的研究决策。

4.2.3.7 宁德军分区

(1)根据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驻宁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所辖部队准备和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协助做好城区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4.2.3.8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做好城区危险和隐患路段的交通管制,协助做好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4.2.3.9 武警宁德支队、消防支队

(1)根据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部署所辖各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所辖部队准备和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协助做好城区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3)准备好冲锋舟及其他抢险器材,随时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2.3.10 宁德电业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部署电力部门防抗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落实可能受淹配电房、变电房、变电站及电力线路的防洪方案,及时启动市区应急供电预案,确保市区供电。

(4)组织110供电保障小组随时处理应急供电故障。

(5)切实保障党、政、军、通讯、防汛、气象、医院、公安、看守所等重要部门的用电。

4.2.3.11 市交通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运输企业,共同做好进出宁德城区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保畅通工作,及通航水域内运输方面安全防范和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3)组织做好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4.2.3.12 市、区通信部门(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等)

(1)组织落实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部署各自通信保障工作。

(2)保障党、政、军,防汛及抗洪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3)及时将经过有权发布信息部门确认的防汛相关信息,以声讯、短信等方式发送至市区各电信、移动、联通手机用户。

4.2.3.13 市国土资源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小组人员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3)指导做好市区防御滑坡等地质灾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性斜坡范围内重点工程、单位及居民房前屋后的巡查,责成责任人做好监测和防范工作。

(4)掌握市区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动态,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和防汛指挥部报告重点险情及处理情况。

4.2.3.14 市教育局

部署、落实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特别是在校学生的安全转移,以及危险校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4.2.3.15 市建设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负责做好市区自来水供应的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出现的管道冲毁、破裂等事故,有效应对市区自来水供应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负责落实应对措施,做好市区下水管道、市政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

4.2.3.16 市民政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后的生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吃、住、穿等工作。

4.2.3.17 蕉城区党委、政府,东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1)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抗洪救灾工作。

(2)及时组织力量封堵防洪缺口。

(3)组织和落实相关街道、居委会做好受淹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活安置工作,做好避难地点灾民吃住穿的安排。

(4)组织抢险队伍,发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抗洪救灾。

4.2.3.18 蕉城区防汛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1)坚持24小时值班。

(2)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等向区党委、区政府汇报,并传达到基层和有关单位,同时结合实际作出防范部署,做好跟踪、检查、落实和督促工作。

4.2.3.19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

(1)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市级新闻单位,播发市委、市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有关防洪工作部署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汛情通报,以及市气象局和宁德水文局的有关暴雨、洪水警报预报的播发工作。

(2)负责统一接待、安排市外主要新闻媒体单位来宁采访的记者,做好全市防汛抗洪抢险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英雄事迹,及地方、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鞍山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1995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合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厂长(经理)离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聘、解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订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市审计局是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并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
(三)、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组织工作,如实向审计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审计管辖、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离任审计的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市审计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内容: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明确资产经营责任;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厂长(经理)任期经营目标或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五)、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织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厂长(经理)任期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的任免部门或单位,应在其离任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根据管辖分工,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
审计机关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部门内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社会审计机构在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后,应当与提出离任审计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及时签订协议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织根据审计工作安排或协议书确定的审主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织依法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政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坏、伪造、转移或隐瞒。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取得证明材料时,可以利用有关部门、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结论或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在向审计组织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审定审计报告,对离任者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
社会审计机构、部门内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请同级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部门内审机构出据的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部门内审机构的离任审计事项进行抽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及时向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对任职期内经营业绩突出的厂长(经理),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同级审计机关监督解决。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依法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离任审计业务的机构应对其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社会审计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由确认资格的审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离任审计资格;社会审计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审计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离任审计资格;
(二)、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缺乏公正性、真实性的,同级审计机关可责令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离任审计资格;
(三)、对未经审计机关批准承办离任审计业务的机构,审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同级审计机关可对审计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罚款,对审计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完成审计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一)、厂长(经理)任职期内,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或给国家、企业财产造成大额流失的;
(三)、厂长(经理)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犯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组织查出企业盈亏不实而获取的荣誉称号,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授予机关予以撤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办法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按社会审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