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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26:26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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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192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附件: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试 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
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 ≥6000 ≥4000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95
环境卫生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 ≥90 ≥80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100
无害化处理率(%) 100 ≥90 ≥8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80 ≥70
污染控制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7、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80 ≥70
8、农膜回收率(%) ≥90 ≥85 ≥8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0 ≥7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90 ≥80
11、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50 ≥5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可持续发展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
— 4 —
附:
指 标 解 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
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
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
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
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
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
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 5 —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
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
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
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 6 —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
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
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
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
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
总户数×100%。
1) 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公共
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 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
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
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3) 草原牧区经其省级卫生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其它不污染
环境的各种方式也可算作卫生厕所。
— 7 —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1) 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 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 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
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
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
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
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
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
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
— 8 —
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
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
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
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
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
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
×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
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 9 —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
量的百分比。草原牧区等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
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还田方式则不算。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
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
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 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 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
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 10 —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
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
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
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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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达“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下达“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的一项战略措施。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博士后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在280个大学或研究机构设立了79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4500多人。但由于建设博士后公寓工作滞后,加之近年来博士后招
收人数迅速增加,博士后住房严重不足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多方面努力,国家计委已批复同意我部“九五”期间再建造2000套博士后公寓,所需投资由中央分两年安排2亿元,有关部门和地方配套投资由人事部负责落实(计投资〔1999〕1863号)。根据
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国家计委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在你省(市)建造博士后公寓
平方米,总投资 万元,其中,中央拨款 万元,其余部分由你省(市)负责落实解决。为抓紧做好博士后公寓建设工作,使这项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该项经费解决博士后住房紧张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拨款占整个公寓建设所需经费的三分之一,地方政府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也必相应配套各三分之一经费的原则,请抓紧落实配套经费。
二、要选择博士后流动站较集中的区域建造博士后公寓,布局要合理,集中建造的博士后公寓要兼顾其所在区域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
三、要尽快落实建筑用地,做好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承建单位,并与承建单位签订详细协议,协议要包括建筑质量、建设期限、经费使用办法等主要事项。
四、在公寓建设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聘请监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五、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寓管理办法,使公寓建设能够滚动发展。建成的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为确保国家财产不流失,有利于管理,集中建造的博士后公寓须就产权、管理等问题由人事部、省市人事部门和使用单位签订协议,产权的移交、管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精神办理。
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抓紧落实公寓建设方案报我部,我们将根据公寓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逐步拨款。



1999年12月13日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地方政府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 ) 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银传〔2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贴息, 向高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额度测算确定数额。
  第六条 各高校要按照自主、 就近、方便的原则,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与其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批、贷款使用监督、协助催收贷款、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组 (以下简称市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组成。市教委设立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市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八条 市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负责确定我市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和市政府贴息额度或比例,提出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问题。
  人行天津分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协调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与教育行政部门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情况。
  市教委主要负责确定我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搞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市协调组确定的额度,筹措、拨付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
  人行天津分行与市教委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九条 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市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各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高校贷款申请额度,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保证并监督贴息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协助贷款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指导各高校的贷款管理工作;办理市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高校指定专门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与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 高校和贷款经办银行,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管理和协作制度,妥善管理并及时通报和沟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要将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的信息及时录入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息征询系统。高校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资料,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卡。经办银行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高校的联网。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各高校根据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 每年9月底将《天津市高校学生助学贷款额度审批表》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协调组确定的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指标,参照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以及高校上报的申请额度,将贷款额度下达给各高校,同时抄送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在新生入学时, 要向经济困难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介绍贷款申请和审批条件、手续,向提出贷款申请学生发放经办银行提供的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应迟于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高校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在学年中因特殊困难需要临时申请生活贷款的学生,可随时向高校贷款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对申请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书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初审合格学生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在收到贷款学生申请后,按照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初审合格学生的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统一送至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条件核准审批助学贷款申请,原则上在接到贷款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负责向高校贷款管理部门提供当年批准的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情况。高校贷款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获准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本送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的贷款管理部门,由高校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并输入计算机管理。高校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将贷款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次申请、 分期发放的方式。贷款资金的拨付方式和程序,由银行和高校具体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学习努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不良行为;
  (三)经所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初审符合借款人条件;
  (四)由借款人提供2名见证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一)借款人所在高校、院系、专业名称及老师、同班同学或家长共2名对其身份提供的证明;
  (二)借款人姓名、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身份证;
  (三)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已婚借款者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借款人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违约罚则;
  (六)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七)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在联系方式变动时,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联系方式,或每年至少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经办银行有权采取媒体公开曝光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介绍人是指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经办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在校期间根据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定期反馈;负责借款人在校期间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负责每学年对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品行鉴定书,作为下一年度贷款发放的依据;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 (如借款人所在高校的教师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贴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九条 我市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采取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所借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市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的方法。
  第三十条 贴息程序。 经办银行按季(或年、或月)向学校下达缴息通知,学校按季(或年、或月)将50%贴息款先行垫付给经办银行。各学校于年终12月25日前,将年度所垫付贴息金额的缴息证明复印件和汇总表报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汇总后一次性核拨当年贴息资金。

          第六章 贷款变更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 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高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 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情况,借款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经办银行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所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及担保人或见证人应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协助银行督促借款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并在经办银行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布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贷款银行,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在税前予以核销。
  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期间, 如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四条 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和国家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灵活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毕业时如能还贷, 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还贷的,高校应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通知贷款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贷款人和高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并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十八条 经办银行要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第三十九条 高校和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截至毕业时的还贷情况的有关资料存入借款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高校、 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