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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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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1年3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1年3月20日)

(1991年3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秦杰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批准任命王骏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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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一月)

为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和工作网络,明确社区负责人亲自抓,相关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基础工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六清”:原工作单位清、下岗失业时间清、家庭情况清、技术特长清、就业愿望清、落实岗位清。积极开展社区就业资源调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就业岗位台帐,以及相应的跟踪服务卡。准确及时做好各种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工作。
3、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社区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办理求职登记和培训申请等社区就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每个社区创立再就业基地1--2个、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组织5个。创造条件,与辖区单位开展共建共帮活动,共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异地就业,帮助协调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受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做到应发尽发,投诉率低于5%。积极促进再就业,年度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及时接收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人员,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符合考核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向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申报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要载明辖区总人口数、下岗失业人员数、促进再就业主要措施、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援助情况、再就业率等)。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再就业花名册,及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花名册等基础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推荐。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按《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表》所列项目和要求,组织审核,逐项打分。经审核合格,要求社区居委会填写“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申报表”(一式三份),推荐上报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3、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复核。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上报的候选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申报材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复核上报的候选社区,组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考核总得分达95分,且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表彰奖励
被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年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责令作出整改;第三年仍未达标的,取消先进资格。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当年全部获得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对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供销社在建立服务体系,支持农业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但由于隶属关系几经变动,经营范围日益缩小,加之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负担较重等原因,目前活力不足,亏损严重,经营困难,与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及加快农
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省委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特别是最近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把供销社办成富有活力的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把供角社办成富有活力的农地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1、供销社既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既要履行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能,又要承担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既是联结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重要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在农民的重要纽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
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供销社地位、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供销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中的特有作用。
2、供销社要在现有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集中精力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推广服务。除继续做好重要农资商品的专营工作外,要以“庄稼医院.为主要形式,走技术、物资结合的路子,积极为农民提供田间巡诊、测土施肥等配套服务。真正做到以科技为先导,搞好多部门联合、协调的综合服务。
二是发展农副产品的产销服务。要积极推进农副产品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根据市场需求,以农副产品为主营对象,以扶持商品基地建设为重点,建立大宗商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积极培育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在农副产品的集体产
地和集散中心建立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吞吐调剂,搞活交易,支持和帮助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三是健全日用工业品的供应服务。要根据农地消费变化,调整经营结构和商品结构,扩大进货渠道,增加花色品种,改善经营方式,扩大销售,满足需求,提高效益。
四是积极扶持发展乡镇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要经营为乡镇企业、社办加工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开发当地资源,组织原材料供应和推销产品。
五是搞好其他服务。要积极兴办饮食、理发沐浴、旅社、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搞好耐用消费品等商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方便群众,适应需求。
边远贫困地区的供销社,可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上述内容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综合服务。
二、供销社要努力扩大经或范围,开拓服务领域
3、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社都可以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社,只需核发一个综合经或执照。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统一经营、专营专卖、归口经营的商品,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要作必要调整,一般应允许供销社经营,或允许供销社代购代销。
4、坚持和不断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由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的政策。除国家规定的农垦、外贸、烟草、科技专用化肥外,其亿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
5、重申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规定,省产棉花的收购和全省纺棉、絮棉的调拨供应,均由省棉麻公司统一经营。
6、为促进农副土特产品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要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其产品的购销作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有的骨干产品,如主产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建立专业公司经营的,也应由供销社负责组建;若不由供销社负责
组建,应对供销社的投入进行清理偿还。其他行业扶持农村原料生产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行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外贸部门扶持建立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产品,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出口和内销发生矛盾的紧缺农副产品,由计划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
协调内外贸、内外销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7、粮食。供销社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议购议销。
8、烟草。烤烟新产区、分散产区以及烟草部门无条件经营的地区,可委托供销社扶持生产和收购,供销社享有与烟草部门同等的扶持费。晒烟、土烟仍由供销社经营。在烟草部门没有设点批发卷烟的农村集镇,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管理部门委托供销社经营。
9、为搞好农村药品供应和中药材的产供销,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尚未延伸到的地区,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公司)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医药批发业和。具备条件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供销社,医药部门应继续给予安排经销。中药材除麝香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外
,甘草、杜仲、厚朴由于我省不是主产区,为搞活流通,可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这三个品种及其他品种。由医药、药材公司(站)根据市场需求与当地供销社签订供需合同,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销。
10、继续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计划商品要城乡切块,计划分列。农业生产、乡镇工业所需要的原材料、辅料以及民用建材等,供销社应接受主营部门委托,积极扩大经营。供销社中以跨地区多渠道自选进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11、商业、物资、林业、石油、农机等部门所经营的计划内商品,在农村无网点经营而供销社又能经营的,要委托和支持供销社经营。计划外的由供销社自行经营。
12、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经销或代销。
13、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外贸部门要积极为供销社代理出口,委托收购出口商品及其加工、挑选。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边境贸易业务。供销社可按照云政发〔1991〕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同境外工商企业直接开展购销贸易、兴办合资企业、合作
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三、供销社要加快自身改革与建设的步伐
14、供销社要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要坚持基层社和县以上联社同步改革,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的能力,进一步开发生产和开拓市场。
15、基层供销社应逐步办成所在经济区范围内的购物、加工、科技、文化娱乐的服务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资源,积极引导、组织、参与农民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及其他工副业,培育和聚集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壮大集体经济和供销社自身的实力。
16、县以上联社及其所属公司,要进一步扩大对基层社农副产品的分购联销、工业品的联购分销、社办工业产品的分产联销等业务。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与基层社的初加工紧密结合,形成社办工业体系。要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
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有计划地积极兴办批发市场,发展批发和期货贸易,搞好产区的县级批发市场建设。对地方生产、区域消费的产品,可在产区或中心城市设立区域性批发市场。尤其要注重利用我国南北市场的互补性,积极开拓“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市场。
17、要加快“四放开”改革步伐,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在企业内部推行“三制”、“三岗”,即全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内部待业制和待岗、试岗、在岗。在强化岗位制的同时,搞好分配上的放开,在依法纳税和控制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自身经
济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自主分配。
18、基层供销社应按集镇、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强求一乡一社。新建乡和山区乡可设立分社,实行统一核算。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增强供销社的活力
19、建立供销社发展基金。各级供销社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可按全年商品销售总额税前提取0.5%-1%作为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基层网点的更新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此项基金由各级联社掌握,有偿滚动使用。
20、有计划地解决供销社仓储、经营设施、危旧房屋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问题。所需资金,一是“八五”期间省计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地、州、市相应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化肥仓库的建设;二是从供销社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三是采取国家、集体、社员一起上的方式,
多渠道筹措资金。
21、各地主管部门在具体安排使用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含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家专项扶贫贴息贷款、经济开发贷款、扶持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等)时,要统筹兼顾,对供销社上报项目要择优安排资金,由供销社牵头扶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
22、从1992年起,供销社扶持农民建设商品生产基地所需资金,纳入农业投资,统筹解决。新工矿区、开发区的供销社网点建设,应同时纳入国家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在总投资中解决。
23、供销社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凡是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由供销社经营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定价。
24、金融部门对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收购重要农副产品所需贷款,要优先安排,并执行基准利率。
25、对于“未弥补亏损”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弥补,或用今后3年供销社实现的利润抵补。在未弥补或抵补前,经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批准,可给予计息缓收照顾。
26、根据国务际和省政府关于“供销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的规定,供销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商品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单独列帐,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予以弥补。
27、对供销社的社办工业、汽车运输业,在技术改造、原材料和油料供应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照顾。
28、供销社在辖区内设置的分散网点,不需另行登记注册,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如不使用工商部门修建的市场设施,亦不收摊位费。
29、为切实解决特困基层社问题,对于贫困地区的特困社,从1992年起,在五年内由省财政每年拨给省供销社150万元,专项用于特困基层社经营网点、设施建设代款和社办工业贷款的贴息。地(州、市)县两级每年也应适当安排资金扶持特困社。
30、供销社新办的加工企业和营销、服务经济实体,可比照新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的办法执行。对确有必要的,经向县税务局申报,可酌情再放宽1-2年的减免期限。对沿边、贫困地区和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在一个县范围内零星分散、收入较少,以
及恢复发展缓慢的农林特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可给予免征或缓征农林特产税的照顾。
五、进一步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
3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关心和支持供销社的工作,把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作为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供销社目前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基层社的困难要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全力支持把供销社办成
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作出积极贡献。


199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