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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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2年3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200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为:
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登记备案”,均修改为“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6]124号
北京、重庆市建委,黑龙江、陕西、河南、湖北、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省建设厅(建管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我部决定对湖北、陕西等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施工许可颁发机关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从事施工活动。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本地区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二、督查方法和程序
(一)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
(二)对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督查组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选3个无证企业,到企业总部检查了解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擅自施工。
(三)到受检城市承发包交易中心,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抽选30个无证企业,通过招投标网络系统,查看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然参加投标活动。
(四)到受检城市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抽选30个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查看施工许可机关有无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上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五)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看其有无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公示。
(六)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查3个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主管部门和企业),下发执法(整改)建议书。
督查组在每个省检查省会城市和另一设区城市。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城市由督查组抵达后选定。
三、督查时间
2006年3月16日至3月26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检查湖北省、陕西省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司长
第二组:检查江苏省、河南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监总局二司助理巡视员
第三组:检查四川省、重庆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第四组:检查北京市、黑龙江省
组 长: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第五组:检查广东省、江西省
组 长:谢晓帆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五、有关要求
(一)请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集中在前述三项督查内容,重点是本地区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还在施工,本地区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组织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项检查,以及检查结果。
(二)请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受检城市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可放于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2、本地区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以设区的城市为单位列出)。
3、组织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附表一,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4、督促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填写附表二,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三)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组拟督查情况和举报电话提前2至3日在本地媒体公布。
(四)将此次督查情况及时通知驻厅(委)监察部门,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与此次督查活动。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表一:设区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表
附表二:设区城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一、二级企业无证施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