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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4:35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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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2002〕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粮食市场化,省政府决定对已退出保护价的玉米,采取财政适当补贴差价的方式,将截止2001年9月30日的玉米保护价库存,一次性划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其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为加强领导,便于协调,切实把划转销售玉米工作做好,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制定的《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二年四月五日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玉米、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通知》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的玉米、稻谷均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价格由市场调节。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尽快解决粮食购销中的遗留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对核定的保护价库存玉米和稻谷数量由财政给予适当差价补贴后,一次性转为企业非保护价的商品周转粮,由其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根据省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一、保护价库存玉米的界定。按照新老库存分开的原则,这次划转销售的玉米库存,是指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玉米库存数量(不含陈化粮);2001年10月1日后形成的玉米新库存,一律界定为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属划转范围。
  二、差价补贴的核定。对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差价核定,以市粮食局统计的库存数量和会计平均成本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市场价格因素及对我市补贴总额,市对各县(市)(包括矿区,下同)测算一个总的差价补贴额,再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县(市)按本地确定的补贴办法,尽快落实到应享受补贴的粮食企业。差价补贴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省财政负担51%,从市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列支49%。
  三、差价补贴的时间。对确定列入划转销售范围的保护价库存玉米,划转时间一律定为2002年1月1日。但对这部分保护价库存在200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给予储存环节补贴;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会计上相应调减定购和保护价粮库存值;在统计上相应调减定购和保护价粮库存数量。有关统计、会计数据要按新的填报口径在1月份报表中反映。
  四、差价补贴的管理。此项粮食包干差价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次拨给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严格按照县(市)政府与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划转销售保护价粮食责任书”落实有关责任,收到补贴后10日内将补贴拨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此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开设“销售保护价玉米差价补贴”明细帐户,核算差价补贴的收支,结余差价补贴资金,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县(市)农发行要加强专户监管,将财政、粮食部门确定的划转粮食数量和差价补贴额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并监督企业顺价销售;对加上差价补贴仍难以顺价销售的,企业如有弥补来源可以达到顺价的,要积极促销,达不到顺价销售的,严禁粮食出库,防止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收到差价补贴后做补贴收入处理。
  五、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对本次划转销售工作,实行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政府要同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划转销售保护价粮食责任书”,狠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划转销售工作由粮食部门牵头组织,并及时协调督导,指导粮食企业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做好差价补贴的测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拨付差价补贴;农发行要根据销售保护价玉米成本分割销售货款和差价补贴,足额收回本批次粮食贷款本息后,剩余价款和补贴款划入企业费用帐户。
  六、建立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等违纪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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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扈亭河

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
(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2、部分案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也容易导致执法的随意性。
3、对一些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法院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等原因。
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位数不少,常常有执行员抱怨“根本没法执行”,就是这种情况,这是法院自己给自己带来的“绊脚石”。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或者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立法、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等诸多方面,同时也有赖于普法宣传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切实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而执行力度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到“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要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体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执行工作的权威,努力把法律文书的要求落到实处。首先要提高办事效率。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当申请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方式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次,对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 冻结、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对一些被执行人员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要敢于坚持原则,对法律负责。对于来自各方面的干预要尽可能地向他们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求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对于非法干预的要坚决抵制,严格依法办事。
(二)加大执行改革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
在高级法院辖区内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相结合的多管齐下的办法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效果更好。异地执行方式的优点是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际关系少,受“地缘”、“人缘”关系影响较小,执行力度较大。它一般适用于执行法院与执行地点相距不太远、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财产的案件。交叉执行就是在高级法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法院相互交叉,甲地的案件由乙地法院执行;乙地的案件由甲地或丙地法院执行。所谓提级执行,就是将本来应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提到上一级法院执行。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中的种种阻力、“地缘”、“人缘”关系等等,都是越往下越严重,上级法院跳出了下级法院所在的那个“小圈子”,级别高,影响力大,突破了原来的种种关系,执行起来阻力相对小一些。所谓统一执行,是指对一些有特殊阻力、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高级法院调集辖区内的执行人员和装备,统一指挥,统一执行。
(三)坚持学习与培训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
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因此,抓好执行工作必须从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入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认识,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的观念。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树立起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从思想上明确“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并把其作为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和评价执行工作好坏的基本价值取向。执行人员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其次要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执行水平和办案能力。第三,强化内部监督。对那些违法违纪的干警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加大法院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会诚信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资产评估工作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1995年5月10日以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具有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会计、工程)工作经历十年以上,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四)担任过政府确认的五个评估值在五千万元以上或累计评估值在三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鉴定;
(四)担任过五个评估值在五千万元以上或累计评估值在三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业务工作总结。
四、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和管理的机构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六、认定时间
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有关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认定要求
(一)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
(二)凡是违反有关资产评估法规及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有违纪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凡是申请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