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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57:25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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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5〕135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

为加快滇池治理步伐,进一步完善滇池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增强各部门治理滇池的责任感,按照市委市政府滇池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滇池流域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
二、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一)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各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
(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各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
(三)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各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元。
三、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由市滇管局(市滇保办)负责收取,进行登记造册,完备手续后,缴入滇池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专户,由昆明市财政专户管理。
(二)每年度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束后,由市滇管局按照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本年度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处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各责任人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手续或是缴入同级财政的手续。
(三)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更换的,由责任单位向市滇管局提出申请,市滇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退还原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新任职的责任人从任职起向市滇管局交纳风险抵押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动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四、滇池流域7个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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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要求,国家局科教司组织各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申报。经有关基层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局(公司)初审和国家局审核并报国标委核准后,烟草行业共有23位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同志获得国标委颁发的“荣誉证书”。现将获得此“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公布(见附件),请有关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将“荣誉证书”(附后)转发给相关同志。
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活动十分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基础,更是参与国际间激烈竞争、应对来自各方面严峻挑战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行业依法行政和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长期以来,在烟草行业各级标准化岗位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标准化事业和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此,国家局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国家局希望行业从事科研和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要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 件:

  烟草行业荣获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5&pic_id=0




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质[2003]2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4日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成熟做法,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近期和2004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把握基本原则,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

  (二)要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要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工程项目、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

  (三)要结合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计划,选好师资,分批分层、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加快制定、完善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

  根据《条例》的基本制度,我部将组织修订《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等部门规章,制定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标准规范。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一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二是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要依据《条例》规定及时调整和修改;三是对《条例》规定由各地负责管理的工作,要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四是要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又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各地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以及即将出台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严把企业建筑市场准入的安全条件审查关。要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晋升和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条件审核的基本依据。同时,要严肃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除直接责任人外,重点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改进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要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和巡查为主。引导和促进企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控制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各地要安照《条例》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沟,要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安全监督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到位。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政府安全管理如执法监督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