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信 息 产 业 部
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厅(办),有关直管协会,国家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是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决策随意、制度不严、财务账目不实、采购和销售“暗箱操作”等问题仍很突出,严重制约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管理信息化能够大大提高企业收集、传递、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增强制度的约束性,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是解决企业管理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
(三)推进管理信息化需要转变经营观念,再造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严格规章制度,分流富余人员。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的过程,是对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改造过程,是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是一场革命。
(四)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管理流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管理创新。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化系统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各项管理业务的协同性要求很高,这些综合系统的实施将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是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和各项管理工作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五)推进管理信息化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涌现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等一批先行企业,通过管理信息化,提高了管理水平,改善了经济效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但总的看,我国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的企业只能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有的企业在局部应用了信息技术,但信息不能集成、共享;有的企业虽然实施了ERP等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广大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企业要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充分认识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大力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明确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六)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通过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七)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实现管理科学、向管理要效益为宗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改善营销服务,增强透明度,加强内部制衡,完善决策程序,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管理信息化要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管理信息化促进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八)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走形式。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信息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质量,及时改进,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国家重点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到“十五”末期,大多数国家重点企业要基本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其中制造类企业可以应用ERP为主,同时结合自身情况选用SCM、CRM、PDM等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
(十)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努力实现比较完善的财务、营销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网站及主页,不断拓宽和提高电子商务的范围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
(十一)把管理信息化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信息化意识和紧迫感、责任感,坚定推进管理信息化的信心,重大事项要亲自决策,重点工作要亲自推动,人力、财力上要予以保障。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企业信息主管负责实施的组织领导保证体系。
(十二)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劳动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的各项要求,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要狠抓经营思想的转变和更新,改变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流程,为实现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定额、计量、标准、统计、物料及产品编码的规范化管理。对照先进企业找差距,提高定额、计量、标准的水平。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录入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适时性,重要数据要尽量实现自动采集和生成。建立应用信息技术的企业内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把人才培养作为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大力引进和培养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努力培育和建立自己的软件开发、应用和维护队伍。对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人才,要加大收入分配方面的激励。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意识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五)建立企业内部单一的、可拓展的公共基础网络,增强网络的智能服务功能,确保各软件之间的兼容以及管理系统的相互对接和有效集成。采用先进、高效的方式,将企业内联网与外联网包括互联网连接。运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等,实现数据全面整合和信息共享。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过滤网等系统安全技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四、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基本要求
(十六)推进管理信息化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整体规划,避免孤立地设计或实施某项管理,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整体规划要以应用综合性系统为重点,实现主要业务流程电子化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配置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十七)在整体规划和健全信息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管理流程变化和工作量大小,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系统实施;对于有多个功能模块的综合性系统,可按功能模块分步实施,确保实施一个,成功一个。
(十八)积极引入国内外管理思想先进、水平较高、便于应用且价格合理的管理软件。引入管理软件要注意区分离散集成生产与连续流程生产企业的不同特点,比较不同软件的实际应用效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开发管理软件,但要注意融入先进的经营思想和理念。对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管理软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创新。
(十九)充分认识管理软件应用于管理业务的艰巨性,企业的业务部门要同信息技术部门密切合作并发挥主导作用。狠抓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确保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线成功运行。认真梳理和改造现有业务流程,调整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实施“扁平化”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对设计、采购、加工、库存、销售、配送、财务等业务运作进行系统整合,提高业务运作的效率,确保在交货期内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二十)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内部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会计部门要能同步得到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每一次业务活动的信息,并实时进行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速度。严格控制录入数据的更改,对更改的数据要作特别标识以备核查,做到会计核算包括生成会计报告的软件程序不可随意更改,杜绝人为调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实行目标成本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反映和分析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异,及时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实施预算管理,把采购、销售等环节的各项资金的收支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实时的监控和调度,使不进入系统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无法实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
(二十一)实施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采购管理要实现内部各相关程序和权力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制衡,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等信息要在企业内部网上公开,做到采购人员掌握的信息,监督和管理人员也能掌握,防止“暗箱操作”,堵塞采购漏洞,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物资质量,防止过高的库存。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专业网络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和质量信息,努力实现网上招标采购;其他企业要实现比质比价采购。
(二十二)实施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营销管理要建立覆盖各销售网点的计算机网络,将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客户需求、市场变化等信息纳入计算机网络,即时进行监控、调度、响应和分析。防止个人垄断客户资源,杜绝挪用、占用货款,避免人为压价,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网上营销、企业对企业(B to B)、企业对消费者(B to C)等电子商务。
(二十三)实施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管理的业务流程要符合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采购、加工、检测、出厂、售后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或重要工序的质量数据,以及大型、复杂机电产品的逐个产品的质量档案,要纳入管理信息化系统,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二十四)管理信息化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促进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信息化。要重点推广管控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以及CAD、CAPP、CAM、CAE一体化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
五、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及时总结管理信息化先进企业的经验,通过新闻宣传、经验上网、现场培训、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大力传播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
(二十六)从履行出资人职能出发,各级政府可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质量、进度等提出要求,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外部实施监督,增强内部制衡,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做假账。
(二十七)企业可以将管理信息化资金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今后新建项目要安排一部分管理信息化配套资金。对于经营管理比较好、选用软件水平高、整体规划比较完善、组织得力的国家重点企业,其管理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对于水平较高、适应性强、具有示范或推广价值的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软件的开发,各地可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必要资金进行导向性资助。
(二十九)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从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中选拔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送有关院校进行管理信息化知识培训,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培养一批管理信息化急需专门人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2003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普及性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组织实施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三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培训,开发或推广行业性软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二OO二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汽车、摩托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用电话(0769-23055555)、电子邮箱(23055555@dg.gov.cn);根据《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设立的举报中心,同时受理对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并提供举报事项的有关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保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对举报人各种方式的举报都应当立即转往本单位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不得推诿拖延;举报中心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的原则及时将举报信息转递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信息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不属于本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管辖的,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信息2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并告知举报人;如不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举报中心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一般案件,查证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中心转递的举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查证反馈;重要案件,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说明。
第九条 根据《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设立的奖励资金,同时用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每辆100元的奖励。
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每辆3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出售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出售不足30副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出售30副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举报出售伪造、变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出售不足30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出售30副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举报伪造、变造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缴获不足100副假牌假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缴获100副以上不足300副假牌假证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缴获300副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举报伪造、变造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缴获不足100副假牌假证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缴获100副以上不足300副假牌假证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缴获300副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四)举报非法代办机动车上牌点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受理单位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金由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先行垫付,再由公安分局集中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报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金额,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将奖金发放到市公安局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举报及奖励事项,依照《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