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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0:51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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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动车及其所有人、驾驶员以及从事机动车制造、改型、改装、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用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以及挂车。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合法拥有机动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员,是指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车管部门)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件的学习驾驶员、驾驶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依照本办法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分为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电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农用运输车和挂车。
各类机动车的具体范围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号牌分为汽车号牌、摩托车号牌、拖拉机号牌、农用运输车号牌、挂车号牌、警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试验车号牌、临时入境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和移动证。
机动车行驶证分为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证。
各类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的规定分别悬挂相应的号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警车悬挂警车号牌。
第八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实行分级核发。
省公安车管部门核发下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警车;
(二)公安机关除警车外的在编车辆;
(三)经批准悬挂云O专段号牌的车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车辆;
(五)常驻我省的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六)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籍车辆;
(七)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交通科研单位的试验车辆;
(八)通过省级鉴定后,申报国家产品目录期间小批量生产的新型车辆;
(九)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教练车辆。
其他各种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公安车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1个月内到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和下列证件,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一)单位证明或者私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车辆合法来源的凭证。
第十条 军队、武警部队经批准转为民用的机动车,应当有军(总队)以上部队车辆管理部门的证明(进口车还应当有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票据和车辆技术档案,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无合法来源凭证的;
(二)方向盘为右置的;
(三)国产机动车未列入国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
(四)进口机动车无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
(五)发动机、车架未按规定打印号码的;
(六)经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申领移动证:
(一)领取号牌前需要临时移动的;
(二)报废车辆驶往收购点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临时移动的。
移动证限于本地使用,一次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第十三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从异地购买车辆驶回本地注册登记的;
(二)正式号牌遗失、损坏,申请补换期间需要行驶的;
(三)已交回正式号牌,转往外地注册登记的;
(四)未注册登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行驶的。
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次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机动车制造、总装、改型、改装企业和科研单位,因检验评定车辆性能、质量,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必须申领试验车号牌。
第十五条 教练车上道路进行教学时,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
教练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六条 教练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属于报废车范围,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副离合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三)喷印醒目整齐的标志,前后同时悬挂教练车号牌;
(四)经公安车管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在异地遗失的,驾驶员凭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行驶证件,驶回原地。
第十八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异动登记:
(一)转出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的;
(二)改变机动车所有人的;
(三)改变单位名称或者住址的;
(四)改变原注册登记技术参数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一)使用年限已达到报废年限前2年内的;
(二)方向盘右置原已注册登记的;
(三)技术档案材料不全的;
(四)因违章、肇事尚未处理结案的;
(五)未参加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已确定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及时到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登记,交回号牌、行驶证。
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严禁变卖或者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制造、改装、组装、销售、维修和使用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及燃油系统排放或者燃料蒸发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省公安车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驱动形式或者轴距的;
(二)自卸车和非自卸车互改的;
(三)货车和专用车互改的;
(四)汽油机和柴油机互改的;
(五)原已注册登记的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六)单排座货车与双排座货车互改的;
(七)客车与货车互改的;
(八)改变出厂厂牌或者型号的。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所在地公安车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型发动机或者车架的;
(三)客车增减座位的;
(四)敞开式货厢改为固定型金属封闭式货厢的。

第三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车管部门对申领号牌、行驶证和已经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二十五条 对申领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应当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条件,审核登记表与车辆的各种技术参数是否相符,核定车辆的载质量及乘坐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按期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定期检验。大客车、营运小客车、教练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机动车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应当审核车辆、号牌、行驶证与注册登记的项目是否相符,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法规或者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在行驶证上签注合格意见,并发给合格证。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准继续行驶。
机动车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向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在异地驻点超过6个月,不能返回原地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驻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代检手续,并报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临时检验:
(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二)办理异动登记的;
(三)申领货车临时整车载人许可证的;
(四)外国籍机动车由边境地区入境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特殊检验:
(一)新车型定型鉴定的;
(二)改型、改装的;
(三)参加外事活动的;
(四)技术状况可能不良的;
(五)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及进口车身散件组装合格证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检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承担社会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及《云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到持有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委托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尚未建检测站的地区,由助理考试员(技术员)资格以上的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生产、改型、改装企业新生产的车辆,在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经过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者认证。
未通过省级技术鉴定或者认证和未列入国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改型、改装的企业,必须经省公安车管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不得进行改型、改装。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用新、旧总成及配件拼装机动车。对擅自拼装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检验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机动车在地、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经省公安车管部门验证:
(一)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申办牌证的进口汽车;
(二)利用进口车身散件组装的排气量在1600CC以上的小轿车、吉普车;
(三)通过省外省级鉴定但未列入国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机动车;
(四)从省外转籍过户到本省的进口汽车;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变更车主,但未在本省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分为:
(一)学习驾驶员:指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了学习驾驶证的人员。
(二)驾驶员:指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经公安车管部门考试合格,换领了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持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证件分为:
(一)学习驾驶证:指核发给学习驾驶机动车人员的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
(二)驾驶证:指核发给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人员的技术证明,有效期为6年。
(三)临时驾驶证:指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证件临时来我省,需要在道路上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驾驶证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申领驾驶证件时,应当向长期居住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向暂住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向指定的公安车管部门申请。
省级机关人员申领准驾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驾驶证件的以及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申领驾驶证件的,应当向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件: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的;
(三)被吊销驾驶证件未满2年的。
第三十八条 申领学习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当交验暂住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进行体格检查,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并经道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核发给学习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培训单位的教练员,必须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有效期为2年。教练员上道路教练时,必须同时携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教练员必须参加定期审验签证。
第四十条 驾驶员的考试分为:
(一)初考: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后进行的考试。
(二)增考:驾驶员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车辆时,办理了增驾手续,培训期满后进行的考试。
(三)复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进行的考试:
1.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退役的驾驶员,申请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2.逾期6个月以上2年以下参加定期审验的;
3.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
4.跨发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学习驾驶机动车转回户口所在地入户的;
5.驾驶技术有缺陷的。
公安车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或者换发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对驾驶员的考试,必须由取得省公安车管部门核发考试员证书、助理考试员证书的考试人员担任主考或者监考。考试时,考试人员必须携带考试员证书或者助理考试员证书。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的考试科目为: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场内驾驶(场考)、道路驾驶(路考)。
第四十三条 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初学驾驶大客车(城市公共汽车除外)。增驾大客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大货车5年和10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驾驶其他车型的驾驶员不准增驾大客车。
驾驶员驾驶大客车的最高年龄限制,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四十四条 确因需要,临时用货车运送本单位职工的,应当选拨具有5年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检验车辆合格,领取货车临时整车载人许可证,实行定车、定人、定期限、定行驶区域,方可临时整车载人。
第四十五条 驾驶证按国家规定的代号签注准驾车型。
驾驶员一人不得同时持有2本以上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持有地方驾驶证的驾驶员,只准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不准驾驶军车。
持有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机动车。
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员,未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不准驾驶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
第四十七条 驾驶证遗失或者污损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
驾驶证在异地遗失的,驾驶员凭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驾驶证件后,可以驾驶车辆返回。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的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定期审验合格的,由公安车管部门在驾驶证上签注合格意见。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除大客车以外的其他车型驾驶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需体检合格后再办理定期审验。参加定期审验的最高年龄限制,男性为70周岁,女性为65周岁。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定期审验的,必须向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延期审验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驾驶员在异地6个月以上,不能到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参加定期审验的,可以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代审手续,并报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异动登记:
(一)本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改变的;
(二)增加或者取消准驾车型记录的;
(三)改变服务单位的;
(四)转出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的。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员,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技术档案和退伍、转业证件,到公安车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和复考合格的,换发地方驾驶证。

第五章 入境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机动车需要入境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关检验放行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持有合法入境证件;
(三)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
第五十三条 外国籍(领事机构除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在我省居留1年以上,需要驾驶机动车的,凭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证件和合法入境证件,经省公安车管部门测试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合格后,换领我国的驾驶证。
前款人员中,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业的和台湾居民回我省探亲、旅游、投资的,到地、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换领驾驶证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我省居留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需要驾驶机动车并符合公安部《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公安车管部门核发临时驾驶证。
持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第五十五条 从我省指定口岸或者通道,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外事活动、借道通行等,入出我省边境地区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员,由入境地区公安车管部门依照《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领有我国牌、证的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机动车和驾驶员,出境不再返回或者牌、证有效期满不再申请续用的,应当将牌、证交回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
我省驾驶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的,必须在出境前到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居留的我省人员,持外国、国际组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有效驾驶证件,申请换领我国驾驶证的,应当持原驾驶证件、外事部门提供的中文译本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报省公安车管部门审查,经考核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及安全驾
驶常识、道路驾驶合格后,方可换领驾驶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擅自拼装各类机动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上拼装。已拼装的机动车,收缴解体。
擅自购买拼装机动车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所购买的拼装机动车,收缴解体。
第六十条 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转卖他人的,处转卖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报废的机动车,收缴解体。
第六十一条 未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型的,分别对车主和改型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改装的,分别对车主和改装企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委托:
(一)未按规定标定即进行检测的;
(二)未申办委托书或者委托期满未被继续委托而进行检测的;
(三)经标定不合格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调校或者更换而继续检测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被检测机动车机械事故的。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动车悬挂军车号牌行驶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收缴其号牌、行驶证。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号牌、行驶证:
(一)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异动登记的;
(二)车门上喷印的单位名称与行驶证不符的。
第六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1至6个月:
(一)未持有准驾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悬挂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的;
(三)教练员教练时未同时携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的,或者无教练员证教练以及不按准教车型教练的。
第六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件、教练员证:
(一)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三)学习驾驶员在学习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决定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申领各种牌、证,符合法定条件而逾期未被公安车管部门批准或者未予答复的,可以在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件、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及车辆管理的其他证卡、表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规定统一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者另行设计制作。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定期检验和驾驶员定期审验,由省公安厅统一布置,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件是国家准许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七十四条 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动车分类具体标准、机动车号牌管理、驾驶证件申领条件、驾驶员考试规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事程序等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12日省公安厅发布的《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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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机妇[2011]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妇女组织: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形势任务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直属机关妇工委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妇女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要求和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署,充分发挥妇女组织优势,围绕部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妇女素质、推动岗位建功为重点,服务于女干部的成长、成才,服务于职工家庭文化建设,注重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团结带领女职工为完成部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一、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妇女组织作用

  要自觉把妇女工作放在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中去考虑,在党组织统一部署下,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着力围绕提高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创先争优;围绕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创先争优;围绕全面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创先争优。以“巾帼创新功、岗位争优秀”为主题开展各类活动,引导动员女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各项活动,参与到直属机关开展的纪念建党90周年等活动中,在活动中学习提高,在活动中岗位建功。

  注意总结、发现和树立妇女中的先进典型。直属机关妇工委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座谈体会,通过机关信息网、情况交流等形式大力宣传女干部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激励女职工自强不息,奋发向上,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努力为女职工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始终把提高广大女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培养女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帮助女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激励女职工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引导女职工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陶冶个人品德。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直属机关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通过辅导、讲座、论坛等形式,开阔女职工视野,帮助她们不断提高教育子女、管理家庭的能力,处理好学习、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根据女职工需求和工作实际,以三八妇女节等节庆日为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以活动为平台,加强女同志之间的交流、沟通,为她们互相学习、增进友谊创造条件。

  三、积极为女干部职工排忧解难

  各单位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干部要密切联系妇女群众,把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体现妇女群众的意愿和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经常性联系女职工的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体察她们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她们的需求和想法,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排忧解难,努力把妇女组织办成妇女之家,使妇女工作干部成为她们的良师益友。对女职工中的特殊群体给予关注,与工会组织一起,继续开展对困难女职工的“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病弱女职工、残疾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的实际困难,当女职工在婚姻家庭、子女入托上学及赡养老人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想方设法给予关心和帮助。对因病住院及孕产期女职工给予关心。继续做好“央务鹊桥”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参与范围,搭建长期服务平台。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妇女组织活力

  进一步明确妇女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和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妇女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断加强直属机关妇女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妇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注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政工作所急、妇女所需、妇女组织所能的结合点上开展工作,在发挥各级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干部作用上作文章,使妇女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切实加强妇女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适时组织妇女工作干部基本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通报各类信息,使妇女工作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善于并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为妇女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山区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技术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没有先进物证技术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检察机关就不可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因此,当前如何增强时代紧迫感,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促进山区检察工作纵深发展,是摆在山区特别是贫困山区检察机关面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山区检察院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山区检察机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措施,把加强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作为一项重工作来抓,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努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山区检察检察机关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一是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有些山区检察院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观念保守,没有把科技强检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二是满足现状。不敢大胆接受新事物,不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或者缺少科技意识,认为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照样办案;三是存在“两难”思想。认为科技强检投资比较大,而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如果将资金较多投入科技强检上,干警福利就会受影响,干警的一些实际问题就无法解决。如果加大干警福利投入比例,就会出现技术装备经费不足,科技强检难以尽快实现的问题。鉴于山区检察机关经费比较困难,干警福利待遇本身就不高,对经费的投入,往往会选择后者,即加大干警福利待遇。
2、地方财政的困难制约了山区检察技术的发展。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靠当地财政拨款,由于山区财政普遍困难,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一些单位甚至连工资发放都有困难,检察科技经费投入更是捉襟见肘,对检察科技的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山区检察机关搞技术装备建设,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短缺,检察机关无米下锅,造成了检察技术工作高科技含量小,技术设备落后。当前,山区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科技薄弱环节是:在日常办公方面,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还靠单纯人工运作;举报电话受理系统未实现电脑自动化;在自侦案件侦查中没有实现同步录像和全程录像,测谎仪等先进设备更无从谈起;检察技术用房和专业用房不达标甚至没有。等等。
3、技术人才缺乏,专业技术培训滞后。科技以人为本。发挥科技第一战斗力作用的关键是人才,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要靠人才。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普遍面临的尴尬局面是专业人才缺乏,从专业学校毕业的技术人员不多,甚至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技术装备本领的人也是少数,致使一些经过认真争取、花大价钱买来的设备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另外,山区检察干警科技知识的普及面不广,也是造成山区检察技术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当前有些山区检察院重点科室均配备了电脑,但真正能应用的不是很多,普遍还停留于使用电脑打字的低水平。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约,技术培训工作也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受培训的机会少,而且教育培训仅局限在一般性的知识学习上,没有突出重点难点,抓住薄弱环节,在高、精、深字上下功夫。
4、山区检察院之间技术交流、取长补短的机会不多。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使用浪费现象严重,山区检察院之间没有很好的统筹协调,重复购置科技设备,或者盲目攀比,购置一些使用率不高的贵重设备。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造成地区分割和学科分散的掣肘局面,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其结果是科技资源分散,系统运行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加强山区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
当前在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中,山区检察院取得了一定成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科技强检任重道远,山区检察机关要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谋思路,抓素质,努力开创科技强检的新局面。
1、领导重视,强化科技意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瞬息万变,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山区检察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传统的机关管理手段和过时的工作方式己难以适应山区检察业务的发展,科学技术对推进山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山区检察院第一把手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科技强检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头戏,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明确责任,把科技强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单位第一把手要认真抓好设备建设、人员培训、科技运用,切实加强对检察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逐步把科技强检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配备精干人员,把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在技术部门,并保持足够的力量和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科技强检中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山区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结合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的一致性和科技发展的先进性、实用性,改变过去零敲碎打、各行其是的做法,本着“先进性、实用性、先急后缓、逐项解决”的原则,制订科技强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并通过办公自动化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科技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2、争取各方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山区检察机关经费一向十分紧张,筹集资金是山区检察院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科技含量,实现科技强检面临的最大问题。面对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实际困难,不能依赖和等待,要明确思路,开源节流,想方设法增强科技投入,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一是要以良好的执法形象、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开展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等主要领导请示工作、汇报情况,并注意抓住机遇,利用这些机会,摆实际困难。这样,既使党委政府等对山区检察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又使他们认识到由于检察技术落后,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工作在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科技强检给予政策倾斜,增拨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配置和安装使用技术设备方面,减少和防止走弯路。二是合理利用资金,开源节流,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山区检察机关要注意紧缩内部其他开支,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在刀刃上 ,从每年财政下拨的办案业务费中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技术装备。
3、充分运用现有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山区检察院要注意抓好检察技术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努力服务于检察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从而带动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一是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步伐,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是山区检察机关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现有现代办公设备,发挥其效率高、质量好的优势,如传真、复印、打印等设备的应用,改变过去工作效率低的状况,加速办公流程,减轻工作量。山区检察院要注意开发电脑功能的运用,加快办公自动化的进程,使用各类电脑软件,促进各类案件、举报线索、工资、档案、检察羁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运用检察技术服务办案。离开办案,检察技术就没有用武之地。检察技术要为自侦部门查办大要案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服务,如广泛使用视听器材,将案件涉及的主要物证、书证用录像、摄影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搜集完备、固定的证据;采取录像形式将审讯过程全程拍摄,防止嫌疑人翻供、串供。同时,山区检察机关要把现有的科技设备与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紧密结合运用,发挥科技强检的威力。只要充分运用现有检察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自身也就会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4、以人为本,加强科技培训和科技交流工作。山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配备现代化的科技装备只是前提,更主要的是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技术精兵。一是要严格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案人员运用检察技术的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抓好技术人才的吸收和配置工作,招收干警应要求应聘者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将一些具备较高技术操作水平的人员配置到技术装备部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抓好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强检的关键。山区检察机关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个干警都有受培训的机会,人人学科学、用技术,形成制度、形成风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定期走出去,通过学习和交流,取长补短,更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专业水平。三是抓好检察技术交流工作。要创造条件,广泛建立检察技术门类,深入了解和探讨新形势下的侦查手段,促进技术课题的开发,多渠道进行技术交流,加强与邮电、公安等部门的技术交流,取长补短。同时,在条件许可时组织技术人员赴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参观学习,全方位接触和掌握高新技术的发展动向,开拓视野。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交流和借鉴,不断提高山区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切实把山区检察机关战斗力的提高转到靠科技进步上来,进一步推动科技强检战略。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 蔡仕强
二00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