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9:48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4〕17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4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庆市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条 集中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
(六)其他依法认定的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六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各种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

第三十五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和调整,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资金;
(四)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外贷款。
第三十七条 集中采购的资金,属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属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八条 集中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处以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五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2月25日发布的《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宜政发〔1999〕6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法典(商法典-第701至800条)

澳门


商法典


[ 商法典 - 目录 ] [ 商法典 - 条文目录 ] [ 第40/99/M号法令 ] [ 商法典 - 第001至100条 ] [ 商法典 - 第101至200条 ] [ 商法典 - 第201至300条 ] [ 商法典 - 第301至400条 ] [ 商法典 - 第401至500条 ] [ 商法典 - 第501至600条 ] [ 商法典 - 第601至700条 ] [ 商法典 - 第701至800条 ] [ 商法典 - 第801至900条 ] [ 商法典 - 第901至1000条 ] [ 商法典 - 第1001至1100条 ] [ 商法典 - 第1101至1200条 ] [ 商法典 - 第1201至1268条 ] [ 商法典 - 词汇索引 ]



第七百零一条
(达到最低销售额之义务)
被特许经营人有义务按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期出售某最低限额之产品,取得某特定配额之产品或将市场开拓到某程度。
第七百零二条
(保密及不竞业义务)
第六百二十九条及第六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被特许经营人。
第三章
合同地位之移转
第七百零三条
(被特许经营人合同地位之移转)
一、按第六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许经营人得反对被特许经营人作出导致被特许经营人企业转让之生前移转。
二、如被特许经营人转让企业,特许经营人或特许经营人指定之第三人有优先权。
三、第一款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被特许经营人之企业之享益权之暂时移转。
第四章
合同之终止
第七百零四条
(合同之终止)
特许经营合同之终止,如本章无特别规定,适用经必要配合后之关于商业特许合同终止之规定。
第七百零五条
(因被特许经营人之死亡或消灭而发生之移转)
一、特许经营合同不因被特许经营人之死亡而失效,如特许经营人为法人,亦不因法人之消灭而失效,但以其继承人或获分配企业之社员继续经营该企业为条件。
二、在上款所指之任何情况下,特许经营人得规定受让人须在为录取新被特许经营人所必需之培训计划中成绩及格,方得移转。
第七百零六条
(专有技术及识别标志之终止使用)
被特许经营人于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特许经营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提供使用之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但不影响下条之规定之适用。
第七百零七条
(不可归责于被特许经营人之合同终止)
一、如特许经营合同之终止不可归责于被特许经营人,特许经营人有义务作出下列任一行为:
a)依合同之规定按出售予被特许人之价格重新取得被特许人未出售之产品;但在向被特许经营人作出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后被特许经营人买受之产品除外;
b)容许被特许经营人继续使用特许经营人之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直至上款所指存货售罄为止。
二、如被特许经营人在获悉上款a项所规定之意思表示前就包括广告在内之促销活动所作之开支之效力超过合同终止日,特许经营人亦有义务补偿其所作之开支。
第九编
居间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居间人)
居间人系指充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之媒介以订立法律行为,但与彼等无任何合作、从属或代理之法律关系之人。
第七百零九条
(佣金)
一、如法律行为因居间人之介入而订立,居间人有权向订立合同人收取佣金。
二、佣金金额及各当事人应承担之比例,如无约定、行业价目表或习惯可依,由法院按衡平原则确定。
第七百一十条
(开支之偿还)
一、居间人有权请求偿还所作之开支,但另有约定者除外。
二、即使法律行为最终并未订立,当事人亦有义务偿还居间人为其作出之开支。
第七百一十一条
(附条件或非有效之合同之佣金)
一、如合同附有停止条件,于该条件成就时取得佣金权。
二、如合同附有解除条件,佣金权不受该条件之成就影响。
三、如居间人不知悉合同非有效之原因,则上款之规定适用于合同可撤销之情况。
第七百一十二条
(多名居间人)
如法律行为系由一名以上居间人之介入而订立,则各居间人有权取得一定份额之佣金。
第七百一十三条
(就法律行为情况作出通知之义务)
对于与法律行为之评价及安全有关且能影响法律行为之订立之情况,居间人有义务就其所知通知当事人。
第七百一十四条
(职业居间人义务)
在与货物或证券有关之法律行为中,职业居间人应:
a)在对货物之质量可能有争议之时期内,保存按样本买卖之货物之样本;
b)在专用簿册内记录因其介入而订立之合同之主要数据,并将有其签名之一切记录之副本交予各当事人。
第七百一十五条
(居间人之代理权)
居间人得接受当事人一方之委托,代理与履行因其介入而订立之合同有关之行为。
第七百一十六条
(隐名订立合同人)
一、居间人如不将一方订立合同人之名称告知他方,则须对合同之履行承担责任;如经已履行合同,则代位取得隐名订立合同人因合同而生之权利。
二、订立合同后,如隐名订立合同人向他方当事人表明身分或由居间人指明其名称,任一订立合同人均得直接向对方行使权利,但居间人仍须承担其责任。
第七百一十七条
(居间人之担保)
居间人得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七百一十八条
(时效)
居间人请求佣金之权利之时效期间一年完成,自订立合同日起算。
第七百一十九条
(特别法律)
本编之规定适用于所有居间合同,但不影响特别法律之规定之适用。
第十编
广告合同
第一章
广告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百二十条
(概念)
一、广告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有义务设计、制作及发布他方之广告,以取得回报之合同。
二、如订立广告合同时要求广告创作,则亦适用关于广告创作合同之规定。
第七百二十一条
(禁止条款)
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广告而可能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之条款无效。
第七百二十二条
(收益保证条款)
广告企业主直接或间接保证广告带来经济收益或商业成果之条款,或规定广告企业主对该保证承担责任之条款,视为无记载。
第七百二十三条
(不作其它用途之义务)
任一订立合同人均不得将他方所提供之任何广告构想、讯息及材料用于非约定用途。
第二节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一分节
广告企业主之权利及义务
第七百二十四条
(列举)
广告企业主尤其有义务:
a)作出为筹备及发布广告所必需之行为;
b)依从广告主就筹备及发布广告所作之指示;
c)在作出a项所指行为前,取得广告主之许可;
d)监察广告媒介上之广告发布;
e)对于与广告主所订立之广告合同之产品或服务直接竞争之产品或服务不作广告;
f)根据约定条件或有必要时,提交帐目。
第七百二十五条
(对广告主利益之保障)
广告企业主于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尽可能保障广告主之利益。
第七百二十六条
(保密义务)
即使于合同终止后,广告企业主亦不得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于经营业务时获托付或知悉之他方之秘密,亦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其为广告主策划之广告。
第七百二十七条
(回报)
如双方无约定,广告企业主之回报依习惯计算,如无习惯,依衡平原则。
第七百二十八条
(获回报之权利)
广告企业主制作之广告如客观上符合合同之规定或广告主之指示,则有权获得回报,不论广告主是否同意该广告。
第二分节
广告主之权利及义务
第七百二十九条
(广告主之义务)
广告主尤其有义务:
a)支付约定之回报;
b)向广告企业主提供根据具体情况为筹划或发布广告所需之资料;
c)对广告企业主有正当理由认为不可缺少且已支付之开支,应连同法定利息予以偿还。
第七百三十条
(广告之监察)
一、广告主有权监察其产品及服务之广告之筹划及发布,尤其包括下列者:
a)构成广告之讯息之表达方式;
b)为发布广告选择广告媒介;
c)广告发布时间之安排。
二、广告主亦有权查核发布广告之结果,尤其有权获得:
a)广告发布之次数或相当于次数之数目及发布证明;
b)关于广告所遍及之大众之数目及种类之信息,以及取得此等数据之方法。
第三分节
广告之缺陷及合同之消灭
第七百三十一条
(回报之减少或广告之重作)
如广告之任一主要因素与合同之规定或广告主之明示指示不符,广告主有权请求相应减少回报或依约定重作全部或部分广告,且不影响在此等情况下之损害赔偿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
(解除)
如上款所指缺陷使广告不适用于原定目的,或广告企业主无合理理由而不作出约定给付,或在约定之期限外作出给付,广告主得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已支付之费用及赔偿所受之损害。
第七百三十三条
(广告主之舍弃)
即使经已开始发布广告,广告主亦得随时舍弃广告,但须对他方之开支、工作、从合同中所能取得之收益及可能因该舍弃而须对第三人承担之责任作出赔偿。
第七百三十四条
(合同消灭之效果)
不论合同消灭之原因为何,广告企业主因已完成之广告工作而生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第二章
广告传播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概念)
广告传播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容许他方使用其可供使用之物理空间或时间作广告用途,及作出为实现广告目的所需之技术活动,以取得回报之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广告之传播)
广告媒介之权利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他方之广告有效向受众传播。
第七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之义务)
他方有义务在已编排之传播前之适当期间内向广告媒介之权利人交付构成广告之数据,以便复制该广告。
第七百三十八条
(有瑕疵之履行)
一、广告媒介权利人于履行广告指令时,如因可归责于己之原因而改变、忽略或不符合指令之任一主要因素,则必须按合同之规定重新传播广告。
二、如无法重新传播广告,他方有权请求降低价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百三十九条
(广告传播之义务之不履行)
一、除不可抗力之情况外,如广告媒介权利人不作广告传播,他方得请求按约定条件另作广告传播,或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未传播之广告之已付款项;但不影响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
二、如未作广告传播可归责于他方,广告媒介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收取全部价金,但合同约定之空间或时间全部或部分用于其它广告者除外。
第七百四十条
(准用)
第七百二十一条至第七百二十三条及第七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广告传播合同。
第三章
广告创作合同
第七百四十一条
(概念)
广告创作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有义务为他方构思及制定广告活动之全部或部分计划,或其它广告材料,以取得回报之合同。
第七百四十二条
(广告创作之设计)
广告创作者应按约定设计广告作品,该作品不得有使广告不能实现合同所定目的之瑕疵。
第七百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即使于合同终止后,广告创作者亦不得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为实现广告创作而获他方托付之资料,亦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已为他方设计或设计中之广告创作。
第七百四十四条
(合同之舍弃)
即使经已开始设计广告,他方亦得随时舍弃广告创作,但须对广告创作者之开支、工作及从广告创作中所能取得之收益作出赔偿。
第七百四十五条
(广告创作之保护)
一、广告创作如符合有关著作权之法律规定所要求之要件,则享有著作权所赋予之权利。
二、虽有上款之规定,如另无规定,则推定基于广告创作合同及为合同所规定之目的,广告创作之财产权已让与合同之他方专用。
第七百四十六条
(准用)
第七百二十一条至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七百二十七条及第七百二十八条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广告创作合同。
第四章
赞助合同
第七百四十七条
(概念)
广告赞助合同系指被赞助人有义务在广告上与赞助人合作,作为对其进行之体育、慈善、文化、科学或其它活动之资助之回报之合同。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准用)
广告传播合同之规范,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广告赞助合同。
第十一编
运送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百四十九条
(概念)
运送合同系指一方有义务将旅客或物品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以取得回报之合同。
第七百五十条
(制度)
运送合同受运送使用之交通工具所直接适用之法律规则及本编中与该等规则无抵触之规定规范。
第七百五十一条
(免费运送)
如属免费运送旅客或物品之情况,则不受本编之规定规范,但因经营运送企业而作出者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运送义务)
向公众提供服务之运送人,不得拒绝运送旅客或物品之请求,但有重大理由拒绝者除外;运送人之指示只要符合法律,则旅客、托运人及受货人必须依从。
第七百五十三条
(责任之排除及限制)
运送人仅得按法律规定之条款及条件排除或限制其责任。
第七百五十四条
(迟延之责任)
运送人须对履行运送时因迟延而造成之损害承担责任,但运送之迟延不可归责于运送人者除外。
第七百五十五条
(可履行运送之人)
一、运送可直接由运送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
二、如属上款之后者,则对第三人而言,运送人为托运人。
第七百五十六条
(运送及承揽运送之时效)
一、运送合同所生之权利之时效期间一年完成。
二、如运送之出发地或目的地位于亚洲以外,则时效期间十八个月完成。
三、时效期间自旅客到达目的地之日起算,或在发生意外时,自发生意外之日起算,又或自物品在目的地实际交付日或应当交付日起算。
第二章
旅客运送
第七百五十七条
(运送期间)
一、运送期间包括旅客在交通工具上逗留之期间及交通工具在出发地、目的地及停靠处之进、出操作时间。
二、旅客行李之运送期间,系指将行李托付予运送人至运送人将之送到约定地点之期间。
第七百五十八条
(运送人之责任)
一、运送人须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
二、运送人须对引致旅客身体受伤之意外及旅客所托付之行李之灭失或毁损负责,但其原因不可归责于运送人者除外。
三、运送人对金钱、有价证券、文件、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或其它贵重物品之灭失或毁损不承担责任,但经报明且获其接受者除外。
四、运送人对旅客自行保管之手提行李或其它物品之灭失或毁损不承担责任,但其原因可归责于运送人者除外。
第七百五十九条
(相继运送)
一、如属相继运送之情况,各运送人仅在其本身之行程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整段行程之责任由其中一名运送人承担者除外。
二、因行程迟延或中断而造成之损害,须按整段行程确定。
第三章
物品运送
第七百六十条
(运送期间)
物品运送期间,系指将物品托付予运送人至运送人将之送到约定地点之期间。
第七百六十一条
(说明及文件之交付)
一、托运人应向运送人准确说明受货人之名称、目的地、物品之种类、倘有之危险性、质量及数量,以及提供为有效履行运送合同所必需之其它数据。
二、托运人应将确保物品顺利运送之物品清单及其它文件,尤其办理税捐、海关、卫生或治安手续所必需之文件,交予运送人。
三、对于所提供之说明之遗漏或不正确,又或文件之欠交、不足或不符合规定而造成之损害,托运人须对运送人承担责任。
第七百六十二条
(托运单)
一、如运送人提出请求,托运人应向其交付由托运人签名之托运单,其内应载明上条第一款所指事项及其它约定之条件。
二、如托运人提出请求,运送人应向其交付由运送人签名之托运单之复本;如托运人不向运送人交付托运单,运送人应交付载有上指事宜之提单。
三、托运单复本及提单得签发为指示式或无记名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百六十三条
(对物品之处分权)
一、托运人对物品有处分权,尤其在请求运送人中止运送时,有权将原定之物品交付地改变,并将物品交付予非托运单上所载之受货人。
二、托运人如拟行使上款所指权利,须向运送人出示托运单复本或运送人向其交付之提单,以便彼等在该等单据上填写新指示及因变更指示而引致之开支。
三、托运人将物品交由受货人支配时,托运人之处分权即终止。
四、如托运单复本或提单签发为指示式或无记名式,则持单人有权行使第一款所指权利,但须向运送人出示该等单据以便彼等在其上填写新指示及因变更指示而引致之开支。
第七百六十四条
(运送不能或运送迟延)
一、如运送不能或运送明显迟延不可归责于运送人,运送人应立即请求托运人作出指示,并采取保管物品之措施。
二、如无法获得托运人之指示,或其指示不可行,运送人得将物品作司法提存;如属可变质之物品,得作司法变卖。
三、运送人应立即将提存或变卖之事宜通知托运人。
四、运送人有权请求偿还所支付之一切开支。
五、如运送已开始,运送人有权请求相当于已完成之行程之运费,但行程之中断系由运送物全部灭失而引致者除外。
第七百六十五条
(物品之交付)
一、运送人须按合同指定之地点、期限及其它条件将物品交由受货人支配;如合同无指定,按习惯为之。
二、如无须在受货人之住所交付,运送人须于运送物到达时立即通知受货人。
三、如托运人已签发托运单,运送人应向受货人出示托运单。
第七百六十六条
(受货人之权利)
一、自物品到达约定地点时起,或物品应到达之期限届满而受货人请求交付时起,运送合同所生之权利归受货人所有。
二、受货人须偿还运送人之运送费用,以及支付托运人在托运单上载明委托运送人代收之债款,方得行使运送合同所生之权利。
三、如运送人与受货人就应付金额有争执,受货人有义务将争执之差额提存于信用机构。
第七百六十七条
(交付之障碍)
一、如受货人不在托运单上所载之住所、拒绝接收物品或迟延请求交付物品,运送人应立即请求托运人作出指示,并适用第七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二、如在目的地请求交付物品者多于一人,且均具有足够凭证,或受货人迟延接收物品,运送人得将物品提存,如属易变质之物品,得为物品之所有人请求司法变卖。
三、运送人应立即将提存或变卖之事宜通知托运人。
第七百六十八条
(签发为指示式或无记名式之托运单或提单)
一、如运送人向托运人交付签发为指示式或无记名式之托运单复本或提单,则因运送而生之权利于凭单背书或交付时移转。
二、如属上款所指情况,运送人无须作出物品到达之通知,但托运单复本或提单上载明物品须在目的地之第三人之住所交付者除外。
三、在本条规定之情况下,运送人在取回托运单复本或提单前,得拒绝交付物品。
第七百六十九条
(运送人对托运人之责任)
一、运送人如将运送物交付予受货人而未请求其偿还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所指开支及债款,或未请求将该条第三款所指款项提存,须向托运人支付托运人委托代收之债款,且不得请求托运人偿还运送费用。
二、上款之规定不影响运送人对受货人之权利。
第七百七十条
(物品之灭失或毁损之责任)
一、如物品于运送人接收至在约定地点交付之期间灭失或毁损,运送人须承担责任,但证明灭失或毁损系由下列事项引致者除外:
a)可归责于托运人或受货人之事实;
b)物品或其包装之性质或瑕疵;
c)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二、如运送人受领物品后不作保留,则推定物品并无明显瑕疵。
第七百七十一条
(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之推定)
得订立条款,将根据使用之运送工具或运送条件通常由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之情况,推定为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第七百七十二条
(自然损耗)
一、物品于运送期间在重量或体积上有自然损耗者,运送人得将其责任限制于运送物之某一百分比或某一份额。
二、如托运人或受货人证明损耗并非由于物品之自然性质所导致,或证明在运送之具体情况下不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则责任之限制无效。
第七百七十三条
(毁损及赔偿之计算方法)
一、物品交付予运送人后发生之毁损,须按约定之方式核实及估价,如无约定或约定不完全,则按法律之一般规定为之;有关价格以交付时目的地之市价为准。
二、在对物品之毁损进行调查及估价期间,该物品得透过法院裁判以具担保或不具担保方式交予物品所有人。
三、第一款所定准则亦适用于计算物品灭失时之损害赔偿。
四、托运人不得证明在其列出之物品中有其它更贵重之物品,但已向运送人报明且获其接受者除外。
第七百七十四条
(受货人之检查权)
一、受货人有权自费检查运送物之状况,即使物品外表并无毁损迹象亦然。
二、如对物品状况有争议,则将之作司法提存,当事人为使其权利获得承认,须各自运用其法律手段。
第七百七十五条
(索偿权之丧失)
一、如受货人受领物品后不作保留,且支付应付予运送人之款项,则丧失对运送人之索偿权;但运送人出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之情况除外。
二、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物品部分灭失或物品交付时无明显或易察觉之毁损之情况,在此等情况下,受货人得自物品交付时起十五日内索偿。
第七百七十六条
(相继运送)
一、如属单一合同之相继运送之情况,对于自接收物品至在约定地点将之交付之期间所发生之物品灭失或毁损,各运送人须负连带责任。
二、在各运送人之间,赔偿义务按各运送人之行程比例分担;如能确定毁损发生于某一运送人之行程中,则由其独自负责赔偿。
三、如运送人证明毁损并非发生于其行程中,则不适用上款之规定。
四、如运送人中有人破产,其所承担之责任由其它运送人根据各自之行程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七十七条
(后续之运送人)
后续之运送人有权在托运单或单独之文件上声明在其接收时运送物之状况;如无声明,则推定其所接收之物品状况良好且与托运单上之记载一致。
第七百七十八条
(代收债款)
一、最后之运送人代表先前之运送人向受货人收取由运送合同所生之债款。
二、如最后之运送人不代收,须对其他运送人偿还受货人应付之款项。
第十二编
一般仓储寄托
第七百七十九条
(概念)
一般仓储寄托系指对货物作出保管及保存,而有关货物系用作担保可依法背书转让之证券。
第七百八十条
(一般仓储之企业主之责任)
一、一般仓储之企业主对寄托物之保管及保存,与行纪人负相同之责任。
二、一般仓储之企业主于寄托物发生可导致贬值之变化时,须立即通知寄托人,否则须对所引致之损害负责。
第七百八十一条
(将寄托物混放之权利)
一、一般仓储之企业主不得将可替代之寄托物与种类及质量相同之其它可替代之寄托物混放,但寄托人明示容许者除外。
二、对于按上款之条件混放之物,寄托人得请求取得属其所有之部分。
三、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向寄托人交付寄托物中属其所有之部分,无需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同意。
第七百八十二条
(寄托人之权利)
寄托人有权检查寄托物及依商业习惯抽取样本。
第七百八十三条
(寄托物之出售)
一、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仓储之企业主得于预先通知寄托人后,将寄托物出售:
a)寄托合同终止而未将寄托物取回或未将合同续期;
b)如属无期限之寄托,寄托日起一年后;
c)寄托物即将变质。
二、出售须由法院指定之人为之。
三、将出售所得扣除一般仓储开支及应付款项后,余额须交予证明对该寄托物有请求权者。
第七百八十四条
(一般仓储寄托之仓单之记载事项)
一、如寄托人提出请求,一般仓储企业主应就寄托物签发仓单。
二、仓单须有编号,并应从有编号及存根之仓单簿册取下,且单上应载明下列事项:
a)寄托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以及住所;
b)寄托场所;
c)寄托物之性质及数量,以及其它用以认别寄托物及估价之必需数据;
d)载明是否已为寄托物支付应缴税款或投保。
第七百八十五条
(设质单)
一、仓单应附有设质单,设质单内载明上条第二款所指事项。
二、上款所指设质单应从在一般仓储场所存盘之具有存根之簿册中取下。
第七百八十六条
(仓单及设质单之签发对象)
仓单及设质单得签发予寄托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但不得签发予持有人。
第七百八十七条
(仓单及设质单之流通)
仓单及设质单得透过附日期之背书一并或分开移转。
第七百八十八条
(持有人之权利)
一、仓单及设质单之持有人有权获交付寄托物。
二、仓单及设质单之持有人有权请求将寄托物分割为数部分,以及取得与各部分相应之凭证,以代替被撤销之单一总凭证,有关费用由持有人负责。
三、未附有仓单之设质单之持有人对寄托物享有质权。
四、未附有设质单之仓单之持有人如履行第七百九十条之规定,仅有权获得交付寄托物,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得行使第七百八十二条所赋予之权利。
第七百八十九条
(设质单之第一背书之记载事项)
一、设质单之第一背书应载明所担保之债权金额、利率及到期日。
二、背书内容应转录于仓单,并由被背书人签名。
第七百九十条
(仓单持有人之权利)
一、未附有设质单之仓单持有人,即使于设质单所担保之债权到期前,亦得提取寄托物,但须在该一般仓储场所存放债权金额及计算至到期日之利息。
二、如属可替代物,未附有设质单之仓单之持有人亦得提取部分寄托物,但须存放相当于设质单所担保之全部债权或拟提取之货物之款项;货物存放之一般仓储场所须对此承担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
(寄托物之查封及假扣押)
一、一般仓储寄托物不得查封、假扣押、出质或以任何形式设定债务,但在仓单及设质单灭失、继承权有争议及破产之情况下除外。
二、设质单持有人之债权人得将该证券查封、假扣押或以其它方式设定负担。
第七百九十二条
(作出拒绝证书及出售之权利)
一、于到期日未获清偿之设质单持有人,得按处理汇票之规定,对该单作出拒绝证书,并于十日后按法律之一般规定将质权物出售。
二、背书人如自愿向设质单持有人清偿债款,则代位取得持有人之权利,并得在到期日十日后按法律之一般规定将质权物出售。
第七百九十三条
(在第七百九十一条之情况下继续出售)
因未获清偿而将货物出售,并不因货物属第七百九十一条之情况而中止,但在作出终局裁判前须将出售所得款项寄存。
第七百九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持有人之权利)
发生保险事故时,设质单持有人有权以保险金额受偿。
第七百九十五条
(优先于质权债权之权利及开支)
海关税费、税项及任何营业税,以及寄托、救助、保存、保险及保管等费用,优先于质权债权。
第七百九十六条
(持有人对剩余物之权利)
偿付上条所指开支及质权债权后,剩余物交由仓单持有人处分。
第七百九十七条
(对背书人之诉讼)
一、设质单持有人于出售质权物前,不得执行债务人或背书人之财产。
二、向背书人求偿之诉,按向汇票背书人求偿之诉之规定为之,并自质权物出售日开始计算期间。
三、设质单持有人如不作出拒绝证书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将质权物出售,则丧失其对除仓单背书人及债务人以外之其它背书人提起诉讼之权利。
四、设质单持有人对仓单背书人及债务人提起诉讼之时效期间自设质单到期日起三年完成。
第十三编
旅舍住宿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百九十八条
(概念)
旅舍住宿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向他方提供连膳食或不连膳食、相当方便舒适之住宿及其它固有服务,以取得回报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订立合同之义务)
一、经营旅舍者于任何人向其提出之住宿要约,如当时能予以提供,即有义务提供,但有合理理由拒绝者除外;旅舍主之指示只要符合法律,住客即有义务遵守。
二、下列者视为拒绝住宿之合理理由:
a)住客或其伴侣之任何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足以干扰其它住客之安宁或旅舍之正常运作;
b)住客无法支付住宿费用;
c)住客携带动物、枪械、有毒物品、爆炸品、不卫生或异味之物品。
第八百条
(旅舍住宿合同之成立)
一、旅舍住宿合同于住客提出之住宿要约获旅舍主接纳时成立。
二、为上款之效力,将住客、其伴侣及行李从抵达地点运送到旅舍或其附属建筑物之行为,视为接受住宿要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局直属(管)医院: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中医医院,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中医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正确的办院宗旨,确立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尊重和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和中医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以及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以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据此对中医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院服务,提高运行绩效,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依法聘任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精简、合理,运行高效,并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及中医药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及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中医医院功能任务的实现。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人力资源配备应合理并满足需要,不断优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责任的任职资格,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应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卫生及中医药政策、管理知识培训,并贯彻执行。
  3.按照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以及中医人才培养、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结构合理,满足护理质量保证的需要。
  6.医技、药事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7.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8.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药事、护理和医技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护理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5.中医特色科室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良好。
  6.能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3.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4.医院信息系统(HIS)应符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的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加强中医专项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5.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6.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7.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院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应满足临床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能够提供中医食疗服务。
  8.职工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将中医特色转化为技术优势,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等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6.不断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医院应当鼓励对中医药传统疗法的继承与发扬,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重点中医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应能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3.制定发挥中医特色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制定并不断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诊疗常规,并在临床工作中执行。
  5.提高处理本专科急危重症的能力和诊疗质量,在急危重症救治中积极应用中医药。
  6.提高特色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诊断与鉴别诊断水平,提高检查与治疗的适宜性以及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7.提高重点专科中医治疗率。
  8.发挥重点中医专科的特色优势,积极研发能显著提高临床疗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五)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5)建立健全科室内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并执行。
  (6)提高特色科室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科室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积极开展特色中医药疗法。
  (2)实行手术分级管理,落实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4)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
  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
  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
  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围手术期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以提高临床疗效,促进患者康复。
  (5)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6)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7)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10)提高特色病种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病种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规范门诊医疗文书书写。
  (3)规范医疗证明文件管理。
  (4)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应用。
  (6)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并加以落实。
  (7)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率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6)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规范、准确,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具有提供中药服务的设备、设施,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
  (6)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中医医院业务需要。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7)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8)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9)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10)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执行《临床输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六)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健全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5)有院内紧急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病人安全的需要。
  (2)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3)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
  (4)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5)实施对护士的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价。
  3.建立健全护理管理与业务工作制度。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有执行与监督的体制。
  (2)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3)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能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临床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围手术期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严格执行医嘱,密切观察病情,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中医护理开展情况及质量管理。
  考核内容:
  (1)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加以执行。
  (3)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
  7.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
  考核内容:
  (1)对急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与抢救仪器设备使用中的有效性和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建立并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8.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病人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9.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订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主动配合临床工作,满足临床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研究、分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医院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医院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应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事先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
  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院内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4.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7.医院感染率。
  8.医院感染漏报率。
  9.无菌物品灭菌率。
  10.消毒物品合格率。
  11.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12.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4.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5.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6.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7.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18.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9.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20.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21.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22.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3.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病床使用率。
  5.病床周转次数。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8.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9.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10.麻醉死亡率。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2.甲级病历率。
  13.辨证论治优良率。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5.中医治疗率。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7.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二级临床学科。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2.急救物品完好率。
  23.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5.急诊留观时间。
  (三)病案管理指标。
  1.住院病案提取正确率。
  2.病案借阅归还率。
  3.住院病案及时归档率。
  (四)护理指标。
  1.护理人员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2.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3.护理继续教育合格率。
  4.每床护士人数。
  5.基础护理合格率。
  6.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7.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8.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
  9.年压疮发生率。
  (五)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辅助检查自预约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5.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6.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7.成份输血率。
  8.全血和成份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9.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六)药剂管理指标。
  1.麻醉处方合格率。
  2.门诊处方(西药、中成药、汤药)合格率。
  3.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4.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量的比例。
  5.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0%。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率≤10%。
  8.医院感染漏报率≤20%。
  9.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1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2.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3.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4.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5.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85%。
  1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20.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21.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90%。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55%。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