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是规划,后面是征收——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预定公物制度
刘建昆
城市道路的修筑工程,在世界各国均为公益事业。而道路工程往往涉及对土地及其地上物的征收。作为唐福珍案发生背景的,正是成都市有关方面修筑城市道路的行为。
台湾地区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指定”,相当于法国的“公共道路划界”,日本的城市规划土地征收中“事业认定”(项目认定)。法国正规的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包括事前公共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作出可转让决定四个步骤,王名扬认为:公共道路划界实际上是一种“更方便更迅速的公用征收方式而没有采取公用征收的正常程序”。因此,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有关制度整体上也可以作为征收的一个步骤加以研究,而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征收的前置程序。其特点是:
1.在城市规划区,依据城市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规定:“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应视实际情况,分别设置左列公共设施用地:一、道路……”;法国“根据城市规划而实施的划界,不限于道路的调整和改进,也适用于新道路的开辟。”
2.行政机关得对该地块实施建筑许可管制,并辅以警察权力打击违法建筑。在法国“为了国有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对保留土地不发给建筑许可证。”“行政机关在领发建筑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台湾还专门制定了《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在日本经过项目认定后所有权人“其自身变更土地房屋的形态,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时,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否则不能请求相应部分财产的补偿。”
3.原土地所有者负有建设上的不作为义务。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一条:“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后,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在法国“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
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日本“自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日起,任何人未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禁止在项目设立地上从事会导致土地房屋形态改变等明显影响项目运行的活动。”
4.条件成就后进入征收程序。在法国“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日本则“自项目认定告示公布之日起,项目设立人就因此获得了裁决申请权。项目设立人可以在此之后的1年之内,申请相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裁决。”
在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征收或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是否设置期限曾有过争议。1988年修正的《都市计划法》取消了原有的期限规定,1994年大法官释宪亦认为:“无从单独对此项保留地预设取得之期限,而使于期限届满尚未取得土地时,视为撤销保留,致动摇都市计划之整体。”但是遥遥无期的征收,在台湾久为诟病。
从中也可见,虽然有急缓之别,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大陆法系立法例倒是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社会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 发明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其中每件专利申请后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专利再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但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元。
用于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
主要是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用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专利申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展示交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
(六)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
1.对市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者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2.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1.宣传报道知识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八)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
1.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3.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九)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项目属于专利申请的,应提供: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二)项目属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提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项目属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应提供项目计划,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的对象名单。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复审合规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洛政文〔2006〕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