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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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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我司200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以便安排工作时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改造市政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要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抓紧治理水源污染,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紧南水北调的前期工作;加强城市道路建设,适当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要广泛开展城市绿化,强化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综合治理,使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拓宽投资渠道,注意投资效益,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今后几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做好2001年的工作,对实施“十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方针,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环境设施和交通设施建设,以城市节水、城市绿化为重点,努力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为重点,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工作:

  一、开好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二月下旬将召开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就加快城市绿化建设作出部署。国务院将发出《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明确城市绿化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这是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搞好绿化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合理利用土地,加强科技指导,着力搞好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美化。使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有一个大的进展。要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好第六批国家园林城市审定命名工作,办好第四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和中国(厦门)国际城市绿色环境博览会,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做好城市园林世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建立园林绿化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制定风景园林注册专业资格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抓好城市节水工作。

  贯彻实施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大力加强城市节水和治污工作。制定并实施节水型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城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的控制标准及检测规范;研究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研究和推广污水回用的技术和设备,制定有关技术政策;继续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工作。召开全国城市节水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标准,年底前公布第一批初步达标城市名单。继续贯彻实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总结两部制水价改革试点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提高,抓紧将城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继续抓好“三河三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

  组织做好“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治污及供水需求预测研究”工作,争取2OO1年3月底形成“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治污及供水需求预测研究报告”和“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供排水、配套工程规划方案”两份报告,为国家确定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规模及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三、以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从总体上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相对滞后,竟争能力不强,市场化水平较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城市供热行业,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模式运行,致使北方许多城市困难重重,不仅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供热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举步维艰。解决城市供热问题,出路在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节能降耗,满足人民需求,形成供热企业积累、发展的良性机制。首先要改革供热收费制度,将采暖由国家和单位包费改为个人出钱,变暗补为明补,实行分户计量,分户收费。今年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供热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从政策上推进城市供热制度特别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制定“城市供热按热量计量收费实施意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分户计量,按消费热量收费。要认真做好调研,抓好供热改革试点,推动供热计量装置、设备国产化。研究制定“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依据科技进步,推进供热系统技术创新,完善热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推行供热商品化提供技术保证。要推进供热单位的改革,改变吃财政大锅饭的状况,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决策引导,争取使供热价格有所降低,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筹备召开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座谈会,交流各地的经验,总结部署试点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要按照政府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指导思想,加快政企分开和市场化经营的步伐,强化竞争机制,通过有序竟争和推行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改善。市政公用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能力。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市政公用行业特点,在总结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城市建设各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和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四、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搞好人居环境建设。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加强对城市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认真总结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要努力提高环卫机械化清扫率和全天保洁率,提高环卫工作的水平。要统筹规划,开发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实用技术和国产化设备。要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城市环卫产业。积极争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早日出台,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搞好城建监察工作,加强市容市貌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运行和市容环境的不断改善。下半年筹备召开全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会议,重点部署今后的工作,把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今年是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第一年,正确引导,开个好头,至关重要。要完善申报和评选办法,制定评选规程,精心组织申报和评选,注重实效,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扩大影响,引起整个社会对改善人居环境的关注,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突出规划、保护、管理,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在管理”的要求,重点抓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及规划的实施管理,按照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成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委员会,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出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规定》,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继续组织好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强化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督。做好第四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审批协调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管理。

  六、继续搞好城市公交整顿与畅通工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深入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修订与完善。在特大城市重点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继续深入贯彻国发[2000]34号、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文件精神,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和“畅通工程”工作。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国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和验收,办公室将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根据这项工作进展情况,筹备召开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总结大会,并向国务院做出工作汇报。与公安部一起2月初召开2001年畅通工程电话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做好“畅通工程”的工作,修订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为适应城市交通的发展,结合实施“畅通工程”逐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制定《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体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车辆燃油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工作,切实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七、以城市燃气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以安全管理为工作重点,继续进行安全大检查和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强安全标准、规范建设,修订完善燃气企业运行、维修、抢修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施工规范,对燃气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做好“西气东输”沿线省市利用天然气的前期工作。对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公共交通等的安全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

  八、贯彻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的筛选、把关和督促检查工作,注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调整,把城市环境设施建设和交通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要加强对城市路网结构和交通结构的研究,搞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适度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满足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九、强化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工作。

  修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并争取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争取将《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修改《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抓紧制定并颁布《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起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名词术语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标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统计和评价指标》三项技术标准。开展《中外城市基础设施对比研究》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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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南水北调工程,保障输水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北京段干线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规划、国土、水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工程保护义务,配合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查处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及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依法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

运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水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工程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工程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记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位发现危害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巡线道路的养护,保证巡线道路完好、畅通。

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运行单位可以允许社会车辆使用巡线道路,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使用巡线道路提出要求。相关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运行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工程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运行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涵中心线两侧和调压池、调节池、调蓄水库等调蓄工程合法使用土地的外边沿向外的限定区域,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限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遵循确保工程安全、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保护工程沿线相关权利人权益的原则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运行单位应当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涂改工程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闸、阀(井)或者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工程管涵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根系可能深达管涵埋设部位的植物;

(二)爆破、打井、打桩、钻探、采石、采矿、取土、挖砂;

(三)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四)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超过管涵承受荷载设计标准的重物;

(五)行驶重型车辆,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车的公路上行驶的除外;

(六)其他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位于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维持既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以通过规划调整土地用途。农民、村集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由此受到利益损失的,政府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农业、园林绿化、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建穿、跨越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保护要求;需要运行单位增加保护设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对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区人民政府举报。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区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南水北调工程附属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向运行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巡线道路保护、应急演练等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2012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在全国开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将于近期启动本年度项目推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条件

  (一)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

  二、需提供材料

  (一)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二)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四)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2012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地区(见《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和标准确定重点推进单位数量,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县级市)将申报材料递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市、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重点推进单位。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列为重点推进单位,并取消其以后申报资格。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23日前确定重点推进单位,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备案。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推进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任务,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将结果及时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 件: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7/20120708224305.html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