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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OK镜产品注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7:24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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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OK镜产品注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OK镜产品注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多方面调查,现已查明,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于1998年申报OK镜产品进口注册时提交了伪造的美国FDA允许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该公司当时在中国联络、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代表为大连市西冈奥科镜片部(后撤销),1999年,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成立后,继续作为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OK镜产品在华联络、销售和服务的代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近日作出决定,撤销“国药器监(进)字98第0486号”注册证,并责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做好后续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根据《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 (国药监市〔2001〕326号)第八条对辖区内经营、验配单位进行备案时,严格落实其经营、使用的OK镜品种。根据“国药监械〔2001〕356号”通知规定,目前允许销售、使用的OK 镜产品有5个品种。请各地认真对OK镜经营验配机构进行检查,发现有标识为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生产的OK镜产品,立即没收,追究其责任,并将情况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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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固原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制度的建立、归集与监督管理,审核代管维修基金的业主组织提出的维修基金使用与续筹方案,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情况进行监督,集中代管维修基金专帐。

市审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帐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七条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条 维修基金以整个小区为单位进行缴交、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缴交。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

(二)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

(三)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3%的比例由被拆迁人缴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

第十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建立维修基金明细帐,明细帐按栋设置,分户核算。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归集维修基金。销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维修基金归集方案。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向购房人归集个人缴交维修基金部分。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售房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时,物业维修基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会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继续代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维修基金代管移交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委托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业务。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的设立、储存、使用、查询等手续。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其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账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需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变更后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应当自双方签章交接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维修基金中扣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和公有出售住房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维修基金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
现将《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
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一关系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为中心,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经
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自我教育抓提高,自我服务抓发展,自我管理抓规范,自我建设抓活力,促进私营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私营企业协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政治”的重要指示,落实在宣传教育工作的各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私营企业的整体素质,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观念。
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政治领导,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会员学法、知法、用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在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质量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要积极宣传私营企业中体现时代精神风貌的先进模范人物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经营的先进事迹,宣传私营经济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社会贡献,树立私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向社
会展示私营企业的工作,扩大影响,提高社会知名度。
二、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为会员排忧解难
私营企业协会要提高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层次,在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办难事上下功夫。要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帮会员所需,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使协会真正成为“私营企业之家”。
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公安、卫生、劳动、土地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映私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争取得到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解决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要做好经营指导工作,引导会员加强自身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会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资金和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引导具备条件的会员向科技型、生产型和外向型转化。
协会可以成立一定的经济实体,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引进等工作。要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通过考察、展销、展示、招商引资、联购分销、经贸洽谈等形式,积极作好各类增产促销活动,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
要认真贯彻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配合劳动、人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确定专门人员,搞好此项工作。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主动做好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制止“三乱”等侵权行为。要认真搞好调查,摸清情况,掌握典型事例,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私营企业的呼声。通过新闻媒介和法律服务机构,对会员进行必要的舆论和法律帮助。提高会员
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配合有关部门在会员中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企业福利制度,解决会员的后顾之忧。要组织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积极探索私营企业协会自我管理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群团组织和会员的自律能力
私营企业协会作为政府引导和管理私营企业的助手,要搞好自我管理工作,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各级协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具有群团组织特色的协会规则和行业服务规范,通过行业分会和基层协会、小组,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评比竞赛活动,提高业者的经营水
平和服务质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抓好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成立协会的自管组织,制定会员的经营行为规范。
要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组织,完善自我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适合群团组织特点的自我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四、要加强私营企业中党团、工会建设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认真抓好私营企业中党团组织建设,把私营企业中的党团员纳入到党团组织管理中来。
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党团组织,是广大党团员的迫切愿望,是党对私营经济进行政治领导的有效手段,是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保证。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协会中成立党团组织,并在党团员符合法定人数的企业中组建党支部、团支部,对其他零散党团员
也要就近编入党团小组。要使所有的党团员都能够按时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在党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其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要依照《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支持和协助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妥善解决私营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职工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必要的规章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协会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充实精干的人员是做好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地要充分重视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对尚未成立协会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建工作,力争尽早成立协会;已经成立协会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
务,健全内部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工作。要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和基层分会,及早形成自己的工作网络。
私营企业协会要注重抓好调研工作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会员的基本状况。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在抓会员教育的同时,注意抓好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提高,要保证有一支热爱协会工作、熟悉协会业务的精干的办事队伍。






1996年2月13日