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对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机构,是指听证会的组织者。
第五条 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听证人由听证机构指定,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七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客观的原则。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向媒体开放,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提起听证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五)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六)地方性法规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七)其他需要听证的。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联合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
听证会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信息发布;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人数和产生办法;
(五)听证会的组织和工作分工;
(六)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七)听证会的经费预算;
(八)听证会的宣传报道、材料准备及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和产生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部分报名人员参加的会议,介绍拟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对法规草案的制定过程、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的注意事项作出说明,了解与会人员的基本观点。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等,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
第十八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会相关的资料。
听证会举行的日期确需变更的,听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听证陈述人接到出席听证会的通知后,应当就出席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并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
听证陈述人可以将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提交给听证机构。
第二十条 听证会开始时,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会议程序和会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
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均有平等的发言权。
听证陈述人应当在规定的发言时限内完成陈述。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陈述后,听证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可以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第二十三条 陈述阶段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时,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第二十五条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在发言、回答听证人询问、提交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时,应当保证提供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由听证机构指定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制作,保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以书面形式制作的听证记录应当交听证陈述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听证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研究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
(三)听证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考文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下列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听证: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二)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人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邀请。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陈述人一般为十人。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不设立旁听席。
第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和发布听证会公告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限制,由听证机构灵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节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3月11至16日,连续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又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火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85人受伤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通知》精神,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动员部署。今年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道路客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秩序管控、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实际举措。各地要立即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迅速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密部署,切实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全力遏制客运车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二、进一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等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集中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询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清理违法记分,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三、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要集中力量,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市快速路、绕城高速公路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城市公交车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所有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和轮胎磨损状态,开展安全提示;要集中警力和装备,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长途客运和公交客运班线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加强综合治理。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控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
四、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户外传媒等形式,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知识,提示客运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努力赢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客运交通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各地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客运驾驶人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要剖析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讲解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增强客运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技能。
对于全国发生的涉及营运车辆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将事故基本情况、初步查明的原因、驾驶人应当吸取的教训等情况及时通报辖区运输企业,由企业通过集中教育、手机短信、监控平台提醒等方式,传达至每名营运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
五、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对今年以来运输企业发生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追究情况开展一次清查,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营运。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道路,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解决。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请各地于7月8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